※ 引述《shaka1aka (Por Una Cabeza)》之銘言:
: ※ 引述《KJupiter (啞巴)》之銘言:
: : 當時2005年初可以限制的規範可以指出哪一條嗎?!
: : 我的重點只有一個,2005年初,台灣政府審查美國牛肉,有沒有依照OIE規範。
: 前文已列出。
: 也早已說過依OIE規範的部份是自損國格。
: 台灣在當時不但是在97年時已實行飼料禁令,同時在之後,甚至於到今日,都未有BSE
: 案例傳出;台灣也無vCJD病例出現。
: 當時就說過,以零四年陸生動物規範來看,台灣本就可選擇在OIE規範修改前,繼續限
: 制美國牛肉之過境與進口;這條文難道我先前列出來時,你沒看嗎?
後面文章只是在不同條文不斷重複上面的論點,因此刪除。
各種法律規定和國際條約,幾乎都是「後令蓋前令」,新的規範
取代(複寫)舊的規範。
上面自稱為「符合舊規定」的東西,其實就是「違反現行規定」
。即使後面不停申論舊法比新法好,但是沒有人能夠選擇性遵守
法律,只遵守對自己有利的法律。
雖然國際條約和法律不同,我也不認為國家有完全遵守國際條約
的義務,但是違反條約的下場就是「後果自負」。
最後,台灣並沒有實力承擔被趕出wto 的後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