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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njou (天佑台灣)》之銘言: : 最近接手了一個冤獄的陳情案~~ : 老實說 我在之前真的無法想像我們國家的司法體制能黑暗成這樣 : 或者該說一個人可以倒楣成這麼誇張到家 : 昨天跟我媽聊這個案子 也把她嚇到下巴都快掉下來 怎麼會這麼誇張 : 簡單的說說故事吧 : B後來就來暴力討債 逼A簽了十七張本票 後面附帶A妻子的背書 : 但是A妻的背書是B逼著A簽的 : 不過B用另一個名義告 告A偽造文書 : 也就是在暴力威脅下簽的本票上面A妻的簽名不合 : A乖乖的出庭 他有跟他的公設辯護律師說過暴力討債事情 : 但是公設辯護律師說這是兩碼子事情 要他認罪就對了 : 於是在庭上就當庭認罪~判了一年十個月(最低本刑三年的判一年十個月) : B嫌判的太短 所以提起上訴 : A也提起上訴(他忘了附理由書) : 結果兩個人上訴同時被退回 : A補上理由書之後 高等法院受理了 : 但是A明天就該去監獄報到了~~~~~ : 就想問問這個政府到底是怎麼了? 先刪除一部分引言。 因為我沒學過法律相關專業,所以想請教一下,為甚麼這是冤案呢? A的犯罪行為很明確,雖然說其情可憫,但是法律上的確有罪吧。 比如說今天我朋友被黑社會分子某甲綁架,某甲逼迫我必須從事一些 犯罪行為(例如:偽造文書、殺死敵對黑幫老大、搶劫中小企銀、偷 走故宮的翡翠白玉等等),這些事項我如果真的做下去,也是明顯的 有罪啊。 總不能對法官說:「我如果不聽話,朋友性命難保,請判我無罪」。 那以後銀行搶犯被抓到,也都可以說他是被人逼迫(欠債)、被政府 逼迫(被國稅局追討)、被大環境逼迫(失業在家快餓死了),請法 官判無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4.68.50.80 ※ 編輯: mapleone 來自: 24.68.50.80 (03/21 12:57)
zeuklie:"我如果不聽話,朋友性命難保"可主張吧118.168.137.252 03/21 13:05
zeuklie:而且若能證明逼迫者正是原告 將更有利118.168.137.252 03/21 13:06
zeuklie:否則就會有B逼A犯罪又告A犯罪 A有罪B無罪118.168.137.252 03/21 13:06
zeuklie:的荒唐狀況118.168.137.252 03/21 13:06
※ 編輯: mapleone 來自: 24.68.50.80 (03/21 13:30)
CrazyMarc:緊急和不緊急可是不同的...當下被威脅而 123.193.32.84 03/21 13:54
CrazyMarc:犯罪,是可能主張緊急避難的 123.193.32.84 03/21 13:55
CrazyMarc:至於不是當場的情況,因為沒立即危險, 123.193.32.84 03/21 13:55
CrazyMarc:當然沒阻卻違法的可能 123.193.32.84 03/21 13:56
Eventis:主張受到意思支配可能會比緊急避難全面. 61.64.152.7 03/21 18:50
Eventis:但是不管是主張緊急避難或意思支配,都會有 61.64.152.7 03/21 18:52
Eventis:若沒有證據就會淪為空言的危險. 61.64.152.7 03/21 18:53
solsol:理論上B應該也一起被告吧?因為是他教唆? 113.80.9.147 03/21 22:15
solsol:只是沒證據 只能讓他跑法院麻煩 113.80.9.147 03/21 22:16
sneak: 當然沒阻卻違法的可能 https://muxiv.com 35.229.146.175 01/02 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