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pleone (mapleone)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閒聊] 最近接手的案子
時間Sun Mar 21 12:56:10 2010
※ 引述《Anjou (天佑台灣)》之銘言:
: 最近接手了一個冤獄的陳情案~~
: 老實說 我在之前真的無法想像我們國家的司法體制能黑暗成這樣
: 或者該說一個人可以倒楣成這麼誇張到家
: 昨天跟我媽聊這個案子 也把她嚇到下巴都快掉下來 怎麼會這麼誇張
: 簡單的說說故事吧
: B後來就來暴力討債 逼A簽了十七張本票 後面附帶A妻子的背書
: 但是A妻的背書是B逼著A簽的
: 不過B用另一個名義告 告A偽造文書
: 也就是在暴力威脅下簽的本票上面A妻的簽名不合
: A乖乖的出庭 他有跟他的公設辯護律師說過暴力討債事情
: 但是公設辯護律師說這是兩碼子事情 要他認罪就對了
: 於是在庭上就當庭認罪~判了一年十個月(最低本刑三年的判一年十個月)
: B嫌判的太短 所以提起上訴
: A也提起上訴(他忘了附理由書)
: 結果兩個人上訴同時被退回
: A補上理由書之後 高等法院受理了
: 但是A明天就該去監獄報到了~~~~~
: 就想問問這個政府到底是怎麼了?
先刪除一部分引言。
因為我沒學過法律相關專業,所以想請教一下,為甚麼這是冤案呢?
A的犯罪行為很明確,雖然說其情可憫,但是法律上的確有罪吧。
比如說今天我朋友被黑社會分子某甲綁架,某甲逼迫我必須從事一些
犯罪行為(例如:偽造文書、殺死敵對黑幫老大、搶劫中小企銀、偷
走故宮的翡翠白玉等等),這些事項我如果真的做下去,也是明顯的
有罪啊。
總不能對法官說:「我如果不聽話,朋友性命難保,請判我無罪」。
那以後銀行搶犯被抓到,也都可以說他是被人逼迫(欠債)、被政府
逼迫(被國稅局追討)、被大環境逼迫(失業在家快餓死了),請法
官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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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4.68.50.80
※ 編輯: mapleone 來自: 24.68.50.80 (03/21 12:57)
推 zeuklie:"我如果不聽話,朋友性命難保"可主張吧118.168.137.252 03/21 13:05
→ zeuklie:而且若能證明逼迫者正是原告 將更有利118.168.137.252 03/21 13:06
→ zeuklie:否則就會有B逼A犯罪又告A犯罪 A有罪B無罪118.168.137.252 03/21 13:06
→ zeuklie:的荒唐狀況118.168.137.252 03/21 13:06
※ 編輯: mapleone 來自: 24.68.50.80 (03/21 13:30)
→ CrazyMarc:緊急和不緊急可是不同的...當下被威脅而 123.193.32.84 03/21 13:54
→ CrazyMarc:犯罪,是可能主張緊急避難的 123.193.32.84 03/21 13:55
→ CrazyMarc:至於不是當場的情況,因為沒立即危險, 123.193.32.84 03/21 13:55
→ CrazyMarc:當然沒阻卻違法的可能 123.193.32.84 03/21 13:56
→ Eventis:主張受到意思支配可能會比緊急避難全面. 61.64.152.7 03/21 18:50
→ Eventis:但是不管是主張緊急避難或意思支配,都會有 61.64.152.7 03/21 18:52
→ Eventis:若沒有證據就會淪為空言的危險. 61.64.152.7 03/21 18:53
→ solsol:理論上B應該也一起被告吧?因為是他教唆? 113.80.9.147 03/21 22:15
→ solsol:只是沒證據 只能讓他跑法院麻煩 113.80.9.147 03/21 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