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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lg (yuan)》之銘言: : ※ 引述《stevegreat08 (厚黑散人)》之銘言: : : 在下有點意見,向兩位獻醜一下: : : 首先,我認為台灣的憲法,不只是要修,而且是要大修, : : 而主要的工作是:「充實人權、集體權與政治經濟社會權利」以及「確定政府體制」 : : 前者,是以「人性尊嚴」為中心,發展人的主體性與自由意志形成, : : 延伸出生命權、人身自由、言論自由、隱私權、財產權、勞動權,以及集體人權, : : 再健全政治、經濟、社會、司法救濟的權利,權力濫用的禁止,服務社會的義務等規範; : : 後者,則先確定政府體制,權力分立原則,法治國、民主國、共和國原則, : : 以實現自由民主憲政的秩序,保護地方自治、原住民族與其他少數族群文化政治的尊重。 : : 其次,我認為,台灣的政府體制只有兩種選項: : : 第一個選項是:內閣制或偏內閣制,這是我認為最適合的。 : : 在這種體制下,我認為確定「國會的優越」顯得十分重要,行政與司法是依存立法的, : : 但是應該要讓總統有維護「憲政安全」的義務,作為元首不得為非,做為統一象徵。 : : 因此,我主張,適用在台灣的內閣制,必須要做到以下四點: : :  一 國會享有立法權,內閣與獨立官員享有行政權,法院享有司法權, : :   而國會有選舉總理建請總統任命之,並引進德國的建設性不信任案與總理民主制。 : :  二 獨立官員具有獨立任期,執掌的任務主要在防止政治干擾與安定性, : :   因此由總統提名,經國會同意後任命之,任期不得低於總統或國會兩次任期。 : :  三 總統,在此為比較特殊的存在,取消實質政治權利,改以警告、提名、要求釋憲, : :   作為維護憲政安定,防止國會與內閣因為激進衝動造成不當立法或政策, : :   也可擱置一個月,類似於英國上議院或英國女王的感覺,總統任期改做六年不得連任。 : :  四 法院,取消其絕對的違憲宣告權力,改以相對權力,即可要求國會改善立法, : :   並要求國會若堅持立法則記名投票過三分之二多數,並直接指出可能違憲的條款, : :   採用加拿大的「不理會條款」制度,但是效力最多不得超過一屆國會任期。 : : 至於監察與考試兩院,我認為不宜廢掉,可以改成獨立官員,並進行改型, : : 例如,監察院監委改成獨立監察官,負責專業事項,用來監督政府與大企業不當的事項, : : 考試院則改為委員制,人數刪減為7~9人,有任命國家考試典試官的權力, : : 並把公務員人事權與內閣進行分享,另方面大學制度、地方自治、原住民自治都要入憲。 : : 第二個選項:總統制。 : : 三權分立,是其基本精神,但是台灣若要用總統制,要讓總統權力縮小, : : 美國當時的想法,是以為國會是最重要的,也認為總統仰賴國會,但是後來並非如此, : : 總統權力的擴張,是因為時代潮流與情勢所需所造成的, : : 但是他們人民並不擔心總統濫權,因為,他們州權健全、司法獨立,加上獨立機關, : : 所以沒這些問題,台灣要學習總統制,也非要台灣成為聯邦制國家(因為這不可能), : : 所以台灣要總統制,我認為先把地方自治、原住民政治保留、司法獨立三項做好要緊。 : : 而我堅決反對任何形式的雙首長,原因在於,台灣不懂恪守憲政分際, : : 容易被政治人物上下其手,而人民也不懂政治運作的程序與主張自己的權利, : : 政治混亂的原因,就是法規不明,政治人物濫權,人民不積極參政, : : 所以,我不認為雙首長制是可行的,但是話雖如此,任何事無法做到最佳, : : 但至少也要雙首長偏向內閣才是。 : : 考試院與監察院還是存在的好,尤其是要總統制成功,就不要讓總統權力太大, : : 國會必須徹底監督預算案與審查法律,司法一定要獨立。 : : 考、監二院並不是制度不好,而是政治人物不想把制度的運作完整的訴諸法律, : : 只想撈肥水,搞政治分贓與酬庸,人民竟然還沒辦法對抗,可見人民無法發聲的缺陷。 : : 台灣,要是能夠重新整頓憲法,並且重寫民商法、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 : : 用嚴謹的結構,用白話、明確的文字,用確實認真的態度去立法, : : 使人民都可以了解法律的保護客體與法益,我覺得這才是真正民主法治的國家。 : 我之前文就提及一個觀念-----最重要的是對於制度的落實及尊重 : 以美國為例 美國在ww2之前沒有任何一個總統任期超過8年 : 但很有意思的是美國到今天止 對於總統的任期只有ww2後明訂 : 不能超過10年(因為小羅斯福幹了16年 掛在任內) : 如果這其中任一個總統想要當到天長地久 也不違憲 : 但美國人除了這唯一一個 還沒有任何一個總統幹超過8年 : 那我們呢 第一任總統老蔣以動員勘亂條例凍結憲法 做到老死 : 真是好笑 每個國家憲法是根本大法 竟然可以被低階的法律取代 : 憲法要多完美都是可以寫出來的 但最重要的是 對制度的尊重和落實 對於上述的見解,我想補充與解釋一些自己的見解: (先說概略,再進行說明,否則我怕自己會偏離主題論述,造成誤會) 第一,監察、考試兩院改為獨立機關,由憲法明定之,並允許國會設置其他獨立機關。 第二,確定三權分立的架構,立法權優先,但司法機關地位應當獨立。 第三,行政權的運作,採行德國總理民主制與建設性不信任案。 第四,總統提名獨立機關,確保多數總理產生,有警告之權(沒有實際政治權力)  ,在發布法案前要總理副署,遲疑其違憲時,則先送司法審查,將違憲法案駁回國會,  ,國會可以記名投票並三分之二多數,不理會違憲宣告,但只有五年,就須重新審核,  總統做為國家元首不得為非,獨立於國會之外,保持其超然地位,行統治之權。 第五,獨立機關,為「第四權」機關,由國會立法設置,採交叉任期制,準司法地位,  由總統自行或要求總理建議提名,國會同意後任命之。 第六,軍隊發動與否與預算權屬於國會,統帥提名權屬於總統,指揮與訓練權屬於總理。 第七,總統依總理建議任命外交官,總統為最高外交官,並為最高統帥。 第八,維護地方自治、原住民族自治,賦予工會更多權益,使其足以與資方對抗。 以上就是我對台灣政府體制改革的主張。 再來稍微解釋一下我的主張: 首先,我回應一位網友的說法,再好的體制也要有人遵守,否則根本沒用, 因此他似乎認為修憲非必需,遵守憲法才是迫切需要的。 但是這裡有個問題,對於發生許多謬誤的制度是否應該要繼續執行?「惡法亦法」嗎? 國父的五權憲法,其實是被人潤飾過的,若按照五五憲草,應該是類似於英國制度的。 這又如何說起呢?這涉及到英國制度上、習慣上的歷史問題。 英國國會由三部份組成,王室、貴族院(上議院)、平民院(下議院)組成, 另外英國之所以依然奉英王為尊,乃是因為英國仍保持「王權」的思想, 現在英國的王權已經不是當初那麼簡單了,而是統治權的行使依據。 換句話說,英國憲政原則上是遵循「統治者的統治行為是建立在被統治者身上」的精神, 因此,王權是由英王、樞密院(英王諮詢與發令機構,內閣是最重要的部份)與國務院。 也因此英國政府總是以「英國女王陛下的政府」作為頭銜與政策法律之執行名義。 三權分立,之所以被創造,是因為孟德斯鳩看到英國體制的運作,加上參考羅馬共和, 因此他認為最好的體制是由國王行使行政權,國會最好保留貴族與平民兩院, 另外,司法權獨立,並讓貴族與平民的刑事案件由其所屬的群體組成陪審團審判, 防止貴族受到平民審判或平民受到貴族審判時受到不平之對待,至於民事由貴族審判。 因此美國承繼各州的英國殖民地傳統,因此建立了參眾兩院,類似於羅馬共和的兩院, 總統的職位類似於民選君王,當時制憲者是想拱華盛頓為君王,但是華盛頓堅持反對, 於是總統就似乎成為民主國下的獨裁官,又讓副總統主持參議院,像羅馬共和一樣, 最高法院,則仿照英國內地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建立,並採三級三審制, 至於美國這三權機構如何運作與演變,相信各位網友比我清楚,就不在贅述。 回到剛剛的話題,國父的五權憲法為何是仿照英國呢? 事實上,國父當時的思想很簡單,就是把他認為中國自古的君權拆成三部份, 加上他認為的監察權與考試權,再把國民大會放在五院之上,於是乎,五權憲法誕生! 他以為五權是政府權,由國民大會代表各縣人民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制衡, 有一件事一定要為國父叫屈,當時的想法是每縣直接選出一名代表,西藏蒙古若干, 至於後來說每超過多少就多增一名那是政治妥協,非國父原意, 各縣採行直接民主,是認為瑞士的直接民主很好,但中國人多地廣施行不易, 所以由各縣對國事決定後,交由其委任的代表到中央去表達,因此才有國民大會。 但是,似乎後來中華民國憲法把這些想法捨棄了,徒留五院制架構失其精神, 當然會發生很多狀況,也造成後續許許多多的問題。 總之,當時國父對於政府架構的制衡思考很多,但是他的手稿後其似乎失去了, 那些手稿是他在英國研究時寫出的,聽說發生背叛者不小心毀了手稿, 所以後來,國父自己也有說,他的三民主義講稿與五權憲法大綱是不完全的。 先人思想的滅失、後人扭曲與妥協,行成的憲法,加上執行者的濫權,造成的混亂, 進入民主時代後歷次從不思全盤思考,反而東一個西一個,看準哪裡對自己不利就改, 絲毫不了解五權憲法的精隨,也拿一些外國的體制修改憲法,造成水土不服。 若說我國是法國第五共和的雙首長制,這有失謹慎觀察, 一則我國總統沒有主動解散國會之權,一則我國是五院制與法國三權分立不同, 第七次修憲還做了兩件錯事,一則減半立委席次,一則立委任期改為四年,理由很可笑, 一方面,不去確定台灣憲政地位,說立委減半國會不亂,若今日是總統制也就算了, 另一方面,又延長立委任期說可以與總統同時選舉,降低成本,可笑的是, 總統可以解散立院,改選後任期重新計算,那何必用這理由改成四年? 況且就算是總統制改成這樣,根本反而讓總統有機會一黨獨大,這是一定的, 美國為何要每兩年要改選眾院,與改選三分之ㄧ參院,難到他們成本不大?足見荒謬! 這種制度,就算肯遵守,老實說也不會好到哪去,因為太多漏洞了, 立委只需問話,不用負責,也不必擔心被任命為政務官,讓自己喪失優勢, 老實說,無論是總統制或內閣制,我們的立院太怪了,根本不像外國那樣的國會, 總統權責不合民主精神,司法院卻堅持不介入政治,說是要維持司法獨立, 實際上是讓自己有更多優勢,因為司法獨立地位可以讓他們說出的話更具份量, 然而,司法院的目的不是要確定憲法體制嗎?他們從不確認我國體制,失職也。 所以,若只遵守現行體制,我也不認為台灣憲政會多安定。 至於質疑,人為力量也會使再好的制度失其優勢,然而這要靠我們人民智慧了, 台灣是不是真正的民主法治國家,就看是否能讓好的憲法跟美國一樣用個兩百多年! 其次,有網友主張廢掉考試與監察兩院,我認為這似乎也不是妥善的辦法, 我認為,將其改成獨立機關,是其成為獨立於三權部門之外的第四權, 原因在於現在各國對於考試制度越來越重視,而歐洲各國也開始普設監察官, 當然人事任用還是由行政部門主持較能符合其利用,但是又怕他們任用私人, 因此可以讓考試院變成考試委員會由七至十名委員組成,負責主持考試, 而監察院則可以改為獨立監察官由監察官各自對其任務負責,並自行任命其助理監察官, 公平交易法也可以由監察官或委員會執行,成為獨立機關, 選舉委員會、通訊委員會、金管會,都能比照辦理,賦予其準司法地位, 並讓「程序正義」徹底執行,防止獨立機關任意做出過度妨礙人民的決定, 再讓司法機關對獨立機關做出的決定有最終審核與確定權。 中央銀行執行貨幣政策,我認為可以為獨立機關,也可以成為內閣部會, 原因在於,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都是政府政策,應該為其負責, 但當然為了金融委定,中央銀行維持其獨立運作,也無不可。 我覺得獨立機關,除了監察、考試等機關明訂於憲法外,應該賦予立法機關可隨時設立, 畢竟,國會有立法權與其他兩權的優越地位,設置獨立機關維持安定也無可厚非。 最後,我再為我的見解進行四點說明,作為我的結論: 1 台灣未來定位屬於德國式內閣制,但保留總統提名獨立機關之權,作為國會之制衡, 以及將對國會通過之法案有違憲疑義時,送司法審查,若認定為違反人權則駁回國會, 若國會以記名投票並公開議員投票結果,以三分之二堅持不理會違憲宣告 且明白揭櫫所可能違反的人權條款,則暫時使有四年效力,每四年都需以上述方式確定。 (所以要四年,是我認為國會任期要四年比較合理。) 原因在於,制憲者代表民意,而最接近民意者就是國會,立法由國會行使, 司法非民主產生,如何能否決立法之決定,但是國會可能出自一時權宜或確實疏忽, 司法必須以其專業加以提醒,若國會願意「質押」保證自然表示其以特別慎重, 卻有所權宜必要,因此可以「暫時」不理會其宣告,但是可能隨著時間失其必要, 國會當應自行取消當初「權宜」的措施,恢復正常憲政秩序。 2 國會在三權部門部門中,應具有絕對優越,因為基於德國內閣制,本應如此, 國會代表民意,自然可以必須確保行政與司法執行民意基礎下制定的法律, 又為了讓內閣穩定,所以雖然讓總理可以有選擇閣員,以及隨時辭職以解散國會之權力, 但引進「建設性的不信任投票」,當國會新選出或總理辭職時,未能以多數選出新總理, 而總統提名可能多數的人選,國會又不滿意時,總統可解散國會,但總統平時無解散權。 因此,總統沒有主動國會之權。 總理必須要任命國會議員兼任閣員,非議員身分的閣員不得少於半數, 要設立行政部門,需要國會同意;有提出預算之權;有到國會備詢之義務。 這些與英國、德國或其他內閣制國家,應不能有多大差別。 3 總統往後被定位為「建立在被統治者同意下」的統治者,負有「不得為非」的義務, 因此,所有法案由總理副署方能公告,若有違憲之虞,則交由司法權決定, 只剩下元首的禮儀象徵權力:提名獨立機關官員與法官,以及「警告」。 前者,是唯一有實質作用的權力,乃是為了使獨立機關與法院減少政治干擾, 因此總統應該有保護獨立機關與法院獨立性的憲政義務,防止國會濫權; 後者,是對於國會過於激動或疏忽造成的不當行為,做出言語的警告,沒有法效力, 對於內閣造成的反對民意提出告戒與琦認為應該適當的方法(這是私底下的), 對於違法失紀、貪污舞弊的官員與法官,有命令啟動「貪腐防治與調查機制」之權。 當然,總統基於國家元首,仍然享有外交待遇、統帥地位、豁免權等, 產生方式,我主張,應該要由非國會的機關或國民直選,任期六年,得連選連任。 4 獨立機關,憲法上應該保留監察與考試, 因為監察機關是能夠以其專業防止貪污舞弊,並使國會減少政治威脅的工具, 而且未來台灣若要真正的實現民主法治國家的精神,正好也可以設置人權監察官, 考試機關,則只保留人事資格的考試,行政部會對公務員考核報告也由其受理審核。 至於保存的形式,我主張以獨立監察官,或合議制形式保存之。 對於需要立即迅速處理,沒有最後裁量,只需跟國會或總統報告,由獨立官員負責, 對於須具體做出決定,並有司法機關般有法定審判程序啟動第一審審判者,採合議制, 前者如廉政監察官、人權監察官等,後者如公平會、消保會、通訊會、金管會等。 至於央行、中研院等較特殊的機關,我認為由內閣執掌或獨立機關皆可, 原因在於其職掌類似政策執行或非嚴重涉及國民權利義務,因此可在商議。 以上就是我對台灣未來體制,以及對於兩位網友提出的一些異議做的回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56.79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18.167.56.79 (03/26 05:37)
rigor:第六與第七點不太能理解;總統若為最高統帥 122.126.97.11 03/26 11:15
rigor:,但指揮權又屬於總理;國會又可直接干涉軍 122.126.97.11 03/26 11:15
rigor:權,看起來相當分散,會不會成為多頭馬車? 122.126.97.11 03/26 11:16
其實簡單一句話,在內閣制國家,國家元首原本就是最高武裝統帥, 只是在總統制宣戰權、媾和權與軍隊預算來自國會,總統負責實際作戰指揮, 而在內閣制,則是由總理負責實際指揮作戰,如是而已。 而國會與內閣本是同一產生,只是因為權力分立,所以兩機關為分開的。 但是就權力產生而言,內閣權力來自國會,國會負責宣戰或構合,與撥給預算, 實際作戰者,當然屬於內閣權限,自無疑問。 另外,我上述的想法,其目的在於讓總統擔任緩和國會過於激進的立法, 但是原則上,基於「元首不得為非」的內閣制精神,總統自然超然獨立,也屬當然。 總之,內閣制精神是讓行政權與元首權分離,前者為實際政治權力,後者僅為精神領袖, 我的想法是讓總統仍為無政治責任的虛位元首,僅有作為「長者」與「導師」的角色, 不能直接參與黨爭......當總統不得直接影響政局時,自然可以發揮調解紛爭的作用, 好比,兩名學生互相爭執時,老師越能不偏頗其中一方,越能讓學生心服口服的聽從。 是故我的主張,解除總統實際的政治權限,只保留提名獨立官員、警告等權限, 其他的運作則仿若德國聯邦總統那樣,使國會產生多數內閣以維持政局穩定即可。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18.167.56.155 (03/29 0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