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包含創制、複決、選舉、罷免,
前兩項對事,後兩項對人。
創制,是人民不爽立法院一直不立人民要的法案,所以自己提案公投立法。
複決,是立法院通過的案子,人民再公投,看是否同意立法院所立的法。
而目前我國的公投法第二條提到,現行可以創制什麼,複決什麼,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為
之。
以制衡的對象來說,應該不是你所說的,明白的說,一般狀況下,人民
把自己的政權交給民意機關代議,但民意機關(立法機關)一直做不到人
民要的,或者做出人民不要的,又不想等到改選,人民就把政權來回來
,親自來立法。
※ 引述《ellenaim (迷幻真好)》之銘言:
: 非常謝謝你的回答 不過你回答的東西不是我要問的
: 我要問的不是體制外體制內 我有寫很清楚啦
: 我要問的是 兩者是否能以制衡的對象做分類
: 還有一點
: 你說plebiscite分類上較似我國的創制
: 我覺得也不太對
: Plebiscite是一種體制外,非常態的公民投票
: 創制雖然並非常態,但畢竟還是在體制內
: 換言之 創制是複決的延伸 這樣應該是比較正確的說法
: 書上面似乎也是這麼說的
: 再次感謝
: 有錯請再次請教
: ※ 引述《kloucfor (= §阿火 §=)》之銘言:
: : 其實算是體制外還是體制內,
: : 要看各個國家的憲法規定。
: : 以中華民國為例,
: : 公民投票就是體制內的東西,
: : 你的話中其實應該要修正的是「體制」,
: : 要修正為「建制」。
: : 公民投票是一個較大的概念,
: : 在我國又將之分為「創制」及「複決」,
: : 創制是人民創造一個未有的制度,
: : 複決是人民再表決既有之法案或制度決定其去留,
: : 兩者的行為面都是「公民」進行「投票」。
: : 在近年政治學界的研究趨勢中,
: : 多半把「公民複決(referendum)」歸類於表決「建制內」的事物,
: : 如同我國之公民複決權;
: : 而將「公民投票(plebiscite)」歸類於表決「未建制」的事物,
: : 例如獨立、領土變更等等,
: : 分類上較似我國之公民創制權(建立一個憲法未建立的制約)。
: : 不知道回答這些有沒有幫助你了解公投與複決的概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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