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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為 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50&FLNO=2 公民投票法 第 14 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50&FLNO=14 內容部分節錄: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經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十五日內 予以駁回: 一、提案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二、提案人有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或未簽名、蓋章,經刪除後致提 案人數不足者。 三、提案有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事者。 四、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 公民投票案經審查無前項各款情事者,主管機關應將該提案送請各該審議 委員會認定,該審議委員會應於三十日內將認定結果通知主管機關。 公民投票案經前項審議委員會認定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予駁回;合於 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00132&FLNO=2 第 2 條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四項所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 二、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定公民投票提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 三、本法第三十八條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疑義之認定。 評: 以上各法條有提到是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所能認定的事項,此次ECFA 公投被駁回的理由是依據公投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提案內容相互矛 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 然而,公投法第14條所能審查的情事,權限在主管機關,也就是中選 會,而中選會在送審議委員會之前,就已經審查台聯此次公投案並無 違反第14條各項情事,如有違反,就應該直接駁回,不需要送審議委 員會審議它們所能審議的事項。 明白地說,審議委員會『無權』審議第14條相關事項,而第14條的權 責機關,中選會也已經審查並無此情事。 ※ 引述《mstory (m的故事)》之銘言: : 用公審會審公投內容實在是很奇怪 : 還不如 : 開放公投 : 如果有效票數沒超過半數的話 : 由提起公投的個人或團體 : 負責所有公投支出的費用 : 沒繳清所有的費用前,所有相關人等不得再提出公投 : 用這種方式來辦公投 : 不知道會好不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132.23 ※ 編輯: KJupiter 來自: 112.104.132.23 (06/05 14:39) ※ 編輯: KJupiter 來自: 112.104.132.23 (06/05 14:40)
tonyd:咦 那第34條是什麼? 114.25.152.62 06/05 14:41
KJupiter:組織章程第二條有提到..... 112.104.132.23 06/05 14:43
KJupiter:是組織規程 112.104.132.23 06/05 14:44
KJupiter:另外補充:中選會說它只是形式審查,公審 112.104.132.23 06/05 15:31
KJupiter:會做實質審查,然而公審會並無權限審查第 112.104.132.23 06/05 15:32
KJupiter:14條,不管是形式還是實質,或是胡亂審查 112.104.132.23 06/05 15:32
KJupiter:,都不關公審會的事情.... 112.104.132.23 06/05 15:33
KJupiter:中選會再怎麼卸責,責任也輪不到公審會來 112.104.132.23 06/05 15:34
KJupiter:負責.... 112.104.132.23 06/05 15:34
tonyd:這算是內規嗎 這種審查方式從DPP時代的黨產 114.25.152.62 06/05 15:40
tonyd:公投、加入聯合國等就已經在run 如果違法 那 114.25.152.62 06/05 15:40
tonyd:追溯起來恐怕是一大串問題 114.25.152.62 06/05 15:41
KJupiter:法條都給你了....還再說內規?! 112.104.132.23 06/05 15:46
KJupiter:沒人說公審會不能審查.... 112.104.132.23 06/05 15:47
KJupiter:我只是說它無權審公投法第14條.... 112.104.132.23 06/05 15:48
KJupiter:簡單地說,就算公審會要找藉口駁回,也只 112.104.132.23 06/05 15:51
KJupiter:能從第2、33、38條中,它所能認定的範圍 112.104.132.23 06/05 15:52
KJupiter:內來找....第14條?!不關它的事..... 112.104.132.23 06/05 15:53
tonyd:問一下 公投法第34條第一項 跟公審組織規程 114.25.152.62 06/05 15:59
tonyd:第二條是否發生抵觸?而這種情況應當以哪個 114.25.152.62 06/05 16:00
tonyd:法條為主? 114.25.152.62 06/05 16:00
tonyd:我想答案應該很清楚 位階上 法律大於規程 114.25.152.62 06/05 16:20
tonyd:所以公審會以第34條賦予權限做第2條項目審核 114.25.152.62 06/05 16:20
tonyd:是於法有據的 另外 這議題討論很有建設性 114.25.152.62 06/05 16:21
tonyd:很有意思 ^^ 114.25.152.62 06/05 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