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Jupiter (啞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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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建議廢掉公審會
時間Sat Jun 5 14:36:09 2010
公民投票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為
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50&FLNO=2
公民投票法
第 14 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50&FLNO=14
內容部分節錄: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經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十五日內
予以駁回:
一、提案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二、提案人有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或未簽名、蓋章,經刪除後致提
案人數不足者。
三、提案有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事者。
四、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
公民投票案經審查無前項各款情事者,主管機關應將該提案送請各該審議
委員會認定,該審議委員會應於三十日內將認定結果通知主管機關。
公民投票案經前項審議委員會認定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予駁回;合於
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00132&FLNO=2
第 2 條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四項所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
二、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定公民投票提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
三、本法第三十八條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疑義之認定。
評:
以上各法條有提到是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所能認定的事項,此次ECFA
公投被駁回的理由是依據公投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提案內容相互矛
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
然而,公投法第14條所能審查的情事,權限在主管機關,也就是中選
會,而中選會在送審議委員會之前,就已經審查台聯此次公投案並無
違反第14條各項情事,如有違反,就應該直接駁回,不需要送審議委
員會審議它們所能審議的事項。
明白地說,審議委員會『無權』審議第14條相關事項,而第14條的權
責機關,中選會也已經審查並無此情事。
※ 引述《mstory (m的故事)》之銘言:
: 用公審會審公投內容實在是很奇怪
: 還不如
: 開放公投
: 如果有效票數沒超過半數的話
: 由提起公投的個人或團體
: 負責所有公投支出的費用
: 沒繳清所有的費用前,所有相關人等不得再提出公投
: 用這種方式來辦公投
: 不知道會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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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2.104.132.23
※ 編輯: KJupiter 來自: 112.104.132.23 (06/05 14:39)
※ 編輯: KJupiter 來自: 112.104.132.23 (06/05 14:40)
→ tonyd:咦 那第34條是什麼? 114.25.152.62 06/05 14:41
→ KJupiter:組織章程第二條有提到..... 112.104.132.23 06/05 14:43
→ KJupiter:是組織規程 112.104.132.23 06/05 14:44
→ KJupiter:另外補充:中選會說它只是形式審查,公審 112.104.132.23 06/05 15:31
→ KJupiter:會做實質審查,然而公審會並無權限審查第 112.104.132.23 06/05 15:32
→ KJupiter:14條,不管是形式還是實質,或是胡亂審查 112.104.132.23 06/05 15:32
→ KJupiter:,都不關公審會的事情.... 112.104.132.23 06/05 15:33
→ KJupiter:中選會再怎麼卸責,責任也輪不到公審會來 112.104.132.23 06/05 15:34
→ KJupiter:負責.... 112.104.132.23 06/05 15:34
→ tonyd:這算是內規嗎 這種審查方式從DPP時代的黨產 114.25.152.62 06/05 15:40
→ tonyd:公投、加入聯合國等就已經在run 如果違法 那 114.25.152.62 06/05 15:40
→ tonyd:追溯起來恐怕是一大串問題 114.25.152.62 06/05 15:41
→ KJupiter:法條都給你了....還再說內規?! 112.104.132.23 06/05 15:46
→ KJupiter:沒人說公審會不能審查.... 112.104.132.23 06/05 15:47
→ KJupiter:我只是說它無權審公投法第14條.... 112.104.132.23 06/05 15:48
→ KJupiter:簡單地說,就算公審會要找藉口駁回,也只 112.104.132.23 06/05 15:51
→ KJupiter:能從第2、33、38條中,它所能認定的範圍 112.104.132.23 06/05 15:52
→ KJupiter:內來找....第14條?!不關它的事..... 112.104.132.23 06/05 15:53
→ tonyd:問一下 公投法第34條第一項 跟公審組織規程 114.25.152.62 06/05 15:59
→ tonyd:第二條是否發生抵觸?而這種情況應當以哪個 114.25.152.62 06/05 16:00
→ tonyd:法條為主? 114.25.152.62 06/05 16:00
推 tonyd:我想答案應該很清楚 位階上 法律大於規程 114.25.152.62 06/05 16:20
→ tonyd:所以公審會以第34條賦予權限做第2條項目審核 114.25.152.62 06/05 16:20
→ tonyd:是於法有據的 另外 這議題討論很有建設性 114.25.152.62 06/05 16:21
→ tonyd:很有意思 ^^ 114.25.152.62 06/05 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