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Jupiter (啞巴)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建議廢掉公審會
時間Sat Jun 5 23:07:05 2010
http://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
=C&CC=D&CNO=645&K1=&K2=&K3=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645 號
內容部分節錄:
公民投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行政院應設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
會,審議下列事項:一、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二、第三十三
條公民投票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是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
會係設於主管機關行政院之內,而負有特定之職掌。
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組織係置於行政院內,並非獨立之行政
機關,而是在行政程序上執行特定職務之組織,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
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其職務係
就個別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審議是否符合規定而屬得交由人民創制或
複決之事項,具有協助人民正當行使創制、複決權之功能,性質上屬
行政權。
評:
從大法官解釋的理由書中,大法官認為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
職務係就個別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來審議是否交由人民創制或複決的
事項。
而公投法第二條,就是在談什麼是創制、什麼是複決的事項。
那第14條呢?!
一、提案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二、提案人有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或未簽名、蓋章,
經刪除後致提案人數不足者。
三、提案有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事者。
四、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
這只是程序的審核,不關公審會的事情。
從大法官解釋、行政院依法規定的組織規程、中選會所發布的施行
細則、以及中選會發給台聯的公函的行為,再再地顯示,第14條這
種有沒有簽錯名、沒蓋章等等是由中選會的審查,而符不符合創制
複決的的事項,才是由公審會來決定。
寧願相信公審會越俎代庖審了第14條,還是相信大法官、行政院、
中選會一起發神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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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2.104.132.23
推 starcloud:我比較相信中選會不想當壞人 把責任推給140.113.128.197 06/05 23:13
→ starcloud:由立委組成的審議會140.113.128.197 06/05 23:13
→ KJupiter:我倒是覺得中選會沒跟公審會套好招..... 112.104.132.23 06/05 23:19
推 tonyd:就算第14條不能由公審會提出異議 但以第二條 114.25.169.231 06/05 23:21
→ tonyd:駁回台聯ECFA公投仍具有效力 其實無損於結果 114.25.169.231 06/05 23:22
→ KJupiter:畫蛇添了足.....還是蛇嗎?! 112.104.132.23 06/05 23:28
→ tonyd:這次駁回的理由有兩項 少了一項仍可駁回 114.25.169.231 06/05 23:29
→ XSZX:執行死刑時開了兩槍,其中一槍是空包彈,請問 125.227.71.130 06/06 06:52
→ XSZX:剩下的那一槍能不能殺掉犯人? 125.227.71.130 06/06 0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