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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Jupiter (啞巴)》之銘言: : → Eventis:我已經反覆寫過,14I寫主體是主管機關,不是 61.64.152.7 06/13 10:58 : → Eventis:公審會,就不再進一步說明了. 61.64.152.7 06/13 10:58 : → Eventis:至於請益,主管機關要做決定,形成前要問哪 61.64.152.7 06/13 10:58 : → Eventis:裡,要不要問,要不要遵循,它可以自由形成. 61.64.152.7 06/13 10:59 : → Eventis:最常見的就是一些重大決定"邀集學者商議". 61.64.152.7 06/13 10:59 : → Eventis:而且我反覆提過我不贊同說形式/實質的這個 61.64.152.7 06/13 11:01 : → Eventis:區分,所以我也不便回覆關於形式/實質的問 61.64.152.7 06/13 11:02 : → Eventis:題:) 61.64.152.7 06/13 11:02 : → Eventis:因為我本身就不認為在14I各款都只有形式要 61.64.152.7 06/13 11:02 : → Eventis:件. 61.64.152.7 06/13 11:02 : → Eventis:並且認為公審會依現行法只需要審議34/37事 61.64.152.7 06/13 11:04 : → Eventis:由即可.但就目前本案,中選會將自己限縮於 61.64.152.7 06/13 11:05 : → Eventis:僅就形式審查,涉及實質審查部份留待公審會 61.64.152.7 06/13 11:05 : → Eventis:意見再決定的做法,並不違反公投法的規定; 61.64.152.7 06/13 11:06 : → Eventis:同時就本案最後駁回的結果,因為公審會仍然 61.64.152.7 06/13 11:06 : → Eventis:舉出了一個符合34條1款,認定非第2條第2項 61.64.152.7 06/13 11:08 : → Eventis:第3款非重大政策複決的理由,就結果而言,本 61.64.152.7 06/13 11:08 : → Eventis:案駁回的命運應不生變化. 61.64.152.7 06/13 11:08 : → Eventis:這我反覆寫過了,主管機關依14I做第一次審 61.64.152.7 06/13 11:09 : → Eventis:查,主管機關依14II移送公審會做認定. 61.64.152.7 06/13 11:09 : → Eventis:審查與認定的事項都列在圖中,條文也寫於其 61.64.152.7 06/13 11:10 : → Eventis:下. 61.64.152.7 06/13 11:10 : → Eventis:主體一次是主管機關,一次是公審會,審議的 61.64.152.7 06/13 11:10 : → Eventis:內容一次是14I各款,一次是34/37. 61.64.152.7 06/13 11:10 : → Eventis:這兩部份我都在圖中標出過了. 61.64.152.7 06/13 11:11 : → Eventis:而就本案可能的符合現行法的解釋,與未來仍 61.64.152.7 06/13 11:11 : → Eventis:要符合現行法的解套我也都提及了. 61.64.152.7 06/13 11:11 : → Eventis:其實進一步言之如果不做這樣子解釋,也可以 61.64.152.7 06/13 11:12 : → Eventis:認為公審會要具體進入34/37審查後,如果發 61.64.152.7 06/13 11:12 : → Eventis:現有14I各款情事,根本連審都不用審,直接退 61.64.152.7 06/13 11:13 : → Eventis:回去給中選會,也是另一種做法,不過因為兩 61.64.152.7 06/13 11:13 : → Eventis:個機關都分別獨立行使職權,重複認定而相互 61.64.152.7 06/13 11:14 : → Eventis:牴觸確實有不太妥當的地方,或許這是為什麼 61.64.152.7 06/13 11:14 : → Eventis:中選會會有意地限制自己審查的範圍,將部份 61.64.152.7 06/13 11:14 : → Eventis:事項留待公審會決定的緣故吧. 61.64.152.7 06/13 11:14 : → Eventis:上面只是另一種"可能"的做法,就是將14I解 61.64.152.7 06/13 11:58 : → Eventis:釋為14II審理前的要件,固然移請公審會審議 61.64.152.7 06/13 11:58 : → Eventis:本身可能解作有構成要件效力的處分,而拘束 61.64.152.7 06/13 11:59 : → Eventis:公審會,但公審會無論出於何種原因知悉事實 61.64.152.7 06/13 11:59 : → Eventis:上有該當14I各款情事時,移送的處分即非合 61.64.152.7 06/13 12:00 : → Eventis:法,基於行政一體的原因,其它行政機關將此 61.64.152.7 06/13 12:03 : → Eventis:事由通知原處分機關斟酌是否依職權撤銷原 61.64.152.7 06/13 12:03 : → Eventis:處分另為處分,並無不妥之處. 61.64.152.7 06/13 12:03 : → Eventis:但是如同上面我一貫認為的,這個通知回去並 61.64.152.7 06/13 12:08 : → Eventis:沒有當然指導或拘束的作用,充其量是等待原 61.64.152.7 06/13 12:10 : → Eventis:機關的確認,判斷權限既然不在公審會手上, 61.64.152.7 06/13 12:11 : → Eventis:就當然仍然只能如此認為. 61.64.152.7 06/13 12:11 : → Eventis:實際上可以從公審會認定主旨只提到"認定不 61.64.152.7 06/13 12:17 : → Eventis:合於規定",並未直接提及"應予駁回;可合理 61.64.152.7 06/13 12:17 : → Eventis:解釋其理由構成第一個內容中的應予駁回,並 61.64.152.7 06/13 12:18 : → Eventis:非是14III的駁回,而是14I的駁回;雖然就結 61.64.152.7 06/13 12:20 : → Eventis:果而言看不出中選會對此的意見,但由最後中 61.64.152.7 06/13 12:20 : → Eventis:選會引用法條為14III,可知中選會並不理會 61.64.152.7 06/13 12:21 : → Eventis:此一部分的意見,或說退萬步言,縱究確係無 61.64.152.7 06/13 12:21 : → Eventis:14I各款事由,仍就該當14III而應予駁回. 61.64.152.7 06/13 12:22 : → Eventis:不過這也應該是因為誰叫中選會前面就發了 61.64.152.7 06/13 12:24 : → Eventis:一個無14I各款情事的函出去,不想自打嘴巴 61.64.152.7 06/13 12:25 : → Eventis:就只好都退萬步言了Orz 61.64.152.7 06/13 12:25 : → Eventis:畢竟如果中選會要依公審會那部分的意見,我 61.64.152.7 06/13 12:27 : → Eventis:個人認為中選會應該要引用的法條是14I,而 61.64.152.7 06/13 12:30 : → Eventis:非14II及14III. 61.64.152.7 06/13 12:30 1.很高興我們確定了公審會無權審議14I這件事情。 2.如果中選會要引用的法條是14I,那麼就不能等到公審會 審議完成,因為14I明白地說了,若違反14I各款情事, "應"於15日內駁回,那麼中選會在這15天內駁回了嗎?! 答案是沒有,所以,就算等到公審會決議完成,中選會 也沒權限依14I來駁回公投案,因為這樣做就逾期了。 3.換言之,公審會在決議內用了14I駁回公投案,不但逾期 ,還越權。(其實用這15日的限制來看,更能確定14I權 限在中選會,否則等到公審會開會決議,這15日的限制 如何交代?) 公審會一個無效的決議,如果中選會不想用、不能用, 我個人認為不應該讓它附在給台聯的駁回公函內,而是 要求公審會把這個駁回的理由拿掉,因為這是中選會的 權限。 4.就行政院而言,因為已經完全授權主管機關的權限給中 選會,行政院這次唯一出場演出的機會,就只剩公審會 的決議,要由行政院的名義發文,此次整個公投案的審 議單位,就只剩中選會(主管機關)、跟公審會,各審各 的,無權限干涉對方,獨立負責各自的審議結果,中選 會無權概括承受公審會的決議。 5.個人對於真實情況的猜想,如果,中選會在5月5日給台 聯的公函為真,那就違背中選會自己在402會議的開會 結果(行政院將14I委託中選會,中選會又以此會議結果 委託公審會,這有沒有效力?!而且還有15日期限的規定 ,如何解決?!請E大指教),那就是中選會神經錯亂,對 於14I尚無結果,居然先發公函說沒有違背14I規定。 如果不是這樣,就是其實402會議紀錄沒有提到要委託 14I第4款給公審會,只是中選會沒想到公審會居然用 這條來駁回公投,引發爭議,只好趁著402會議記錄 尚未上傳政府應公開之資訊網站中,擅自修改此會議 紀錄,特地加上委託公審會審議14I第四款之會議結果 。然而,402會議開會的委員很多,要修改這個紀錄, 而沒被發現,很難,要冒著偽造文書的風險,而且成 功率又低,我個人認為機率很低,因為一查便知。 因此,還是認為是中選會發神經,將未議決的14I,發 公函給台聯說通過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151.56
Eventis:期間在法條裡有兩種可能,一種是有逾期效果 61.64.152.7 06/13 17:59
Eventis:的期間,這種期間才有意義.在這裡14I並未言 61.64.152.7 06/13 17:59
Eventis:明逾期的效果,解釋上當然也不可能說逾期沒 61.64.152.7 06/13 17:59
Eventis:審沒駁回就當作通過,因此這裡的期間只是一 61.64.152.7 06/13 17:59
Eventis:個訓示規定. 61.64.152.7 06/13 17:59
Eventis:而我也再次說明了上面推文裡的解釋只是"另 61.64.152.7 06/13 18:00
Eventis:一種"可能,其實我並不很樂意對這些可能性 61.64.152.7 06/13 18:01
Eventis:作反覆同類的解釋與說明. 61.64.152.7 06/13 18:01
Eventis:並且實際上中選會用的是14II,14III;且公審 61.64.152.7 06/13 18:01
Eventis:會也沒有自己做出駁回的處分,這兩件事情會 61.64.152.7 06/13 18:02
Eventis:弄錯,只能建議您把函再看幾遍. 61.64.152.7 06/13 18:02
Eventis:即便是最後這個解釋的可能性,公審會的回應 61.64.152.7 06/13 18:02
Eventis:也只是毫無拘束力的"意見",這我反覆陳述過 61.64.152.7 06/13 18:03
Eventis:很多次了. 61.64.152.7 06/13 18:03
Eventis:這就像很莫名其妙的立法院一大堆預算附帶 61.64.152.7 06/13 18:03
Eventis:決議一樣......(遠目)....... 61.64.152.7 06/13 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