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olitics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To E大 C大...... 一、 我從一開始,就不太care這公投案能不能過,談的主題,一 直鎖定在公投法 14I是誰的職權。 而整個討論串下來,我不清楚其他人有沒有像你們兩位這樣 ,是有法律背景的,還是像我一樣沒學過法律,只是耍嘴皮 子的,一個公投法 14I,該由誰審,如果大家都是像我一樣 ,只是耍耍嘴皮子,那無所謂,講錯最多被人笑而已,我臉 皮厚沒關係,但如果都是學過法律,還有什麼行政程序法的 ,還會搞到眾說紛紜,結論迥異的結果,那問題出在哪?! 二、 http://www.ey.gov.tw/ct.asp?xItem=30609&ctNode=1096&mp=1 http://www.ey.gov.tw/ct.asp?xItem=27154&ctNode=1096&mp=1 從上述兩個行政院訴願會的訴願決定來看。 由2006-11-17那個案子來看,裡面提到公審會應作為而不作 為,拖延超過60天都不審議,所以行政院訴願會就認定該公 投法無違公審會所能審議的事項。 依照E大前面所說,中選會超過15日不確定台聯的公投案有無 違反14I的情事,最多是行政怠惰,不能認為中選會不審就等 於台聯沒有違反公投法14I,可此訴願結果,似乎不太一樣。 再由2007-07-13的案子來看,有以下幾個重點, 1.訴願會認定依公投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規定,提案內容是否 相互矛盾,係中選會審查範疇,認定公審會審議不合規定。 2.公審會依職權審查的公投法第2條,也全被訴願會駁回。 此時訴願會似乎還比公審會的權力還大.... 個人看法,公投法從立法至今,公審會、中選會、行政院、立 法院等等,從各個公投案的結果來看,獨立機關不獨立、審議 委員會有自己的立場、行政院、立法院也一樣,同一個法條, 想讓他過,他就會過,想不讓他過,他就不會過,看誰掌握, 誰就有理,矛盾一堆,說難聽一點,知法玩法。 這幾個單位,哪一個不是讀法律的?!有沒有讀過行政程序法?! 所學的法律知識,是拿來公正執法的依據,還是拿來安慰自己 有公正執法的工具?! 如果想公正執法,公投法的漏洞、矛盾、缺失,該改就去改; 如果只是想玩法,那麼也請玩真一點,至少演戲演全套,不要 穿幫,弄得大家都難看。 ※ 引述《fulyh (...)》之銘言: : → Eventis:呃,未必是要讀啦,只是建議,畢竟要討論違失 61.64.152.7 06/15 11:47 : → Eventis:總要確切瞭解法規運作的原理才好有所本;不 61.64.152.7 06/15 11:47 : → Eventis:然只是空泛的"法感",自己高興一下是無所謂 61.64.152.7 06/15 11:48 : → Eventis:但實際上碰到實務爭執只會落個"醒醒吧孩子 61.64.152.7 06/15 11:48 : → Eventis:地球不是繞著你轉的"然後被行政機關和法院 61.64.152.7 06/15 11:48 : → Eventis:打槍到輸到脫褲子的結果.就算要看,也不見 61.64.152.7 06/15 11:49 : → Eventis:得一定要選吳爺爺,翁岳生,李震山,陳敏,陳 61.64.152.7 06/15 11:50 : → Eventis:新民(各敬稱略)等,坊間行政法的書很多.如 61.64.152.7 06/15 11:51 : → Eventis:台聯新聞稿那樣喊喊不當,不爽,不滿意,縱不 61.64.152.7 06/15 11:51 : → Eventis:深究倒也無妨,權當紓發情緒.但若如果確切 61.64.152.7 06/15 11:52 : → Eventis:要討論法制面的問題時(包括程序/實體;甚至 61.64.152.7 06/15 11:52 : → Eventis:考慮到效力/救濟/翻案時),那顯然有需要考 61.64.152.7 06/15 11:53 : → Eventis:慮這些東西,而不是把頭埋在沙子裡想像. 61.64.152.7 06/15 11:53 : → Eventis:其實說真格的,如果這個問題大到有違失,台 61.64.152.7 06/15 11:53 : → Eventis:聯用不著只是發新聞稿而已,隨便提個救濟都 61.64.152.7 06/15 11:54 : → Eventis:能翻盤,還可以順便把國民黨政府狠狠的羞辱 61.64.152.7 06/15 11:54 : → Eventis:一次(知法犯法點點等等云云).不過最後大概 61.64.152.7 06/15 11:55 : → Eventis:就是喊喊而已,或者運氣好一點,覺得理由多 61.64.152.7 06/15 11:56 : → Eventis:那一塊很礙眼,發回重為決定,然後把那一段 61.64.152.7 06/15 11:56 : → Eventis:拿掉,天下太平Orz 61.64.152.7 06/15 11:56 : 推 CrazyMarc:行政處分的定義、法效性每本書大概不會 123.193.32.84 06/15 12:05 : → CrazyMarc:差太多,不是說不懂法律就不能討論,起 123.193.32.84 06/15 12:06 : → CrazyMarc:碼得去找出自己所主張的法律上依據,以 123.193.32.84 06/15 12:06 : → CrazyMarc:公投事項而言,就是找出拘束行政的法源 123.193.32.84 06/15 12:07 : → CrazyMarc:,並找出禁止第二次裁決的法源,在論理 123.193.32.84 06/15 12:07 : → CrazyMarc:上才能建構出公審會及行政院所為行政行 123.193.32.84 06/15 12:08 : → CrazyMarc:為的違法或不當。不過,很遺憾的是如E大 123.193.32.84 06/15 12:08 : → CrazyMarc:所說,除去該部分,其他理由還是吃死死 123.193.32.84 06/15 12:09 : → CrazyMarc:就算重為決定,只是拿掉那一段而已 123.193.32.84 06/15 12:0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151.96 ※ 編輯: KJupiter 來自: 112.104.151.96 (06/16 14:06)
Eventis:複習到行政救濟了....(遠目).... 61.64.152.7 06/16 16:30
Eventis:前者我只給關鍵字就好,課予義務訴願/訴訟. 61.64.152.7 06/16 16:31
Eventis:至於訴願會的功能,請參考前面提示行政法的 61.64.152.7 06/16 16:31
Eventis:各教科書關於行政爭訟(救濟)訴願會定位,或 61.64.152.7 06/16 16:32
Eventis:直接參考行政爭訟的專書,就不一一做解釋了 61.64.152.7 06/16 16:40
Eventis:講來講去,還是只有'法感'而已. 61.64.152.7 06/16 16:42
CrazyMarc:就是因為逾期之規定不生形成力,訴願會 123.193.32.84 06/16 17:03
CrazyMarc:才要自為決定... 123.193.32.84 06/16 17:03
Eventis:不過其實那次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訴願會 61.64.152.7 06/16 17:21
Eventis:是只能自為決定的,因為如果送回去這一部份 61.64.152.7 06/16 17:21
Eventis:一修掉就沒有著力點了,而當時訴願會就是要 61.64.152.7 06/16 17:22
Eventis:把這個案子保起來,所以只能自為決定,不過 61.64.152.7 06/16 17:22
Eventis:我個人是認為當時該案的情節應該還沒有到 61.64.152.7 06/16 17:25
Eventis:需要自為決定的程度,何況本諸公投法原意的 61.64.152.7 06/16 17:25
Eventis:(國親版),公審會這個獨門暗器本來就具有有 61.64.152.7 06/16 17:26
Eventis:別於主管機關審查的地位存在,因此那一案訴 61.64.152.7 06/16 17:26
Eventis:願決定,雖說不得已而為之,也難說無可非議. 61.64.152.7 06/16 17:27
Eventis:不過我回頭翻閱了那一案的中選會會議,前面 61.64.152.7 06/16 17:28
Eventis:有一個部份我理解有誤,中選會在這兩個案子 61.64.152.7 06/16 17:28
Eventis:都有審14I各款,只是入聯那案決議文寫得比 61.64.152.7 06/16 17:28
Eventis:較清楚.所以應該沒有讓諸公審會審議的情況 61.64.152.7 06/16 17:29
Eventis:,不過即便有,前面說明的流程還是可以照跑. 61.64.152.7 06/16 17:30
Eventis:而我的意見一直都一致,14I在主管機關手上, 61.64.152.7 06/16 17:31
Eventis:公審會審不審,討論不討論,他的判斷對主管 61.64.152.7 06/16 17:31
Eventis:機關都沒有拘束力.入聯這個案子有繼續打行 61.64.152.7 06/16 17:35
Eventis:政訴訟,不過主要的戰場在停止執行(好阻斷 61.64.152.7 06/16 17:35
Eventis:公投綁大選),不過都在程序問題上慘敗(其實 61.64.152.7 06/16 17:36
Eventis:應該說從訴願決定掌握不住讓它自為決定的 61.64.152.7 06/16 17:37
Eventis:時候,就注定慘敗了,第三人撤銷耶@@a) 61.64.152.7 06/16 17:37
Eventis:選完了,這個案子也沒有再打的必要,行政法 61.64.152.7 06/16 17:38
Eventis:院輕鬆結案(法院一推了事的最高奧義). 61.64.152.7 06/16 17:38
Eventis:不過公審會本為行政院內部的諮詢單位,本來 61.64.152.7 06/16 17:41
Eventis:就可以給出千奇百怪的諮詢意見(謎),只是在 61.64.152.7 06/16 17:42
Eventis:公投法的規定下,"某些意見",具有約束主管 61.64.152.7 06/16 17:42
Eventis:機關的效力罷了,但至少我的意見和訴願會入 61.64.152.7 06/16 17:42
Eventis:聯案的意見一致,14I的部分專屬於主管機關. 61.64.152.7 06/16 17:43
Eventis:惟主管機關能本於14I予以駁回,公審會關於 61.64.152.7 06/16 17:44
Eventis:14I的意見,不生14III的拘束力. 61.64.152.7 06/16 17:45
ameko34:不爽的話 就去打行政訴訟 打輸的話 就去釋 61.65.143.7 06/16 19:29
ameko34:憲 看大法官支不支持把公審會給廢了或是把 61.65.143.7 06/16 19:30
ameko34:相關條文給廢了 加油 61.65.143.7 06/16 19:31
airmike:廢不廢公審會根本沒意義 行政院可以依其職 61.62.30.242 06/16 19:54
airmike:權成立類似機構 審的權力就在行政院 61.62.30.242 06/16 19:55
ameko34:機構一定是依據法律或是法律授權設立的 61.65.143.7 06/16 20:03
ameko34:不然就是黑機關 不能說行政院爽就搞各審查 61.65.143.7 06/16 20:05
ameko34:委員會來刁難你 這是違法的 61.65.143.7 06/16 20:06
airmike:這跟黑機關沒有關係吧 實際的判決都是直接 61.62.30.242 06/16 20:21
airmike:來自行政院 公審會可以說只是個被委託的諮 61.62.30.242 06/16 20:22
airmike:詢機關 公投案成不成立它提供法學理看法 61.62.30.242 06/16 20:22
airmike:但最終都是行政院決定 61.62.30.242 06/16 20:22
Eventis:沒這回事,公審會這是公投法硬幹的一個機構 61.64.152.7 06/16 20:51
Eventis:由14III它的認定對行政院具有法效性的拘束 61.64.152.7 06/16 20:51
Eventis:力.行政院可以在編制內搞出成千上萬個諮詢 61.64.152.7 06/16 20:52
Eventis:單位,但是行政院另外再搞出來的單位,就不 61.64.152.7 06/16 20:52
Eventis:會像公審會的意見一樣有14III的拘束力. 61.64.152.7 06/16 20:53
Eventis:更何況經司法院釋字645號解釋闡釋:"對全國 61.64.152.7 06/16 20:58
Eventis:性公民投票提案成立與否具有實質決定權限 61.64.152.7 06/16 20:58
airmike:所以公審會是源自公投法法源 61.62.30.242 06/16 20:59
Eventis:...行政院對於該委員會所為之決定並無審查 61.64.152.7 06/16 20:59
Eventis:權",這一點是顯示公審會與行政院自行創設 61.64.152.7 06/16 20:59
Eventis:或請益其它機關/團體/學術單位/智庫/委員 61.64.152.7 06/16 21:00
Eventis:會等非依法設立的單位大異其趣之所在. 61.64.152.7 06/16 21:01
airmike:感謝E大 原來其權力來源我一直有誤解 61.62.30.242 06/16 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