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BIZA:這篇還是刪掉吧, 第五六七八九行看了真是讓 59.124.63.2 07/02 17:30
→ IBIZA:人哭笑不得 59.124.63.2 07/02 17:30
→ yyjack:還是讓真的懂法律的人來說吧... 140.137.198.12 07/02 17:34
推 manfale:這篇就是完全不懂法律的標準示範XDD 202.39.226.12 07/02 17:37
→ Pissaro:條約法公約第一條第一款,名稱不論.... 114.32.195.6 07/02 17:42
→ Pissaro:記錯了,是第二條第一款,條約沒有名稱問 114.32.195.6 07/02 17:43
→ Pissaro:題,要吵是不是第一條所稱的國家間還比較 114.32.195.6 07/02 17:44
→ Pissaro:有爭點 114.32.195.6 07/02 17:44
→ Pissaro:馬英九做的事叫不適當,總統的高度出來講 114.32.195.6 07/02 17:47
→ Pissaro:協定非過不可,這比較不適合總統身份,至 114.32.195.6 07/02 17:48
→ Pissaro:於條約只有否決跟可決,其實沒啥錯,如果 114.32.195.6 07/02 17:49
→ Pissaro:要修改條文,還不是要重啟談判,跟全部否 114.32.195.6 07/02 17:50
→ Pissaro:決效果是一樣的 114.32.195.6 07/02 17:50
推 shaka1aka:人權公約送UN,ECFA送WTO...原來不同啊 114.39.48.25 07/02 17:57
→ Pissaro:送UN?中華民國的席位早被宣布非法佔據被中 114.32.195.6 07/02 17:59
→ Pissaro:華人民共和國奪走了,台灣簽這種人權公約 114.32.195.6 07/02 17:59
→ Pissaro:純粹政策性宣示罷了 114.32.195.6 07/02 18:00
→ Pissaro:WTO不一樣是因為我們真的是正式會員 114.32.195.6 07/02 18:01
推 AnimalFarm:我傻眼了 10000步笑50步? 122.118.8.129 07/02 21:54
→ hayabusa:原PO想幫忙,結果..... 123.194.22.187 07/02 22:17
推 yasulaki:拜託別搞笑了 國際法你上課在睡覺嗎= =;; 123.193.66.105 07/03 12:58
→ yasulaki:維也納條約法第二條第一款就說明稱不限了 123.193.66.105 07/03 12:59
→ Pissaro:他講行政協定不用審也沒錯,不過ECFA怎麼 114.32.195.6 07/03 13:03
→ Pissaro:可能只是行政協定,要不要送國會審的邊界 114.32.195.6 07/03 13:05
→ Pissaro:很難抓就是了,這點兩黨都有錯,本來KMT去 114.32.195.6 07/03 13:06
→ Pissaro:年講ECFA只是行政協定不用審,被大家罵了 114.32.195.6 07/03 13:06
→ Pissaro:一頓改口說當成條約來審,當成條約的話, 114.32.195.6 07/03 13:07
→ Pissaro:其實就沒有逐條審查或包裹表決的問題,雙 114.32.195.6 07/03 13:08
→ Pissaro:邊條約是沒有保留的空間,只要改動條約就 114.32.195.6 07/03 13:08
→ Pissaro:是重新回到談判桌上 114.32.195.6 07/03 13:09
我只能說 協定與條約 這兩個東西都是國與國之間的"約定"
只是前者大都是行政部門為便利兩國行政或者對於未來共同發展做的"時程"
後者是確定基於國際法上"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要談"條約法"是吧!! 好啊 你說第二條 怎不說第三條 第四條
另外協定也好 條約也好 當初要幹啥的 就要直接說 顛三倒四的 亂七八糟
硬要說"協定"屬於條約 那也是廣義的條約定義 舉凡條約 協定 議定書 宣言等
但是我說了 條約與協定最大的不同 在於"國際法"上的法效力
甚至可以到國際法院進行訴訟等 然而ECFA似乎沒有那種"效力"
講白一些 那充其量只是架構 就是所謂的類似"目錄"的東西
所以有人稱是"綱要式備忘錄" 另外如MOU等也是相類的東西
ECFA並非真的就要求雙方的"法定義務"
換言之 最後這架構協定可以破壞或無限期延長的
早收條款 只是針對不會發生爭議的部份先行運作 有爭議的再談
所以那應該是一種時程表或備忘錄 試問這算哪門的"條約"??
再者 條約這東西 由總統簽署後就算是對外表明自己將會遵守
但是這提約是無法成為國內法的 必須要由國會依法律三讀方式通過審議才能被成法律
這在人權公約的運作上 會發現馬英九先簽署條約 而後立法院審議
綜合上述 我認為 現在說ECFA要國會審議 是把它當作將來變成"法律"看待??
也就是說之後上台的黨 必須要遵守這綱要協定囉?? 別傻了 那只是緩兵之計罷了
另一黨一上臺會不會撕毀這張協定呢?? 拭目以待!!
再者 這種架構綱要 竟然要人民公投 試問公投又如何??
施行成功了 被政府攬去功勞 失敗了 政府就把責任推到人民或在野黨身上
公投跟解散國會都是為了解決僵局的方式 我實在看不出這是否有造成僵局的問題
就算有爭議 就國會審議並押上行政院責任 或者公投 二選一
兩個都做成何體統 是嫌人民被政黨煽動對立的不夠嚴重 還是說想要繼續發生朝野衝突
好笑的是 到底誰能對ECFA有一個前瞻性的謀略或想法
簽了就一定好 或不簽一定不好?? 還是簽了會被加速統一 不簽則會維持原狀??
政府的後續要做什麼?? 放任發展 積極保護 鼓勵轉型 刺激內需??
我ㄧ整篇洋洋灑灑寫一堆 只看那些跟自己想法衝突最大的批評 其他的呢??
我認為政府應該要負的責任 人民不應該一直想要公投 ECFA的性質到底要如何認定
我講的三個重點 各位沒看 還是看不懂 還是故意忽略??
這裡是討論版 不是國會議堂 不用故意挑語病然後完全否定與自己不同想法的見解
應該要理性的討論 不要祇是否定 說說看嘛 公投有何實益 國會審核有何實益
公投過了可以拖延 國會審議可以不理 那麼審議或公投有用嗎??
簽了之後呢 功成身退?? 台灣經濟從此好轉 所以馬英九也可以學小澤下一屆不要選了!
要學會"急流勇退" "功成身遂" 才是一個人物 不是!!
就跟人權公約一樣 簽了置之不理 也不給個讓大家心服口服的解釋
廢死與否與人權公約到底有沒有牴觸 之前說要廢死現在又說不廢死
我到要看看 這個"兩岸經貿架構協定" 到底有多好!!
短空長多? 短多長空? 短多長多? 短空長空? 永遠認為衝擊難免 就不避免了
就跟人家生病截肢 還跟他說 截肢或許行動不便 但是習慣就好@@
這樣人的心情會好受嘛? 好歹裝個義肢 或給個拐杖吧!! 我親愛的馬英九大總統!!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07/03 2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