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lamarshall (AntiG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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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閒聊] 連抄都不會抄的台灣廉政公署
時間Thu Jul 22 16:01:37 2010
※ 引述《imagesimpact (台灣加油樂利安康)》之銘言:
: 致 plamarshall兄:
: 設在監察院底下不就解決了585號釋憲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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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節錄一段大法官585號解釋中的文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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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前段「三一九槍擊事件所涉及之刑事責任案件,其偵查專屬
本會管轄」、同條第二項「本會於行使前項職權,有檢察官、軍事檢察官依據法
律所得行使之權限」、第十三條第一項「本會調查結果,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
由調用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逕行起訴」等規定,逾越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行使之
範圍,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六、同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本會調查結果,與法院確定判決之事實歧異者,得
為再審之理由」,違反法律平等適用之法治基本原則,並逾越立法院調查權所得
行使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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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告訴我,在這樣的論理下
你把真調會改成廉政署,立法院改成監察院
成立你所謂在監察院下面的廉政署
能規避掉上面認定為違反權力分立論述的哪一點?
我記得當時585號解釋出來後從政界到法界吵的一塌糊塗的有兩個比較亮眼的點
1.這是比較泛論的,說原始聲請是針對『真調會這組織合不合憲』去聲請,
並沒有問說真調會該屬哪一權
像蘇永欽他就主張說為啥不能在五權以外出現一個獨立機關?屬於哪一權他根本不管
(在NCC問題上面他也一樣主張,結果大法官用613號解釋說那是行政權,打槍二連發)
結果大法官越俎代庖的自己幫真調會定性為立法權一部份進而寫成整個釋憲文
這種越俎代庖的行為當時是引起一些非議
不過大法官掌握最終釋憲權你也不能說怎樣
再說起碼這是畫了一個明確易遵循的規則,比蘇永欽那一套更容易懂
2.但不管上面是不是越俎代庖的作出解釋
這邊大法官畫下的界線卻是很清楚的:
就是把包含追訴犯罪權現在內的,
(亦即所謂"檢察權",這樣講有一些學者不爽,認為司法權根本不包含這權)
所謂『司法權』捧的高高的,
認為即便真調會叫做立院調查權了也不能去替代這個權限行使
ok,
那如果立法權與大法官的司法權(包含"檢察權")的關係是這樣的話
請問監察院又怎樣的可以例外?立法院還負責立法的呢....
現制下,監察院調查公務員貪瀆,那是他們法制上的權力沒錯
但要作出懲戒處分貌似也還是得送公懲會,公懲會是哪一權管的呢?大家都清楚
所以你的主意根本不可行,事情絕對不是簡單的把這招牌拆到監察院就可以搞定的
如同馬英九所講,以及上面解釋文隱含的
牽涉到追訴犯罪的話那永遠是司法官包含檢察官的權力
(行政體系內部自己的調查那個當然就不包含在內了,
不過你心目中的廉政署應該並不以行政調查為滿足吧?)
你如果對這個大法官解釋畫下的有關權力分立/制衡的死界線很不滿
那我可以告訴你,就我瞭解就檢察官追訴犯罪這一部份的權限
的確有學者一樣的有意見,那位學者叫做陳新民,現任大法官
另外蘇永欽也老是極端的解釋權力分立理論,說要功能性的權力分立不能這樣死劃
你或許可以嘗試一下當這兩位學者的粉絲,從他們贊成真調會的論述中去找武器.....
要不,你主張修憲吧,這還比較務實一點
像我個人就還滿愛美國那一套檢察官徹底行政官的搞法
作為行政首長的總統(事實上首長)要作有關檢察體系的改革,就有百分之一百的正當性
而不用在那邊滿口『尊重現有體制』的隔靴搔癢
像現在這樣,檢察系統出問題你要找人負責,第一個想到總統跟法務部長,組織上隸屬嘛
可是嚴格說起來,檢察系統行使職權他聽檢察總長的
然就算是檢察總長,行使案件收取移轉權什麼的權力,
又有一堆學者跟你說有限制不能想愛收轉就幹
這樣的檢察系統獨立到讓人民想算帳時都不知道要找誰算帳
行政體系那邊要搞司法改革也變成完全的『有責無權』樣子
現在制度的困境就是這樣,只能依靠司法體系內部自我控制
檢察體系如此,法官那邊當然更如此,
法官身份的保障還寫在憲法本文上,『法官自治』也是存在的觀念
不過美國那套跟大部分臺灣法律學者的學識可能完全抵觸就是了
好你說那檢察總長也是總統提名的,總可以透過提名來貫徹自己意志吧?
不對啊,一提名那就有任期保障,怎麼貫徹總統意志...
人選也是問題,你要人家辦事總得讓總統可以無忌憚的用自己人
假設你是對現有體制不滿,總統要用自己人來改革現狀的話,
一干也是對現有體制有點意見的,一副上任就是要拆房子樣子的人
應該是最好的司法院長人選
好按此標準如果馬英九提名了陳新民當司法院長,或蘇永欽....您接受嗎XDDD
我個人是有點怕怕的就是了....
: 請你告訴我,監察權是三權中的哪一權?
: 如果香港、新加坡是三權分立的國家與地區,那麼,
: 置於監察院之下是可以解決的。
: 感謝孫文想出這麼好的主意來!
: 法務部,舊稱司法行政部,雖屬廣泛定義的司法權,
: 但骨子裏還是行政權的一種。
: 當你設在法務部底下,又是換湯不換藥,調動與拔走
: 調查局、政風司與中部辦公室的優秀人才,你覺得調
: 查局不會很火大嗎?
: 除了火大外,你也很難對抗上司的命令以及調查上司,
: 甚至成為上層玩死政敵(政敵不一定是反對黨,同黨
: 中的派系有利益糾葛也是)的最佳武器。
: 再者,屬於行政權,新的廉政公署也很難不被說成像是
: 大明王朝的中的東廠、西廠、內廠;未來檢調互鬥將
: 重蹈明朝東、西、內三廠的敗亡覆轍,而不會是馬英
: 九所言的什麼鬼的交叉火網,對啦,交叉火網就是對
: 自己人,不會對貪污案。
: 罪刑法定主義確實是一個問題,但是,監察權是準司
: 法權,可先從監察院開始,再移送司法,這樣繞一圈
: 就可以避免司法權未審先判的問題。
: 所以說,馬政府的特色就是大方向對,但規劃與執行
: 上都不對!
: 這也難怪被譏稱馬英九的司法改革是玩假!
: 我的建議是,要抄就完全照抄,然後放在監察院底下,
: 再諮詢法律專家或者請求釋憲,而不遵照585號解釋文,
: 而是新的釋憲文即可為台灣廉政公署解套。
: 而完全照抄後,台灣廉政公署不會只有調查幹員,還會
: 有各行各業各領域的專家,來檢視政客在玩什麼把戲。
: 也只有放在監察權底下,你才有機會比特偵組有更大的
: 空間去調查總統的弊案,比如馬英九的三中案、革命實踐
: 研究院的賣地案、建成圓環案、貓纜案、捷運文湖案案
: 等等問題,甚至可以對特別費重啟調查(因為馬英九無
: 罪,是候寬仁用不太對的法條起訴他,再加上馬英九連
: 夜捐出去,所以沒罪)。
: 很可惜,陳定南死得早,若是他是現在的監察院長,肯定
: 比王聖人搞得有聲有色。
: 在大家一片歌頌黃檢察總長是司法鐵漢時,卻忘了感謝陳
: 定南的正己專案。
: 世道如此,又夫復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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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3.127.210
推 larusa:你真的認為兩個案例一樣? 210.59.92.7 07/22 16:07
→ plamarshall:不一樣在哪裡? 114.43.127.210 07/22 16:09
→ plamarshall:因為一個是陳水扁的肚皮,一個是司法 114.43.127.210 07/22 16:09
→ plamarshall:官/公務員的良心,所以不一樣嗎,嗯? 114.43.127.210 07/22 16:09
→ larusa:喔 那我想我知道了 多謝指教 210.59.92.7 07/22 16:11
※ plamarshall:轉錄至看板 HatePolitics 07/22 16:52
→ plamarshall:當然啦,我說過我跟馬英九一樣笨,所 114.43.127.210 07/22 16:52
→ plamarshall:以被那號解釋嚇的很徹底,我想應該有 114.43.127.210 07/22 16:52
→ plamarshall:更高明的論述,請不吝指教 114.43.127.210 07/22 16:53
※ 編輯: plamarshall 來自: 114.43.127.210 (07/22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