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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在想 最近的司法這麼被人罵 那麼 是不是可以改成這樣呢 1 引入"治安官"與"集中審判" 治安官: 由見習法官或民選公正客觀專業的人擔任 負責處理一些小型案件 如輕罪 公證 交通事故 專業訴訟 加速審判的效率 然後改採專業仲裁制 當然 加入所謂的"起訴審核制" 檢察官起訴需要治安官審核 而資深的治安官可經由推薦或覆核等方式升任專業法官 集中審判: 各個案件採集中審判 並規範一件刑民或行政訴訟的期限 換言之 如果可以應該盡量集中審判並以更多公正客觀有效的證據來審判 例如 對於五年以下刑事或在多少金額以下的民事案件規定三個月左右(打比方) 然後將審判日期密集化 並且按照被告與被害者可以接受日起審判之 對於可上訴案件 就必須最快速的決定上訴與否 另外 若被告的審判期間超過所起訴的刑責 應該立即給予撤銷 引進治安官與集中審判 是不是可以提升效率以及節省民力呢?? 2 法院採取"一元多軌制"與"參審法官" 一元多軌制: 讓法院系統從原本的兩元制(普通與行政法院系統)合而為一 畢竟 一般人民很難去判別何謂行政訴訟與普通訴訟 讓法院只是設置三級法院 各級法院中設置各種不同的法庭 三級制為"法律審 嚴格事實審 事實審" 事實審負責認定案件事實與確認所被起訴的罪或要求的確認之訴 法律審則審核在事實審中的程序是否合法 判決適用法條是否合法 短期內 將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庭改成法庭 納入司法院 長期來看 則必須修改憲法 正式成立最高法院 廢除司法院(司法行政機關) 參審法官: 司法院的改革法案 指出未來事實審讓專業法官與參審法官以固定比例合議聽審 然後按照某一特定比例票數投票 採相對多數審判或定罪 當然參審法官是非專業法官 而是依某方法作成名簿 然後抽籤組成 法國 德國 瑞士與一些大陸法國家是按照"專業(專利 科技 證交法)"組成名簿 或者依日本採去國民參審制 當然是要有國會議員或各地方議會參選條件 如此一來 "效率" "公正性"與"便民性"應該是可以照顧的到 並且用專業性 以及嚴格的程序審查 防止檢警過於"為了取證而有意或無意侵犯被告人權" 3 "大法官參考瑞士與德國模式"以及"非常上訴與釋憲改善" 大法官參考瑞士與德國模式: 將司法院(或未來為最高法院)大法官分成兩組(院長只參與憲法案件) 一般而言對於普通案件的法律審 由其中一組大法官的3至5名審判之 對於政務官 法官的彈劾案審判 涉外案件則由其中一組的5至7名大法官審判之 對於憲法訴訟案件 人權侵犯訴訟上訴 由全體大法官審判之 以上為短期間 尚未修改憲法之前 讓司法院符合憲法規定與釋字530的意旨 至於長期 我認為可以讓最高法院法官人數提升到30人 分為兩組 一組為15人 對於上訴案件由這兩組審判 並由控辯雙方抽籤 普通案件5名審判之 彈劾案與涉外案件則由5至7名審判之 憲法訴訟或人權侵犯案件由兩組法官抽籤 該組全體法官擔任審判 任期為12年 6年改選各組7名或8名 不得連任 總統提名國會同意 非常上訴與釋憲的改善: 原本的非常上訴 只有檢察總長可以提出 但以往幾乎都是任意權限 或許可以改成由承審法官發現適用法律有明顯違憲的嫌疑 直接提出 最高法院將由其中一組法官做出緊急處分 作成釋憲案 意即從通案改為個案 以防止有"非民選的法院推定去民意基礎的國會立法違憲"的衝突性 只有當國會立法後 由國會議員或總統諮詢大法官是否違憲 否則不應做成通案解釋 而對於違憲宣告不應將法律直接無效 而是讓國會重新考慮 或者按照加拿大模式 採取"不理會宣告"即: 國會對於被宣告違憲的法律可以在確保違憲只是暫時的 以及揭櫫法律違反人權的條款 因此可如加拿大以一任國會任期暫時施行 每屆國會必需重複複決 若不滿2/3的門檻 則被取消 這部份的改革 是希望讓大法官過於專斷的通案釋憲 改成個案保障 綜觀台灣的司法與憲法訴訟 幾乎都沒有保障個人的措施 只重視所謂的"通案公平" 然而 所謂的公平 不就按照各個不同的階級地位 給予他們適當必要的幫助嗎?? 還有 一些司法原則 例如"未經審判前任何人都是無辜的" "沒有合法取得的證據依據與保證公平客觀的法庭判決是無效的" "沒有讓證人與訴訟雙方充分保證誠實未受威迫利誘所說的證詞不能採納" "法庭上的任何程序 包含法官選任與律師的選任 都必須依照合理合法的訴訟程序" 然而這些 有些是保護被害人 有些是保護被告 但是在台灣似乎還在"眾口鑠金" 以及在"法律千百條不如黃金一條" 與"罪大惡極之人無虛證當審判即可判刑"的心態下 台灣司法的問題真的很難解決 馬英九說錯很多話 但是只有一句話的"精神" 我覺得很受用: 要解決一個沉痾已久的問題 勢必會讓很多長久累積卑鄙可恨的秘密浮出檯面 要解決司法不公 勢必會發掘了很多秘密 要解決國軍沉痾 發現很多令人作嘔的行為 台灣 還有多少司法問題沒浮出檯面呢?? 還真想趁此機會看看 看清楚些 一個國家要真正變成好的投資環境 一定要有好的司法 因為可以有效率仲裁糾紛 整頓了機場 興建了捷運 開放了大陸 推動自由國際貿易 那麼司法體系是否應該要 跟上進步的角度呢?? -- 四權分立元首制 總統(元首權與外交權) 依國會意思承認內閣名單 提名法官與監察官 國家安全與憲政保衛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0.212.162
flyjc:不建議,檢查官提出告訴還要治安官審核 57.73.161.90 08/19 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