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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想一一去回應某些網友對我的質疑,所以我把想法整理出來, 當說別人是理論派不切實際時,也千萬別犯了馬克思謬誤。 要知道凡是社會科學,由於是要探討人的行為,以及社會現象與活動, 這種複雜度,是必需要先釐清楚想要觀察的對象,在推測可能的原因, 依照哲學推論或數學模型推導,得出一些答案,統計只是在看看推論是否正確, 而非認識一件社會現象的方法,試問:造成經濟衰退與失業的原因有哪些? 次問:為何台灣編列許多預算,但每次碰到風災與地震,就一定會有災害發生? 再問:為何許多重大工程都有重大的疏失與弊案,是制度面還是人事面? 難道這些問題就只是一筆資料或一份報告就能說明嗎? 再來是,網友們常常會誤解所謂的政治責任與法律責任, 以為只有當政府或官員違法法律時,被偵查起訴才算是有責任,這是不對的。 因為一個政府,一個政黨,或一個官員議員,除了法律責任還有政治責任, 前者,可能是刑法或公法上的負責;後者,則是對政策失誤或作為道德失當的負責, 兩者是有很大的差別的,就連追究方法也有很大的不同, 前者,是檢調偵辦後起訴,法院判決下來;後者,是彈劾、糾正或者選舉時投別人。 花博、捷運文湖線等,有人說弊案,有人說是違法疏失,那些說法是法律責任, 而上面監督不周的那些政務官們,有其政治責任(若也涉及在內則也有法律責任)。 監察院可以進行糾正或彈劾,立法院與地方議會可以質疑,檢調可以調查偵訊, 一一的追究他們應該負起的責任,看是屬於政策疏失還是違法失紀。 高雄、屏東等南部地區這次水災,到底是屬於政治責任還是法律責任呢? 新聞不是有報導,高雄某一里長拿連署書狀告高雄市長陳菊「瀆職」, 這是因為他懷疑陳菊有「違法」情事,看看中華民國刑法瀆職罪章130條及其他相關法條, 而陳菊身為高雄市長第一時間說出「八成責任在中央」的話語,已是影響其操守的事了, 加上這次高雄縣市災害頻仍,陳菊逃脫不了其身為高雄市長的政治責任的, 但是,回過頭來說,台灣淹水、崩山的禍事比比皆是,豈是一個縣市的問題? 若今天中央分配同樣的預算,實施各自需要的輔導,充分的與地方政府合作, 若只有大高雄災害嚴重,其他縣市幾乎沒有災害,那麼就全是陳菊的責任, 但是我們看到的事如此嗎? 各縣市幾乎輪流在淹,颱風哪裡來哪裡淹,地震在哪裡哪裡釀災, 我住的宜蘭市周圍也淹過水,屏東這低窪的縣市,似乎淹水從沒少過, 試問,這只是單一縣市的問題嗎? 中央政府由總統與五院組成,行政院規劃預算分配難道不用盡督管之責? 監察院主掌審計,各縣市還有設置審計室,監察委員平常不用糾舉嗎? 立法院負責審核預,當發生預算不被充分有效使用時,可以不用過問嗎? 還不是各自看對手好戲的心態? 謝長廷提出八年八百億,甚至更早之前李登輝、前陳水扁時代,之後的馬英九時代, 請問,中央規劃的治水預算,國土規劃與分配財政等,豈是八年或兩年責任嗎? 一條河干涉到多少縣市,難道一條河發生就只是那條河而已嗎? 當地震或人為濫墾等,破壞蓄水區,違背環境評估進行開墾, 雖然可能只是一小部分,但是足以影響整條河或整個水域了, 而地下道與水利系統又豈是只要一個縣市做的好,其他縣市的不好也不會影響? 水利工程是一個浩大的工程,不是一句沒有中央管河川,就全沒了責任, 意思是說,高雄、台北(未來還有五都)都可以不用分得治水預算了? 這種特別預算是國稅撥給的,不是原本縣市該分得的,去翻財政收支法, 所以當國民繳稅後,中央政府只要把預算分配出給地方政府,兩手一攤就沒事了? 那麼要中央政府幹麻?可以萎縮了很多吧,只要外交啦、國防啦、法務啦等等就好啦! 連整理事件先把討論範圍固定,提出自己的觀點,再反駁對方都不會, 只會東打西打,通通反駁,建設性的意見與看法呢? 八八水災的問題只是救災問題?之前治水工作可有做好?之後可有引以為戒? 要是s大懂這些事情,攤出來說啊!看看問題到底在哪裡,一條一條釐清, 你說一個,大家看了認為沒問題自然可以進行下一個, 而不是問那種「你去數你頭髮有幾根」,數不出來就指著鼻子人家說低IQ, 一個沒有品的人,就是完全東打西打,問一些大問題,然後駁斥別人說的話, 統計數字不會說話的,沒有理論你也說不出個所以然來,每個人出生都是啞吧! 報告不只是你這種人在作,還有產官學研在作,不然哪來這麼多座談會, 當別人有「八八水災是緊急命令不發布造成更大傷害」錯誤概念, 而你知道問題癥結,沾沾自喜,取笑那些不懂的人的同時,別忘記自己的局限! 沒有基礎科學,就沒有應用科學;實證資料只是證明理論,而非發現理論, 統計只有歷史事件,然後拿歷史去預測未來,但是中間變動是看不到的! ------------------ 當有一個人指著報表說,明明失業人口這麼多3%,為何還說充分就業, 這時候經濟學家,只能無言,然後掛著一抹輕蔑微笑離開。 -- 我們只有在這個時候,這個地方, 被正在這裡的我們互詡為天才,走出面前這扇門, 我們就什麼都不是,只不過就是個人,而不是我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0.212.162
ayuperfect:馬克思是社會主義(socialism)吧,難道 24.7.51.21 09/29 08:04
ayuperfect:社會科學(social science/sociology)他 24.7.51.21 09/29 08:04
ayuperfect:也略懂? o_o 24.7.51.21 09/29 08:05
一樓的 去看看資本論吧!
CrazyMarc:所以地方政府當個幸運物就好了,有功爽118.171.162.104 09/29 08:14
CrazyMarc:地方有過推中央,真是肥差118.171.162.104 09/29 08:14
至於你 就跟樓下意見一樣 責任都是高雄市!
supa64:噗哈哈哈哈哈哈(笑破肚皮123.204.143.179 09/29 11:52
supa64:現在又跑題到共產主義根本了嗎123.204.143.179 09/29 11:52
supa64:馬克思主義,很好,隔壁版版主我給他的推文123.204.143.179 09/29 11:53
supa64:看到沒,你給我去爬1次123.204.143.179 09/29 11:53
至於你 我放棄了 嚴重犯了馬克思謬誤的人!!說了再多一樣沒用 唉! 你繼續做報告吼 乖!!!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18.167.56.191 (09/29 12:38)
ingemisco:監院行使彈劾、糾舉、糾正權主要都是針 163.27.116.1 09/29 13:33
ingemisco:對"違法失職"情事,所以應該是法律責任 163.27.116.1 09/29 13:33
ingemisco:還請原PO針對第二、第三段內容加以商榷 163.27.116.1 09/29 13:36
「主要」都是針對違法或失職,並非都是法律責任,我已經看過監察法與憲法, 我想這個版應該是「政治版」,而非政策版或法律版,除了探求事件,有些觀念需釐清, 在台灣,我們可以發現一個有趣的現象: 監察院的彈劾對象對於常務官(公務員)多於政務官,真在外國是一件很不可思議的, 但是若把監察院的職責加以探究,原本就是要追究政治責任多於法律責任, 要知道,當一個政務官必須要位自己的政策與操守負起全部責任, 若已經有違反了法律責任的情事時,已經有了政治責任的問題,自不待言。 至於法律責任則是檢調對於該政務官的起訴,當然在台灣常務官也是可以被彈劾的, 一般人容易認為這就法律責任,但是所謂的「失職」指的事什麼? 除非你把失職比做瀆職,那麼,自然有法律問題,就是刑法瀆職罪章的問題, 那麼就已經是違法了,何必用「或」去加以連結? 譬如,有人說某某市長對於手下監管不周造成某工程發生重大弊案, 已經有了失職,但是是否為瀆職呢?後者是需要依刑事訴訟程序取得的證據去證明的。 再看看糾正,這是法律責任嗎?糾舉呢,是不是也是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只有「依法」經「合格法院(定義請去翻各訴訟法)」審理後, 判決出該人或該機關有刑事責任,或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及行政法上的責任)等, 才是所謂的法律責任。 大家若再有疑問,在去看看憲法第六次憲法修正前的條文,然後在比較現在的修憲條文, 那是將原本的政治責任,改由大法官以憲法法庭的程序審理之,變成法律上責任。 很多人常常會把法律責任與政治責任搞混,會以為反正都是在追究責任,且有法律依據, 「本來」就是法律責任,實務上的運作看似如此,但於學理上與外國實務是明確區分的, 因此對於政府總統的彈劾案,往往都會經過比正常司法程序更為謹慎的程序審理, 最後可能由民意機關做決定(美國參議院),或者由憲法法院作決定(歐陸國家)等, 但是若真要追究「法律責任」,尤其是正副總統早就是刑事責任(貪瀆都是刑法)了, 然而,進行這種彈劾程序時,「往往(多數非全部)」都只是先剝奪其「資格」, 然後再於普通法院依刑事程序作審理最後定罪,並非直接在彈劾程序中決定。 很多人以為實際看到的為真,卻未去探究其真正的內涵,以時候眼見不一定為憑, 就好比,很多學者專家愛跑回歸,或者去蒐集資料,做成一份份的實證報告, 但是卻無法去解讀該事件到底真假如何,凡是社會現象(含政治活動)都需要解釋的, 解釋的方法就是1.設定簡單模型作數理分析 2.直接依靠哲學方法作邏輯推演 一堆數字、一堆歷史事件,只以「客觀」看到為真,那麼其內涵到底如何, 所以,我才說,很多人似乎常常把責任只限定在法律,就說已經盡到「法治」的精神了, 是嗎?真的是嗎? 在台灣,誰能跟我說,中央與地方真正的權限是什麼? 嘿嘿!沒有人知曉,去問問看政治學、法學或者那些「把實務當做一切」的人, 你們說法條有規定,有地制法加以規定,很清楚了!是嗎? 如果地方制度法規定很多清楚了,那麼我就不用讀一堆行政法院實務見解了, 中央政府只要把錢丟下來,兩手一攤全沒責任,是不是? 試問陳水扁時代、馬英九時代他們參選時的政見,都只有國防外交啊?沒有經濟建設嗎? 經濟建設就只要把錢丟給地方,其他通通不干中央政府的事, 然後最後成功時,就會看到總統或行政院長說:「這是我的政績,反對黨們做了什麼?」 當你們在質疑,地方政府難道有過推給中央,有功又攬在身上的同時, 是不是也該回頭檢驗,中央政府在推動經濟建設時,他們的嘴臉是如何擺, 譬如,之前就已經有說要籌畫三都捷運網,喔!現在朱立倫也提出三環三線, 請問做好了,這屬於誰的政績? 中央的部份職責是很清楚,譬如外交國防是責無旁貸的, 但是對於地方的權責,臺灣怎可能會分的清楚?要知道台灣是單一制國家,不是聯邦制, 地方的權限是中央依照憲法給予的權限加以擴充或具體化的, 而聯邦制是地方的權限先確定好後,剩下的權利中央負責,這樣的話地方責任自然很大。 那些認為中央與地方權限很清楚的人,麻煩把你們認為有多清楚的方面一一指出, 哪些事項中央可以無庸置喙,地方可以「全權」的不受中央管轄, 還有,誤以為懂很多的,跑了很多報告的那位s大,自己也多看看書吧! 管你是哪一種研究人員,忽略了基礎科學與哲理的人,沒資格大談應用科學的部份。 就連資本論都沒看過的傢伙,就以為知道他在幹麻,連犯了他的謬誤都不知道的人, 說了這麼多,你也會笑而不理會吧! 反正你也只剩下眼睛!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09/29 14:34)
supa64:對1各沒啥救的人說教,有如對牛彈琴(菸123.204.143.179 09/30 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