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yuperfect:馬克思是社會主義(socialism)吧,難道 24.7.51.21 09/29 08:04
→ ayuperfect:社會科學(social science/sociology)他 24.7.51.21 09/29 08:04
→ ayuperfect:也略懂? o_o 24.7.51.21 09/29 08:05
一樓的 去看看資本論吧!
→ CrazyMarc:所以地方政府當個幸運物就好了,有功爽118.171.162.104 09/29 08:14
→ CrazyMarc:地方有過推中央,真是肥差118.171.162.104 09/29 08:14
至於你 就跟樓下意見一樣 責任都是高雄市!
→ supa64:噗哈哈哈哈哈哈(笑破肚皮123.204.143.179 09/29 11:52
→ supa64:現在又跑題到共產主義根本了嗎123.204.143.179 09/29 11:52
→ supa64:馬克思主義,很好,隔壁版版主我給他的推文123.204.143.179 09/29 11:53
→ supa64:看到沒,你給我去爬1次123.204.143.179 09/29 11:53
至於你 我放棄了 嚴重犯了馬克思謬誤的人!!說了再多一樣沒用 唉!
你繼續做報告吼 乖!!!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18.167.56.191 (09/29 12:38)
→ ingemisco:監院行使彈劾、糾舉、糾正權主要都是針 163.27.116.1 09/29 13:33
→ ingemisco:對"違法失職"情事,所以應該是法律責任 163.27.116.1 09/29 13:33
→ ingemisco:還請原PO針對第二、第三段內容加以商榷 163.27.116.1 09/29 13:36
「主要」都是針對違法或失職,並非都是法律責任,我已經看過監察法與憲法,
我想這個版應該是「政治版」,而非政策版或法律版,除了探求事件,有些觀念需釐清,
在台灣,我們可以發現一個有趣的現象:
監察院的彈劾對象對於常務官(公務員)多於政務官,真在外國是一件很不可思議的,
但是若把監察院的職責加以探究,原本就是要追究政治責任多於法律責任,
要知道,當一個政務官必須要位自己的政策與操守負起全部責任,
若已經有違反了法律責任的情事時,已經有了政治責任的問題,自不待言。
至於法律責任則是檢調對於該政務官的起訴,當然在台灣常務官也是可以被彈劾的,
一般人容易認為這就法律責任,但是所謂的「失職」指的事什麼?
除非你把失職比做瀆職,那麼,自然有法律問題,就是刑法瀆職罪章的問題,
那麼就已經是違法了,何必用「或」去加以連結?
譬如,有人說某某市長對於手下監管不周造成某工程發生重大弊案,
已經有了失職,但是是否為瀆職呢?後者是需要依刑事訴訟程序取得的證據去證明的。
再看看糾正,這是法律責任嗎?糾舉呢,是不是也是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只有「依法」經「合格法院(定義請去翻各訴訟法)」審理後,
判決出該人或該機關有刑事責任,或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及行政法上的責任)等,
才是所謂的法律責任。
大家若再有疑問,在去看看憲法第六次憲法修正前的條文,然後在比較現在的修憲條文,
那是將原本的政治責任,改由大法官以憲法法庭的程序審理之,變成法律上責任。
很多人常常會把法律責任與政治責任搞混,會以為反正都是在追究責任,且有法律依據,
「本來」就是法律責任,實務上的運作看似如此,但於學理上與外國實務是明確區分的,
因此對於政府總統的彈劾案,往往都會經過比正常司法程序更為謹慎的程序審理,
最後可能由民意機關做決定(美國參議院),或者由憲法法院作決定(歐陸國家)等,
但是若真要追究「法律責任」,尤其是正副總統早就是刑事責任(貪瀆都是刑法)了,
然而,進行這種彈劾程序時,「往往(多數非全部)」都只是先剝奪其「資格」,
然後再於普通法院依刑事程序作審理最後定罪,並非直接在彈劾程序中決定。
很多人以為實際看到的為真,卻未去探究其真正的內涵,以時候眼見不一定為憑,
就好比,很多學者專家愛跑回歸,或者去蒐集資料,做成一份份的實證報告,
但是卻無法去解讀該事件到底真假如何,凡是社會現象(含政治活動)都需要解釋的,
解釋的方法就是1.設定簡單模型作數理分析 2.直接依靠哲學方法作邏輯推演
一堆數字、一堆歷史事件,只以「客觀」看到為真,那麼其內涵到底如何,
所以,我才說,很多人似乎常常把責任只限定在法律,就說已經盡到「法治」的精神了,
是嗎?真的是嗎?
在台灣,誰能跟我說,中央與地方真正的權限是什麼?
嘿嘿!沒有人知曉,去問問看政治學、法學或者那些「把實務當做一切」的人,
你們說法條有規定,有地制法加以規定,很清楚了!是嗎?
如果地方制度法規定很多清楚了,那麼我就不用讀一堆行政法院實務見解了,
中央政府只要把錢丟下來,兩手一攤全沒責任,是不是?
試問陳水扁時代、馬英九時代他們參選時的政見,都只有國防外交啊?沒有經濟建設嗎?
經濟建設就只要把錢丟給地方,其他通通不干中央政府的事,
然後最後成功時,就會看到總統或行政院長說:「這是我的政績,反對黨們做了什麼?」
當你們在質疑,地方政府難道有過推給中央,有功又攬在身上的同時,
是不是也該回頭檢驗,中央政府在推動經濟建設時,他們的嘴臉是如何擺,
譬如,之前就已經有說要籌畫三都捷運網,喔!現在朱立倫也提出三環三線,
請問做好了,這屬於誰的政績?
中央的部份職責是很清楚,譬如外交國防是責無旁貸的,
但是對於地方的權責,臺灣怎可能會分的清楚?要知道台灣是單一制國家,不是聯邦制,
地方的權限是中央依照憲法給予的權限加以擴充或具體化的,
而聯邦制是地方的權限先確定好後,剩下的權利中央負責,這樣的話地方責任自然很大。
那些認為中央與地方權限很清楚的人,麻煩把你們認為有多清楚的方面一一指出,
哪些事項中央可以無庸置喙,地方可以「全權」的不受中央管轄,
還有,誤以為懂很多的,跑了很多報告的那位s大,自己也多看看書吧!
管你是哪一種研究人員,忽略了基礎科學與哲理的人,沒資格大談應用科學的部份。
就連資本論都沒看過的傢伙,就以為知道他在幹麻,連犯了他的謬誤都不知道的人,
說了這麼多,你也會笑而不理會吧! 反正你也只剩下眼睛!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09/29 14:34)
→ supa64:對1各沒啥救的人說教,有如對牛彈琴(菸123.204.143.179 09/30 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