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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是一個拳頭就是一切的國度。 這句話就某方面,我承認。 但是,這句話有失偏頗,要知道一件事, 美國的黑人權利已經擴張過了,甚至還有擴張趨勢, 別忘了以前的婦女是沒有投票權,現在呢? 美國最高法院作出多少判例,雖然南方總是把「黑」人視作「非」人, 但在聯邦,這問題少了很多。 更早之前,黑人在南方也不能參與陪審團, 但是現在南方總是會出現至少一個黑人。 這樣如果你們還是沒感覺,那麼我這麼說好了: 美國陪審團要做出一致性判決,法官與其他陪審員是無法干涉的, 因此以往南方黑人總是被非法拘禁與起訴,然後污陷被殺,不計其數。 但是這狀況少了很多。 在台灣,很多法律看似合理,但是卻是不合理, 譬如上面有人說的集會許可制!請問憲法說什麼? 人民有集會結社的自由,請問法律憑什麼做出「許可」? 他國的法律是「報備」,連美國也是! 美國人比拳頭,但是絕對無法用拳頭阻止別人說話! 美國人比拳頭,但是很少非法臨檢, 若真非法臨檢時,法院幾乎是不採用的, 在逮捕或搜索時,美國警察總是會提醒那個人三件事, 至於哪三件事,請去看影集,這是真有其事。 台灣人在進行搜索時、臨檢時、逮捕時,會說嘛? 而且幾乎凡是大官出巡都會巡邏與臨檢,請問這是把人民當成什麼? 不就是表明,懷疑人民有罪嗎? 請問,人權基本的概念是什麼,就是人性尊嚴! 這是先於自由的!連這個都做不到嗎? 另外,憲法第8條說什麼?人身自由吧!請問期限是多少? 難道只要具備形式法律要件,就可以不斷羈押嗎? 為何我一直強調要寫清楚,因為台灣人就是這樣: 法律就是要明文,沒明文表示沒有! 所以很多事情,仔細去看會發現根本不合理, 甚至社會上的觀感也很不合理! 不是法律就一定是對的,不然哪來這麼多「目的性解釋」? 憲法把人權的條款一一定出來並加以定義, 第一、可以讓立法者明確的立法,至少有法源,沒理由亂定, 第二、人民也會知道政府還缺什麼東西,應該要督促什麼東西, 第三、長期以來,這會成為一種習慣,至少減低對人權的侵犯。 不小得這樣的例子與說法,有解決網友對我的疑問嗎? -- 新三權分立:  國會,民選;制定法律與政策,組織內閣推行政策。  總統,民選;國家元首,憲政與公務體系的監護人,提名大法官、軍官、外交官。  法院,民眾參與:提醒違憲、審理爭訟、執行判決、公證、仲裁與和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0.212.162
ayuperfect:憲法不是給你隨便亂用的 24.7.51.21 10/14 02:50
ayuperfect:用你的邏輯,我應該有在你家集會結社的 24.7.51.21 10/14 02:52
ayuperfect:自由,憑什麼還要經過許可 24.7.51.21 10/14 02:52
ayuperfect:非法臨檢全世界都有,不用以為美國就沒 24.7.51.21 10/14 02:54
ayuperfect:但非不非法不是你說了算 24.7.51.21 10/14 02:54
XSZX:關於集會許可制,之前已經吵過一次了,麻煩閣 58.115.9.242 10/14 06:17
XSZX:下要不要先去看看再說? 58.115.9.242 10/14 06:17
dawnny:台灣賊頭抓人時 也是會宣告保持沉默權利的 163.20.242.82 10/14 08:40
ilgsu:法律憑集會結社的人如果違反其他憲法... 114.39.201.169 10/14 09:09
ilgsu:如果是在私人地方,當然隨便你,在公眾地方 114.39.201.169 10/14 09:10
ilgsu:則是有妨礙他人的可能,當然不然高興怎樣就 114.39.201.169 10/14 09:10
ilgsu:怎樣 114.39.201.169 10/14 09:11
P1986625:你有被逮捕過嗎?不然你怎麼知道沒有告知 219.70.185.56 10/14 21:25
P1986625:權利?難道是台灣警匪片告訴你的? 219.70.185.56 10/14 21:26
stevegreat08:不用說逮捕就連搜索也是.... 61.60.212.162 10/14 21:27
P1986625:A又知道什麼是臨檢、什麼是搜索嗎? 219.70.185.56 10/14 21:29
semicoma:這會不會比較是執行面問題? 憲法照你的方 96.250.176.102 10/14 21:35
semicoma:式補齊了 執行面沒顧到 結果還是一樣吧? 96.250.176.102 10/14 21:35
我覺得,如果是執行面發生問題,那麼靠法律與法院就能解決大部分, 但是如果是根本沒有這些「原則」的概念,那麼執行要如何繼續兼顧? 就好比說,打官司時,你把最高法院判決拿來當作論理依據, 下及法官怕發回,自然會盡量尊重判決, 而當憲法寫清楚了!政府也好、法院也好、國會也好,看到憲法寫了, 也會很怕大法官會宣告違憲,怕就怕憲法不寫明,大法官不能主動解釋, 很多東西不合理,但也只能認了,當然民族性很重要, 所以,更應該寫成明文,告訴大家這是原則!
P1986625:你以為沒有權利告知案件送的出去嗎? 219.70.185.56 10/14 21:36
P1986625:什麼時候逮捕就什麼時候告知,就依法告知 219.70.185.56 10/14 21:37
P1986625:你要說"依我的方式補齊"又是電視看太多了 219.70.185.56 10/14 21:38
P1986625:不是啦,亂弄的話,不用律師刁,到檢察官 219.70.185.56 10/14 21:39
P1986625:那邊就打槍了。 219.70.185.56 10/14 21:39
誰跟你依我意思,你自己去看看「釋字」,好嗎? 還有,在做筆錄時,你不知道警察有時候會在你後面加字嗎? 這是我上課時,聽警察說的,還不只一個.... 事實上只要形式合法,實質根本抓不到, 一方面是為了證據,另一方面是破案績效,這倒是檢察官說的! 律師刁?拜託!很多偵訊時,律師根本無法到場,東弄西弄就把你弄出樓子了! 不然哪來一堆裁定在作這方面的事情?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10/14 21:51)
P1986625:抱歉,我離題了一一",不過我是支持原PO 219.70.185.56 10/14 21:42
P1986625:的想法,只是對支微末節的舉例有意見。 219.70.185.56 10/14 21:43
P1986625:我前面跟你說逮捕,你又扯搜索, 219.70.185.56 10/14 22:19
P1986625:現在說權利告知,你又提釋字,你補充的 219.70.185.56 10/14 22:21
P1986625:內容是想證明什麼呢?說明釋字怎樣? 219.70.185.56 10/14 22:24
P1986625:你只是舉例證明警察之不可信,這有意義 219.70.185.56 10/14 22:26
P1986625:嗎?檢察官、法官、律師就是聖人嗎? 219.70.185.56 10/14 22:26
ayuperfect:扯憲法扯不夠還再扯個原則勒 24.7.51.21 10/15 02:54
ayuperfect:再問一次,我有沒有在steve你家集會結 24.7.51.21 10/15 02:55
ayuperfect:社的自由? 24.7.51.21 10/15 0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