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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把我意見整理一次, 順便稍加明確的解釋與修正我的意見, 不然,可能會落得跟上面一些網友一樣的下場。 我的主張,相信跟我討論過的網友都知道,我是支持報備制為原則的, 但是,我一直強調那是原則,但是又例外,只是不能太多, 否則,人民就沒有集會遊行的自由了。 某網友(因為忘記是誰,抱歉)說某議員在委員會時表示, 她認為內政部對集會遊行法的限制不夠,這樣只是發動媒體而已。 不過我想,她是在自打嘴巴,請問弱勢的人除了集會遊行,發動媒體,還能幹麻? 台灣不比德國,陳情上去,小事三天,大事一周馬上給予答覆。 行政程序法空有條文但卻未有真正的落實,寫信當作沒看到,陳情把他忘掉, 台灣的弱勢人群除了上街頭,還能幹麻?能否跟其他企業大老一樣只用電話即可? 有可能嗎?當法院速度很慢,當陳情政府不理會,當自己不是郭台銘時, 人民能夠幹麻?不就是上街頭抗議?尤其是對政府或企業等進行抗爭? 最好,上媒體,上報紙頭版,甚至世界新聞與報紙都來關心,引起國際輿論更棒。 不然他們還能幹麻? 我承認有些地方,不是說許不許可,是根本不該有發生集會遊行的, 譬如學校、情資中心、國軍武器庫、各外交使館、醫院、國際港口機場等, 第一容易發生意外,第二有蒙上對外賓招待不週的譴責,因此要限制之。 但是,總統府被限制、五院被限制,這似乎有點超過了, 雖然大部分是會被許可的,但實在是很不好看,實在是不懂哪來的理由可以限制? 集會遊行既然是人民權利,那麼政府就應該要讓人民能夠行使其權利, 因此政府有責任維護和平集會,而非以各種理由限制之, 怕交通阻塞就事前昭告附近民眾,並要求集會派出負責人與具保押金, 發現有暴力衝突、妨害其他人、或者故意超時不解散就處罰負責人, 這樣才是真正保障集會遊行自由,又能管理暴力與交通問題發生, 如果因咽廢食,只會落得餓死的下場! 別忘了,人民不比郭台銘,說話是很小聲的,除非一起大聲說! 所以我支持 「原則事前報備、例外許可」、「限制地區不限制內容」、「和平集會與負責人課責制」 以上就是我的意見整理! -- 我們只有在這個時候,這個地方, 被正在這裡的我們互詡為天才,走出面前這扇門, 我們就什麼都不是,只不過就是個人,而不是我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0.212.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