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把我意見整理一次,
順便稍加明確的解釋與修正我的意見,
不然,可能會落得跟上面一些網友一樣的下場。
我的主張,相信跟我討論過的網友都知道,我是支持報備制為原則的,
但是,我一直強調那是原則,但是又例外,只是不能太多,
否則,人民就沒有集會遊行的自由了。
某網友(因為忘記是誰,抱歉)說某議員在委員會時表示,
她認為內政部對集會遊行法的限制不夠,這樣只是發動媒體而已。
不過我想,她是在自打嘴巴,請問弱勢的人除了集會遊行,發動媒體,還能幹麻?
台灣不比德國,陳情上去,小事三天,大事一周馬上給予答覆。
行政程序法空有條文但卻未有真正的落實,寫信當作沒看到,陳情把他忘掉,
台灣的弱勢人群除了上街頭,還能幹麻?能否跟其他企業大老一樣只用電話即可?
有可能嗎?當法院速度很慢,當陳情政府不理會,當自己不是郭台銘時,
人民能夠幹麻?不就是上街頭抗議?尤其是對政府或企業等進行抗爭?
最好,上媒體,上報紙頭版,甚至世界新聞與報紙都來關心,引起國際輿論更棒。
不然他們還能幹麻?
我承認有些地方,不是說許不許可,是根本不該有發生集會遊行的,
譬如學校、情資中心、國軍武器庫、各外交使館、醫院、國際港口機場等,
第一容易發生意外,第二有蒙上對外賓招待不週的譴責,因此要限制之。
但是,總統府被限制、五院被限制,這似乎有點超過了,
雖然大部分是會被許可的,但實在是很不好看,實在是不懂哪來的理由可以限制?
集會遊行既然是人民權利,那麼政府就應該要讓人民能夠行使其權利,
因此政府有責任維護和平集會,而非以各種理由限制之,
怕交通阻塞就事前昭告附近民眾,並要求集會派出負責人與具保押金,
發現有暴力衝突、妨害其他人、或者故意超時不解散就處罰負責人,
這樣才是真正保障集會遊行自由,又能管理暴力與交通問題發生,
如果因咽廢食,只會落得餓死的下場!
別忘了,人民不比郭台銘,說話是很小聲的,除非一起大聲說!
所以我支持
「原則事前報備、例外許可」、「限制地區不限制內容」、「和平集會與負責人課責制」
以上就是我的意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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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只有在這個時候,這個地方,
被正在這裡的我們互詡為天才,走出面前這扇門,
我們就什麼都不是,只不過就是個人,而不是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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