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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evinjl (無神論者-無神得自由)》之銘言: : 其實因為思維中不負責 : 所以對負責就有過多的期待 : 甲發起的活動,因為乙的違法行為,所以甲必須負責 : 請問乙是甲的什麼人? 是雇傭關係嗎? : 要求甲為乙的行為負責,難道不也是一種不負責的思維? : 就是找替死鬼而已。 : 西方某派人講負責講得可遠了 : 乙的違法行為,是乙受到壓迫所致,該負責的是壓迫的來源 : 而台灣的集會遊行法卻是要發起活動者負責 : 而往往發起活動者本身就是要抗拒壓迫的來源 : 所以形成,要抗議壓迫者,必須為壓迫者所產生的後果負責 : 這就是台灣所謂的負責,是不是這樣呢? : 舉例好了 : 例如甲發起抗議升學主義的集會,而乙加入了集會 : 乙因為是升學主義的失敗者產生反社會人格想對警察發起攻擊。 : 所以乙趁此機會攻擊警察。 : 所以甲必須為此事件負責。 : 這不就是 甲抗議升學主義,但是卻須對升學主義所產生的後果負責? : *********************** : 當然啦,台灣社會是沒有那種追究犯罪動機的習慣 : 犯罪就犯罪,管你是從小被欺負被虐待的反社會人格 : 犯罪就是該受罰,不管你背後的原因,這是台灣社會的常態 : 可是這常態又有不同 : 因為甲發起集會 乙的犯罪行為並不只處罰乙 : 甲還會被歸咎並處罰了,這是甚麼理由呢? 想清楚唷!發起人沒有其社會義務嗎? 凡是有權利,就有相對應的社會義務, 否認社會義務下的權利就是濫權!因此才有法律限制之。 集會遊行是人們基本的權利,妄加限制不對! 但是別忘了,和平集會是該人的社會義務,因此有必要採取措施防止之。 報備制與指定負責人就是為了這樣而產生的制度。 否則,當發生暴力衝突或者交通嚴重癱瘓等,誰負責? 如果集會遊行的自由式可以無限上綱的, 那麼意思是允許天天發生法國大革命那樣的暴動嗎? 當名之有人鬧事卻不去勸阻或者明知有人意圖攻擊他人卻不加以監督, 這與明知桌上放一瓶毒藥會致人於死,卻不採取必要措施放任犯罪的發生, 難道這無須歸責?您對歸責理論似乎理解不是很精確! 一個負責人不夠,可以委任糾察啊,集會遊行法不就寫了? 現在人民之所以對集會遊行法反感,除了媒體煽動與政客害怕外, 難道不是每次集會遊行都發生意外而膽顫心驚嗎? 大部分的人都說: 政治都被大財團與政客操作,我們這種小百姓只會痛苦啦!幹麻去投票? 集會遊行一方面被人以「暴力」活動污名化,另一方面其功用又不彰顯, 與其看起來很亂,不如把門檻調高點,這樣可以減少「眼前的社會亂象」! 您不去思考,如何讓集會遊行不會發生暴力狀況,認為要無限上綱, 這樣反而讓集會遊行的污名更嚴重! 反不如讓報備制真能發揮功用, 然後說服大眾報備制與許可制一樣可以防止暴力, 而且更能讓人民有發聲的權利,不會讓政府把輿論壓制住,這樣才對吧! 因此無論是支持集會遊行要完全解放,或者要加強其限制, 為何不想想如何讓集會遊行法合理化, 畢竟防止妨礙社會秩序與防止妨礙他人自由是人權的兩大社會義務, 這無論是美國、或者我所欣賞的德日兩國憲法的精神都是很重要的。 人權與社會義務是一體的兩面,要取得平衡而非維持替代關係! -- 我們只有在這個時候,這個地方, 被正在這裡的我們互詡為天才,走出面前這扇門, 我們就什麼都不是,只不過就是個人,而不是我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0.212.162
starcloud:負責人五點就下班了 140.113.55.185 10/17 15:27
stevegreat08:然後呢? 61.60.212.162 10/17 17:54
starcloud:樓上不知道這是誰哪件案例的名言喔 140.113.55.185 10/17 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