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irios (手又廢了...走了)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問題] 負責要到甚麼程度?
時間Sun Oct 17 19:06:55 2010
※ 引述《kevinjl (無神論者-無神得自由)》之銘言:
: 其實因為思維中不負責
: 所以對負責就有過多的期待
: 甲發起的活動,因為乙的違法行為,所以甲必須負責
: 請問乙是甲的什麼人? 是雇傭關係嗎?
: 要求甲為乙的行為負責,難道不也是一種不負責的思維?
: 就是找替死鬼而已。
: 西方某派人講負責講得可遠了
: 乙的違法行為,是乙受到壓迫所致,該負責的是壓迫的來源
: 而台灣的集會遊行法卻是要發起活動者負責
: 而往往發起活動者本身就是要抗拒壓迫的來源
: 所以形成,要抗議壓迫者,必須為壓迫者所產生的後果負責
: 這就是台灣所謂的負責,是不是這樣呢?
: 舉例好了
: 例如甲發起抗議升學主義的集會,而乙加入了集會
: 乙因為是升學主義的失敗者產生反社會人格想對警察發起攻擊。
: 所以乙趁此機會攻擊警察。
: 所以甲必須為此事件負責。
: 這不就是 甲抗議升學主義,但是卻須對升學主義所產生的後果負責?
: ***********************
: 當然啦,台灣社會是沒有那種追究犯罪動機的習慣
: 犯罪就犯罪,管你是從小被欺負被虐待的反社會人格
: 犯罪就是該受罰,不管你背後的原因,這是台灣社會的常態
: 可是這常態又有不同
: 因為甲發起集會 乙的犯罪行為並不只處罰乙
: 甲還會被歸咎並處罰了,這是甚麼理由呢?
就是因為有你這種人 有你這種想法
所以我堅決反對現在將集會遊行法廢除
自已要辦活動 又不想負責任何管理責任
還想要自由???
吃壞一點啦.......
不過話說回來
只要以後任何一種集會遊行能夠做到很簡單的以下幾點
我絕對支持將集會遊行法改成報備制 甚至廢除
1.指定主要負責人 連帶負責人
2.組成足夠的糾察隊維持和平秩序
3.所有負責人必須等到所有參加人群散去後 方能離開
4.若發生任何意外 所有負責人必須負起所有刑事/民事責任(如果有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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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71.199.175
推 starcloud:我們五點就解散了 五點以後的行為不是我 140.113.55.185 10/17 19:33
→ starcloud:們可以控制的 我想K大都會忽略這件事吧 140.113.55.185 10/17 19:34
推 stevegreat08:推 61.60.212.162 10/17 19:39
→ roxinnccu:我就是叮著這位k某強調s兄這篇講的東西 218.166.120.91 10/17 20:26
→ roxinnccu:很可惜,k某除了壓迫、奸細、怪警方蒐證 218.166.120.91 10/17 20:27
→ roxinnccu:以外,甚至不敢對已經發生的糟糕集會事 218.166.120.91 10/17 20:27
→ roxinnccu:件表態 218.166.120.91 10/17 20:27
→ roxinnccu:套一句他自己講的話我加個話頭: 218.166.120.91 10/17 20:28
→ roxinnccu:『某些人到底有沒有為己行為負責的心態 218.166.120.91 10/17 20:28
→ roxinnccu:不用預設觀眾很笨 看不出來』 218.166.120.91 10/17 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