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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這是我自己也需要再統整的部份: : 就娛樂消費等性質而言,確實危險的機率較低,似無管制之必要。 : 但是就干擾周邊住戶作息及夜間安寧來看,似乎又應該提前告知。 : 納入報備制?也許是個解吧。這是另一個議題了.... : 總之,我是認為「烏合之眾」那一段包含的範圍過大也過於模糊了。 : 可能會包進來一些不相關的情況。所以我是覺得把範圍縮小一些,如 : 下所述即可: : 雖然人民有遊行集會的自由,但發起集會遊行者應對於其所可能 : 造成之影響預先加以規劃管理。若未能於集會遊行時妥善管理, : 導致超出發起者公開宣稱(所以是報備制)之目的或時間、空間範 : 圍時,發起者應對於參與該集會遊行之群眾所造成損害負連帶責 : 任。 這個很久以前有討論過,有篇舊文http://www.wretch.cc/blog/oodh/6406132 節錄如下 ※ 比如說 採強制報備制, 但是把集遊負責人的責任修到公共秩序維護法裡 如果活動有危及公共秩序或某些刑法的人、事出現;負責人作當然共犯處理 ※ 或者不喜歡刑罰,改用行政罰,不設罰金上限 改設立「集遊責任委員會」「集遊責任基金」 任何因為集遊衍生的民事、刑事、公物、維安 損失 一但活動出現維反公秩、刑法、集遊情事,便開放向活動單位求償 二審判決後由基金賠付、再向活動負責人追索 強制報備的負責人欄需填三人以上(防止脫產、避免破產); 負責人們為賠付連帶保證人、有無限責任 ------------------ 這裡的強制報備,是指如果沒報備警方可以去舉牌驅離 因為報備的負責人也可能是人頭 所以報備可以採強制事前報備 + 公開制 + 實質審查 也就是你要提前報,而且報的資料會公開,所以報人頭的話,立場相反的就會知道 就可以舉報,那實質審查時就會因資料不符而不予查備,要求補件 否則上街後還是一樣可以驅離 政治活動和商業活動,如果占到公有空間 其實可以一樣處理 反正活動不報備就會被驅離,如果店家事先知道排隊會排到公有空間 店主就要自己來報,否則被驅離了損失的是他 不過大部份的排隊都排在自己建物的騎樓上(一直繞),那其實是私有地 -- 自幼家貧 既無嗜好 不學無術 亦無專長 唯打翻茶杯 或飲料罐 或新鮮屋 不乏瓶水 亦有碗麵 鋁鐵生熟不銹鋼 大小利樂錫箔包 有色無色玻璃 軟殼硬殼塑膠 凡立不曾未倒 寸地無一免溼 初時心喜 觸翻熱湯而後敗興 久之或憂 撞倒汽水反得釋然 本為一時之誤 積久成習 偶一為之 還傲世中無雙 故以為好 便作所長 因姓黃,自號「掐倒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5.62.106
mackywei:這樣的想法更為實際。 61.64.210.150 10/18 21:59
gamer:改行政罰比較有道理,畢竟已經有公共危險罪 220.136.70.189 10/19 14:07
gamer:採刑罰處份。 220.136.70.189 10/19 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