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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挖出來看了一下: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download.asp?sdMsgId=20834 先姑且不論內容如何... 就一個國人這是一個學習中文的好機會! 起文就花了20餘頁從各角度論訴我中華民國總統之職權規範為何 最後下一個結論: 國內修憲後將總統改為民選,各政黨皆投入重要資源、人力投入總統選舉,爭取當選為政黨 終極目標,而候選人於當選後亦常見違反憲法規定,公然介入憲法賦予總統之職權所不及 之各項領域,並造成一般民眾普遍『誤以為』總統職權包山包海無所不管,使政治現實與 憲法規範相去甚遠! 這個小結很重要,它規範了一個範圍,就是總統被憲法賦予的職權其實是虛位的! 也就是說,總統並沒有被賦予實權給予任何人任何好處!因此任何人給予總統任何東西 『皆』沒有『對價關係』!要送不送都是各自歡喜的! (當然,前提是,總統並沒有違反憲法規定,公然介入憲法賦予總統職權所不及之區域) 如果總統關心,你照總統的意思去辦,那是你家的事! 他不是你的直接老闆 各區域機關的直接老闆應是行政院長而非總統 弔詭的是,雖然行政院長是總統指派,但是法律上行政院長並不是對總統負責 以此一開頭論點做規範之下,探討陳水扁前總統是否有貪污之犯行 推論如下: A銀行給陳水扁前總統好處,那是A銀行錢太多給的 A銀行能順利得到消息是相關機構給的 陳前總統沒有職權可以指使相關機構給予A銀行好處,所以收A銀行的好處==>不犯法 相關機構給A銀行好處(例如消息、核可等等),他沒有收A銀行的好處==>不犯法 相關機構聽從陳前總統的指示(如果有),是自己願意給的==>陳前總統不犯法 這個邏輯推定之下 只有相關機構可能有洩漏消息的相關法律疑慮,在貪污這條罪上==不犯法 以相同邏輯推定之下 某某人給總統$,希望能當某某部長 基本上也是不犯貪污罪的 因為讓他當某某部長的人職權在行政院長手上 他又沒有行賄行政院長 總統頂多只是個掮客! 掮客對行政院長沒有給予好處,這樣也沒有行賄罪或貪污罪的問題所在的 就法律上,行政院長是可以不甩總統指示的 因此以法論法,陳前總統無罪! 那還不快放出來?幹嘛羈押他還被人說閒話呢? -- 如果你喜歡懷念[味全龍] 請光臨Dragons 如果你也是喜歡["洋基"] 請光臨NY-Yankees 如果你喜歡我的[文筆] 請光臨http://dreamyskyblue.pixnet.net/blo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4.160.235 dreamysky:轉錄至看板 HatePolitics 11/06 11:27
downtoearth:換個法條再上訴罷了.. 59.116.169.65 11/06 11:29
kevinjl:對價關係的說明都不用看 就對了 118.170.36.163 11/06 11:46
dreamysky:我看不懂2F在推什麼...123.194.160.235 11/06 11:51
kevinjl:除了職權關係外 該說明書也詳述了沒有 118.170.36.163 11/06 22:54
kevinjl:對價關係。 118.170.36.163 11/06 22:55
kevinjl:23頁以後 就是在談對價關係成立與否 118.170.36.163 11/06 22:57
stevegreat08:不能換法條上訴!! 61.60.212.162 11/06 23:09
dreamysky:我有提到對價關係阿...= =a 112.104.91.52 11/07 09:01
yyjack:d大有提到對價關係阿...= =a 140.137.198.12 11/07 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