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ImprovingMe:推 61.225.204.127 11/08 08:20
台灣,本來就是個政治體制很怪的國家,
而司法制度與憲法結構的複雜度與不合理也是顯著的。
刑事案件,首推無罪推定。這在民主國家中,是一個憲法的原則。
但是台灣的種種判決,我實在看不到這個憲法原則,
刑事訴訟法已經在修改了,將變成當事人進行主義,未來有說要改訴訟一本主義,
希望能做到讓法官在法庭前其心證是一張空白的白紙,然後由雙方攻防做出判決。
但是,有人有經分析出,在台灣很難能做到,
因為臺灣人心理普遍還存在「期待包青天」心理。
陳水扁有沒有錯,大家可以自己認為沒錯。
但就刑事訴訟上,從證據到條文解釋都必須要嚴格證明的,
而且證據取得的合法性與有效性(例如用刑求得到必要證據)還要做出衡平,
另外,剛剛說到無罪推定是一個憲法原則(在台灣人不這麼想),
哪怕是大家都認為他「應該有罪」,但是只要沒有確切證據,
或者沒有可以用有效的証明方法證明證據的可信度,
或者無法說服法官依法律條文與證據形成其有罪的心證,都是無罪的。
因此法官不同,判決也有不同,這是自然的,
但是無論做何判決都必須有法律理由與證據支持,否則就是違法判決,
無論是否符合社會期待,都是合法的。憑何要符合社會期待性?
基本上,法律為普通適用的,但是判決應為個案適用,不應成為「通案」,
但是在台灣卻往往不是如此。
除非是判例(對外國而言,判例也只是種參考),才會具約束力。
那為何總是拿他案判決當作具約束力呢?
無論判決或判例其「理由書」都是法官各自形成心證與法律理由,
他人的心證與他做出判決的理由憑什麼成為自己論理的拘束?
第一,對方不是最高法院,因此不用去尊重或參考比自己資歷深的法官理由,
第二,就算是最高法院,若個案不同也不能當作是相同依據。
因此整個扁案看似很複雜,事實上就只是蒙上政治面沙罷了,
當事人也甘願蒙上政治面紗,因為這樣可以製造受到政治迫害的幻覺,
使法官為了避免外界壓力,可以做出對自己有利的判決,
或者煽動人民的情感,讓對自己不利的判決都當作是對方的政治迫害或司法不獨立等。
故,就是因為煽動成功才會被人如此重視,不過我必須說還有第三審。
上文還有人說台灣政府體制混論云云,其實力次修憲都沒有認真思考,
到底台灣要做何體制,總是先調整後再自圓其說,或者交由大法官解釋,
為了維持「五院制」的空殼,不惜使整個政治權力的分配失衡,
總統制也好,內閣制也好,就算是混合制也好,事實上除了法律責任外,
國會還能用政治責任使總統免職,尤其是台灣有「罷免權」又何必要擔心,
當時陳水扁做不好,為何不用罷免或彈劾?為何不用倒閣?
國民自己也居心叵測,這就是所謂的上下交相賊,「明裡鬥爭,暗裡分贓」,
就算是混合制,國會可以發動罷免,可以發動彈劾(只有有罪的懷疑)以及倒閣,
憲法給予國會如此多的武器,但是都不用,就只是等陳水扁政府爛到骨子裡,
也不願發動倒閣或罷免(因為前者國會也會被解散,後者是怕釀成某人變強勢),
因此,制度是很亂沒錯,該重新整頓憲法沒錯,但從來不全是制度的問題。
台灣應該要好好思考處理一些憲政爭議,不要擔心是否有法理台獨的問題,
老實說,就算是修憲也會有這等問題,不如好好反省台灣的制度。
中央政府的部門全力劃分,地方自治的權限與組織,是否要擴張人權與團體人權等,
但是在此之前,政府應該要先收斂一下自己,無論是大法官、法官或者立委,
因為,老實說他們練有很多實在是不符合所謂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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