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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j09 (Black J)》之銘言: : 業務失職,一般平民百姓可能都會被處罰的很重。 : 為什麼我們的法官,一時的失職,檢舉人被犯人的相關人等打到快差點去了西方極樂世界? : 法官自己的自律團體,光明正大說這樣的失職沒事 : 如果國家機器真的要這樣做,是不是進一步的逼迫人民自己自掃門前雪 : 老實說看到這樣的結案,看到真的心都涼了全部 : 對我自己的感覺是,如果你沒錢沒勢,最好把自己管好就好了 : 沒必要幫這個社會舉報不合法的事情 : 若真的舉報加上遇到這種法官,就算是自己該死活該 : 過去十年來,我們的私法改革都是牛步化,更可以說完全沒有進步 : 這似乎更進一步印證了,國之將亡必定是群魔亂舞 : 不知版上的版友對於該名失職法官,這樣的處是不合理的 刑法132條是規定要保密的客體是『"應"秘密』的資料等,承辦公務員才需要保密 那周占春一方在這方面是振振有詞的: 1.所謂『"應"秘密』者,總要有個規矩, 亦即要有『法令』規定要保密才叫做『"應"秘密』 跟這件案子有關的 令的部分不脫『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跟一個名字很囉唆的的法院內部有關刑案檢舉人的資訊保密規定 前者針對毒品案件的承辦人員, 後者針對法院刑案中有關檢舉人的資訊保密規定 另外法律層面則有證人保護法規定 2.但畢竟畢竟當時案件還在偵查階段,程序主體是檢察官而不是法官 周占春核發搜索票也是針對搜索要件的審核而不是涉及偵查行使核心 所以理論上檢察官如果沒有在送到周面前卷宗上說這是『應保密』的東西, 那法官似乎也沒必要自作主張的去幫檢察官做這件保密的事 周占春為自己辯護的說法,正是說檢察官沒在文卷上提到這人的身份應該保密云云 .....那這是對法律最文義解釋 周法官一方的確是可以說的通的 就算要找人也應該找『疏失、沒跟周占春講說要保密』的檢察官, 怎會是找周占春的晦氣? 以上固非無據, 但倒過來說(...換一根喇叭...),不管是什麼法、令或誰又誰告了誰理 難道司法機關處理刑事案件搞到檢舉人會被洩漏出去禍及全家 根據法令制度的『目的性』來講,難道是可以接受的嗎 文義解釋上說的通, 但事實上就是已經闖禍,終局損害本來法令要保護的利益(檢舉人秘密) 則似乎出了事還用這樣的托詞是完全不能接受的 回到刑法132條本身來講, 就算檢察官在卷宗上疏忽沒說這個檢舉人資訊是應保密的 周占春身為一個法官,想來應該也不是剛離開司訓所 難道不『應注意』這樣的資訊是應該要保密的? 就非得檢察官跟你講『這人的資料依據ooxx法律是應該保密的』才知道要保密, 然後最後出事了還用檢察官的疏失當作自己洩密的卸責之詞, 一副『只要檢方沒講這是依那個法令要保密,我法官就不負責為檢舉人保密』的樣子? 且偵查中檢察官是主體,可是核發搜索票的過程卻是你法官為主體 而最終洩漏資訊的就是核發搜索票的文卷 這,可不能賴別人吧? 問我的話.....要不要拖當時檢察官下水是一回事 周占春一方再怎樣也應該有個過失洩密之責吧, 除非你要主張『檢察官沒講我就不應注意檢舉人的資訊應保密』! (現在周占春正是被起訴過失洩密) 一人一把號....就看承審的法官手上的跟我的是不是一樣音調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24.28 ※ 編輯: roxinnccu 來自: 218.166.124.28 (12/20 19:45) ※ 編輯: roxinnccu 來自: 218.166.124.28 (12/20 19:53)
stevegreat08:我沒看過案由等所以不敢妄加批判, 61.60.212.162 12/20 20:37
stevegreat08:但是我覺得依據「刑法謙抑性」的要求 61.60.212.162 12/20 20:37
stevegreat08:周占春若構成過失是否有點太過, 61.60.212.162 12/20 20:38
puec2:周占春跟土耳其法官有得拼喔 211.76.175.170 12/20 20:39
stevegreat08:雖然就目的性解釋而言,法官也應有相 61.60.212.162 12/20 20:39
stevegreat08:同注意義務,但是保密到底是積極還是 61.60.212.162 12/20 20:39
stevegreat08:消極呢?如果是屬於沒有保管好文件, 61.60.212.162 12/20 20:40
stevegreat08:上述這種不作為的過失犯,似乎不能被 61.60.212.162 12/20 20:40
stevegreat08:當作是論罪的理由。 61.60.212.162 12/20 20:41
stevegreat08:說了這麼多,我只是覺得這案子這時候 61.60.212.162 12/20 20:41
stevegreat08:才出現似乎怪怪的,這種注意義務, 61.60.212.162 12/20 20:41
stevegreat08:我享有不少法官都曾經違反過吧! 61.60.212.162 12/20 20:42
stevegreat08:我到覺得檢察官似乎才是重點,因為 61.60.212.162 12/20 20:42
roxinnccu:其他人也有過,這個不是理由 218.166.124.28 12/20 20:43
stevegreat08:法條明文規定,有時候這種新聞發在這 61.60.212.162 12/20 20:43
roxinnccu:此外,不是『這時』才出現這案子,早偵 218.166.124.28 12/20 20:43
stevegreat08:時感覺上會有種恐怖的氛圍... 61.60.212.162 12/20 20:43
roxinnccu:結了,傳說是因為要躲二次金改案子跟選 218.166.124.28 12/20 20:43
stevegreat08:希望是我多慮了,就跟連勝文案一樣, 61.60.212.162 12/20 20:43
roxinnccu:舉才等到現在的 218.166.124.28 12/20 20:44
roxinnccu:沒根據的東西慮也沒用 218.166.124.28 12/20 20:44
stevegreat08:總喜歡在不當時機報些易惹非議的新聞 61.60.212.162 12/20 20:44
roxinnccu:周某是不是在他手上露出了害人資訊呢? 218.166.124.28 12/20 20:44
roxinnccu:是,那就活該 218.166.124.28 12/20 20:44
stevegreat08:這真的很不好,直接不報那名法官姓名 61.60.212.162 12/20 20:45
stevegreat08:我想會好一點。 61.60.212.162 12/20 20:45
roxinnccu:沒什麼不好的,如果是活該的話 218.166.124.28 12/20 20:45
roxinnccu:法官都成年了為啥要匿名? 218.166.124.28 12/20 20:45
roxinnccu:我認為,給法官這樣的高官厚祿又獨立性 218.166.124.28 12/20 20:46
roxinnccu:接受最嚴格的檢驗是必要的 218.166.124.28 12/20 20:46
roxinnccu:不想被這樣要求,別當法官 218.166.124.28 12/20 20:46
stevegreat08:洩露秘密罪消極不作為可罰嗎? 61.60.212.162 12/21 01:04
solsol:我有疑問...新聞上是這樣說的 183.22.95.184 12/21 01:05
stevegreat08:刑法歸刑法,法官法歸法官法 61.60.212.162 12/21 01:05
solsol:[訴本案的北檢主任檢察官李嘉明表示,聲請 183.22.95.184 12/21 01:06
stevegreat08:律師殺人或痞子殺人一樣是殺人罪, 61.60.212.162 12/21 01:06
solsol:搜索票的偵查卷已密封,上面載明檢舉人身 183.22.95.184 12/21 01:06
stevegreat08:刑法具一般性,沒啥特殊 61.60.212.162 12/21 01:06
solsol:分資料的舉發書、筆錄等,應妥適保管,周占 183.22.95.184 12/21 01:06
stevegreat08:先有罪再有刑責,是另一回事 61.60.212.162 12/21 01:06
solsol:春在拆閱後,就應另加套密封,並給予適註記 183.22.95.184 12/21 01:07
solsol:所以說文書內有提醒,但是沒有比較正規的 183.22.95.184 12/21 01:07
solsol:文書,這樣檢察官夠凹的過去嗎? 183.22.95.184 12/21 01:08
solsol:而周夠逃避的過去嗎? 183.22.95.184 12/21 01:08
solsol:另外實務上彌封雜事常丟給書記官 183.22.95.184 12/21 01:09
solsol:說周有檢查.確認有彌封好的義務這對嗎? 183.22.95.184 12/21 01:09
solsol:還是照周說的雜事常丟書記官做,該書記官 183.22.95.184 12/21 01:10
solsol:負全責? 183.22.95.184 12/21 01:10
Scion:如果實務上是由書記官來處理,那麼就連行政 50.15.175.0 12/21 12:25
Scion:疏失也說不通了 50.15.175.0 12/21 12:26
CrazyMarc:檢、書、法分別為過失洩密的同時犯 XD 114.25.225.220 12/21 12:50
ladioshuang:書記官本就是用來打雜的,就算是規定 118.168.97.132 12/21 12:50
ladioshuang:要法官去做,也是丟給書記官去做XD 118.168.97.132 12/21 12:51
stevegreat08:同時販另一方面的事XD 61.60.212.162 12/21 17:55
stevegreat08:我覺得是檢察官問題比較嚴重 61.60.212.162 12/21 17:55
roxinnccu:說同時犯只是因為過失不能說共同正犯而 114.43.127.211 12/21 18:00
roxinnccu:已,但這裡面根本就是行為分擔的典型 114.43.127.211 12/21 18:00
roxinnccu:我總覺得如果人家願意檢舉然後你司法不 114.43.127.211 12/21 18:01
roxinnccu:門搞到會把檢舉人身份外洩,最後關鍵洩 114.43.127.211 12/21 18:01
roxinnccu:漏資訊的人檢討完居然是『沒錯』的話 114.43.127.211 12/21 18:01
roxinnccu:這一點也不會比司法官貪污更不可怕 114.43.127.211 12/21 18:02
roxinnccu:靠我在說什麼啊,是『跟司法官貪污一樣 114.43.127.211 12/21 18:02
roxinnccu:可怕』XD 114.43.127.211 12/21 18:02
roxinnccu:假設今天搜索還是檢察官權我就說檢察官 114.43.127.211 12/21 18:05
roxinnccu:的問題,但事實並不是這樣 114.43.127.211 12/21 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