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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出的問題,答案還是在你最早貼出連結,沒有讀完的那篇文章中‧ ※ 引述《KJupiter (啞巴)》之銘言: 其他不相干文字刪光光 : 總結來說,兩岸最大差別在於可不可以表述一中的內涵, 首先看一下背景: 1991年4月28日,海基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陳長文率團來北京訪問。4月29日,國臺辦 副主任唐樹備在會見陳長文時,受權提出了處理海峽兩交往中的具體問題應遵循的五 條原則,其中第二條是:“在處理海峽兩岸交往事務中,應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反對 任何形式的兩個中國... 因為這個堅持兩會談判僵持住了: 1992年3月23日至26日,兩會在北京就“海峽兩岸公證書使用”和“開辦海峽兩岸掛 號函件查詢、補償”問題進行第一次工作性商談。商談期間,海基會人員按臺“陸委 會”的要求,一再表示“沒有受權談一個中國問題”。同時,他們在商談中提出的主 張,則明顯違反了一個中國的原則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出現了各自表述的建議: 經過長達三個多月的討論,8月1日,臺“國統會”就海基會與海協商談事務性協議時 有關“一個中國”涵義問題作出“結論”,內稱:“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 則,但雙方所賦予之涵義有所不同”;“1949年以後,中國處於暫時分裂的狀態,由 兩個政治實體分治海峽兩岸”;“台灣固為中國之一部分,但大陸亦為中國之一部分” 但是大陸方面對這個方案不滿意,他門認為即使各說各話還是得事先知道台灣要說甚麼, 覺得可以接受了之後才能讓雙方「各說各話」 這時,國臺辦和海協內部已考慮採取同時各自發表信守一個中國原則聲明的方式來體 現雙方達成的共識,但各自發表的共識不能是各說各話,而是雙方都能接受的。因 此,海協主張要經過雙方商談,使各自的聲明能為對方所接受。 所以兩會就在廈門繼續談了,而且大陸方面就建議了「陽春」板的一個中國表述方式 同年9月,兩會秘書長在廈門會面,就一個中國原則的表述問題非正式交換意見。海 協秘書長鄒哲開對海基會秘書長陳榮傑和法律服務處處長許惠佑表示,“台灣方面關 於一個中國原則的結論,說明雙方在事務性商談中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已有共識。但我 們不同意臺有關方面對一個中國內涵的解釋,也不可能與海基會討論關於一個中國的 內涵”,建議海基會認真考慮逕直引用“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表述。 現在換成我們不同意了,所以有了後續各種方案 1992年10月28日至30日,海協與海基會在香港就“兩岸公證書使用”問題繼續進行處 長級工作性商談。商談中,海協代表提出關於表述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五 種文字方案,海基會代表也先後提出五種文字表述方案和三種口頭表述方案,其中第 八案的表述是:“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雖均堅持一個中 國的原則,但對於一個中國的涵義,認知各有不同。”海基會代表稱此案為臺方底 案,並建議“以口頭聲明方式各自表述”。 其中方案八,大陸談判人員層級不夠,所以事後才能決定接受 香港商談結束後,11月1日,海基會代表發表書面聲明表示,有關事務性商談中一個 中國原則的表述,“建議在彼此可以接受的範圍內,各自以口頭方式說明立場”。海 協研究了海基會的第八案,認為這個方案表明瞭海基會謀求統一、堅持一個中國原則 的態度,雖然提出對一個中國涵義的“認知各有不同”,而海協歷來主張“在事務性 商談中只要表明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態度,不討論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因此,可 以考慮與海基會以上述各自口頭表述的內容表達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態度。 但是為了慎重起見,還要求海基會回台確認 海協希望海基會能夠確認這是台灣方面的正式意見。3日,海基會致函海協,表示已 徵得台灣有關方面的同意,“以口頭聲明方式各自表達”。同日,海協副秘書長孫亞 夫打電話給海基會秘書長陳榮傑,在這次香港工作性商談中,“貴會建議採用貴我兩 會各自口頭聲明的方式錶述一個中國原則。我們經研究後,尊重並接受貴會的建議” 拍板定案之後,海協會正式提出「她們」的表述 11月16日,海協致函海基會,表示同意以各自口頭表述的方式錶明堅持一個中國原則 的態度,並告之海協的口頭表述要點:“海峽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努力謀求 國家統一。但在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 至於我們的表述則是第八案,再次截錄如下: 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雖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但對於 一個中國的涵義,認知各有不同。 這邊再次強調,因為是「各說各話」,所以不可能讓大陸那邊也講出第八案的內容,否則 怎會叫做「各說各話」? 但是雙方各自說的內容是默許的,因為雙方事先都看過‧所以這個各自表述也不能天南地 北亂講,我們再怎麼講也不能脫出第八案的範圍‧不過重點是,只要不超出第八案,大陸 也不會跳出來否定 海協還以附件的方式,將海基會在香港提出的上述第八方案附在這封函中。此後從 未否認海協11月16日去函中附去的海基會在香港商談中提出的第八案。 K兄你要堅持說這不是一中各表也沒有關係,反正 1. 一中各表這個縮寫是媒體創造的,2. 不承認這是一中各表的也不只你一個,林濁水也不承認‧其實你很多論點跟他非常像。我 並不打算說服林濁水。 總之 史實俱在,第八案就是有經過大陸那邊認可,可以讓我們這邊「自我表述」‧ : 而不在一中,面對一中內涵的爭議,大陸方面要求可以不 : 表、不說、不討論一中內涵,但台灣方面,面對一中內涵 這是大陸那邊的「自我表述」 : 的爭議,是說那好吧,各自以口頭來表述一中的內涵,大 : 陸表大陸的PRC,台灣表台灣的ROC。 台灣這邊的是第八案。第八案裡面完全沒有提到 PRC 和 ROC‧這點正是讓老共對李登輝感 冒的地方;明明第八案就沒有提到 ROC‧ 所以你也是曲解了一中各表‧台灣的「各表」只能是第八案,不能多也不能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82.121.48
downtoearth:這篇就是我說放下簡稱不談的原因 114.160.71.146 01/22 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