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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說,對沒生孩子的,可以課以較高的稅, 這是「量能原則」的表現,姑且視為成立(否則無法討論)。 接下來,請問: 1. 「幾歲」開始不生子要開始課稅? 2. 若為「未婚生子」要對哪一方課稅,還是都可以不用課稅? 3. 若「離婚」之後,哪一方要課稅,還是都可以不用課稅? 就第一個問題而言,請問幾歲開始要課征這種稅? 20歲嗎?30歲嗎?還是40歲?太小就課等於鼓勵還在上大學就生小孩, 太晚才課,有時候想生還不一定能生的出來,那年齡到底幾歲較合理? 其次,要課征多少稅才能夠作為他人養小孩的補貼? 再考量一下,如果成人後堅持仍與父母同住,那麼要如何課呢? 而多徵的這些稅,是否要成立一個基金,做為專款專用呢? 還是說,把這些稅金就直接算普通的稅收? 如果把這些稅金直接當成普通稅收,那當初這個稅的目的是不能達到的, 就好比課了菸稅,就是拿來成立有關於菸害就醫補貼的基金, 否則,課以那些稅是否有違「目的與手段相當原則」。 就第二個問題與第三個問題而言, 若以課徵這些稅乃是「拿沒生小孩而負擔輕的人拿出錢就補貼有生小孩的」, 因此只要確定父母哪一方有扶養權,就由他方負責這稅應屬正常, 換個角度,夫妻離異而孩子卻是一起「貢獻」的,那麼賦稅理應分攤, 但是要如何客觀分配才算合理呢?有無客觀標準,或者是行政裁量範圍? 這可能會涉及比較麻煩的問題,因為有監護權與扶養費的問題, 沒有監護權的一方,還是須負擔相當扶養費,難謂「沒有負擔」, 這可能又需要好好的考慮一下。 我在前文中,有提出「將生小孩為既有稅負下的減免事由」的方法, 但是如果只是減免賦稅,可能會使政府更加稅收不足,負債更嚴重, 因此我進而提出:提高所得稅,將生小孩當作是減免額甚至「反稅負」, 為防止生太多而又另外造成社會負擔,且又有教養的問題, 於是關於減免額與反稅負(補貼)的金額不能無限上綱,須設立上限。 是故,讓營所稅累進稅率提高至60%左右,而綜所稅累進稅率仍維持40%, 營所稅按照股東的持股份額可以拿來抵免綜所稅的稅收, 計算綜所稅時,則可以加入生小孩的減免額,並且設立範圍, 而由政府成立家庭基金,專門發給兒童津貼、老人津貼與懷孕津貼, 另一方面,每年給夫妻雙方一定天數的有薪育兒假與產假, 又鼓勵大型企業或中型企業成立托兒所,讓員工可以安心工作, 或者應該由政府廣泛設立幼稚園、托兒所。以及公設保母等。 以上的意見是指,如果「要求人民增產報國為國民義務時」, 政府應該也要做出一定的「社會貢獻」,若前者不成立,後者自然就不成立。 我很質疑,不生小孩會妨害公共利益的論點, 至於其他說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護社會秩序等較無問題。 若是以促進公共利益為理由而限制私人自由,政府是一定要做出補償的, 而非只是說「量能原則」或「法律保留保留」來當作手段合理性的支撐論理, 就我國大法官已經在部分「釋字」承認「人性尊嚴是基本權保障的核心」, 所謂的人性尊嚴,就包含了:「意思決定自由」與「人的主體性」, 前者,表示政府無權干涉民眾內心活動的自由,也就是禁止對精神的侵犯, 後者,則是明確的禁止把人當作奴役或者「政策工具」, 如果沒有這兩點,就不能說政府有保障「人性尊嚴」, 而忽略「人性尊嚴」的權利保障,無論是主觀保障或客觀保障,都是不足的。 就近代的國際人權學者,以及各國(含我國)有名的憲法學者開始認為, 法律並不是單純的課以人民義務或限制基本權,如此狹隘的概念, 而是企圖在建立一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即不侵犯他人與平等享有自由。 總而言之,無論以「任何形式」的強制手段要求人民生小孩, 我認為都是妨礙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與人性尊嚴的基本權核心精神, 若以「促進公益」為理由,政府需提出相當的補償,並使之明確化、制度化, 並非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等概念去限制人民自由。 不然為何之前政府要求人民留下「生物辨識資料」被人工及如此之慘? 治安與未來經濟發展,就促進公益的「急迫性」而言,何者為高呢? 或者將來,若以促進公益為理由,是否可以無限制的檢查書刊、私人往來書信呢? 因為這也是涉及國家安全,而且也是十分急迫的,但這樣合理嗎? 又或者,為了促進公共利益而強制徵收土地建立核四廠, 完全不顧當地人的反對,以法律與命令限制之,就算是合憲呢? 最後下個結論:應該是鼓勵生小孩,無非處罰不生小孩, 鼓勵的方法可以是稅負的減免以及津貼、社會照顧制度的建立, 如果是這樣的狀況,且津貼與社會照顧都有「以法律形成制度」, 我認為,對於人民的權利,以及社會公益都能兩相得益。 ---------- 這篇寫完,大概初三、初四前不會在電腦桌前, 所以整理了一下之前我發文、回文的爭點, 應該可以節省大家閱讀的時間以促進討論吧(好像有點自以為)。 不過,先預祝各位網友除夕春節快樂,領紅包的紅包滿滿滿, 領薪水的可以數前數到手抽筋,顧課業的可以不用天天爆肝也能高趴, 祝大家Happy 兔year, Good Luck to(兔) U                         ---在下有禮了。 -- 基本權的核心精神是人性尊嚴,  而基本權必伴隨著其社會負擔與義務, 基本權利的制度保障,乃是政府的首要義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0.212.162
dans:寫得不錯啊140.119.135.210 01/31 14:03
grifonxu:關鍵就一個,[養小孩],如同扶養親屬一111.252.154.105 01/31 14:26
grifonxu:一般,眾多子女中,由誰扶養減免就算給111.252.154.105 01/31 14:27
grifonxu:那個人111.252.154.105 01/31 14:29
clione33:不應以有沒有小孩來差別稅率 1.161.192.62 01/31 22:54
cosmo2256:不孕症等於被處罰220.132.155.197 02/01 07:29
chosenone:可以收養 111.248.53.116 02/01 21:14
william2001:推。他的小孩又不會孝順我,憑什麼課 59.121.234.17 02/02 18:56
william2001:我稅去養他的小孩。 59.121.234.17 02/02 18:56
valenci:用稅是很奇怪的思考點218.163.151.208 02/03 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