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Jupiter (啞巴)》之銘言:
: http://goo.gl/y628m
: 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 馬促修法明訂說明義務
: 2011-02-17 中國時報 【王正寧/台北報導】
: 貪汙治罪條例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以來,竟
: 然沒有一件起訴案。國民黨主席馬英九昨天表示
: ,由於目前的財產來源不說明罪,僅限於貪汙罪
: 犯偵察,因此,他已經請法務部研究,將僅限貪
: 汙案的「帽子」拿掉,將範圍擴大為不明財產不
: 說明罪,明訂公務員有說明不明財產來源的義務
: 。
: 目前的《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規
: 定於貪汙治罪條例第六條,其條文規定,檢察官
: 於貪汙罪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
: 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間所
: 增加之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之綜
: 合所得總額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
: 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 或說明不實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馬英九在中常會中強調,雖然財產來源不明
: 罪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只要不明財產曝光
: ,檢察官就可以去查,以達遏止效果。
: 馬英九指出,在陽光法案立法時,原本就要
: 朝香港式的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方向,但被
: 認為違背「無罪推定原則」,因此法務部在修法
: 時才會調整為在貪汙案偵查中發現有財產來源不
: 明時,又無法說明正當理由或說明不實者可處三
: 年以下有期徒刑。
: 身兼總統的馬英九認為,公務員的隱私權保
: 障標準與一般民眾不同,除了薪水之外如有其他
: 不相當收入,就應該有義務加以說明。
: 評:
: 沒想到馬總統這個想法,居然跟我之前的論點幾
: 盡雷同。
: 當初我的觀點,認為財產來源不明罪放在貪汙治
: 罪條例,且在貪污時才有這個需要,不但不切實
: 際,且不合邏輯。
: 不切實際,現在已經證明了,但希望將來的修法
: 方向,不是還需有貪污的嫌疑,才須說明其財產
: 來源,否則,仍然不合邏輯。
: 當初的想法就是在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中,把財
: 產申報不實的,以微罪來處罰。前提不是有沒有
: 貪汙,而是只要申報不實,就不是罰錢了事,要
: 以微罪來罰。
: 一個透過微罪來防止貪官以財產申報不實來藏匿
: 貪污的錢,另一個透過微罪來加以追查貪官為何
: 要財產申報不實,是否有貪污的情形。明白地說
: ,一方面從貪污的『因』來阻止貪污,一方面從
: 貪污的『果』反過來追查貪汙。
: 而且從無罪推論來說,從公務員財產申報法來訂
: 這個微罪,犯這個罪的公務員,不是說他犯了『
: 貪汙罪』,而是說他犯了『財產申報不實罪』,
: 就好比以前申報不實要罰錢,現在要坐一兩年牢
: ,這樣的邏輯下,應該沒有違反無罪推論的原則
: ,因為這個罪,是在公務員財產申報不實的情況
: 下才有,而不是只是懷疑他貪汙就犯這個罪。
: 然而這只是初步,我希望從公務員,能擴展到候
: 選人、政黨(如政治獻金申報不實罪、黨產申報
: 不實罪),只是構想,細節可以再討論,總之,
: 陽光應該不只照在公務員,應該連參與政治的候
: 選人、政黨也要照到。
我的立場是,反對這個罪的制定
「財產申報不明」並非貪污的果或因,而是貪污手段,
況且這違反了「刑事上舉證責任義務在於檢方」的原則,
當然,賦予他們說明義務無可厚非,
但要考慮到政府的「手」必須純潔無暇,否則憑什麼使用公權力?
況,依據刑事訴訟的法理,「不自證己罪」原則來看,
請問財產申報不明罪的證據是,只要不申報就算成罪?根本違反人性
試想,如果今天說殺人者死刑,但是如果被懷疑殺人無法證明自己無罪,
就是「妨礙司法」罪嗎?這是何道理?
我認為,頂多讓那人的法律地位,因為無法做出合理解釋而給予不利益即可,
換言之在貪污罪的過程中,使其若不利於己的證據時採用檢方證據就可以了,
而非發現有疑異而不去證明者即是有罪,畢竟要罰的到底是什麼呢?
有人會說,那麼金管法規為何還要公佈財務報表,等真有問題再抓就好啦,
但是,金管法規要保護的是交易安全與資訊透明,自然可以建立這樣的罪
是故,財產不明申報罪,應該變成貪污罪的說明義務的不利益待遇,而非定罪,
刑罰不能只是考慮有沒有罪刑法定主義,在起訴與審判時是要依刑事程序法的,
這不是人權保障與否,而是政府的手必須是要乾淨無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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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只有在這個時候,這個地方,
被正在這裡的我們互詡為天才,走出面前這扇門,
我們就什麼都不是,只不過就是個人,而不是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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