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ayinalive (當代對話 百年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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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轉貼]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 馬促修法明訂說明 …
時間Fri Feb 18 22:13:36 2011
※ 引述《stevegreat08 (仁慈的暴君)》之銘言:
: 「財產申報不明」並非貪污的果或因,而是貪污手段,
: 況且這違反了「刑事上舉證責任義務在於檢方」的原則,
有原則必有例外
: 當然,賦予他們說明義務無可厚非,
: 但要考慮到政府的「手」必須純潔無暇,否則憑什麼使用公權力?
: 況,依據刑事訴訟的法理,「不自證己罪」原則來看,
有原則必有例外
: 請問財產申報不明罪的證據是,只要不申報就算成罪?根本違反人性
: 試想,如果今天說殺人者死刑,但是如果被懷疑殺人無法證明自己無罪,
: 就是「妨礙司法」罪嗎?這是何道理?
財產來源不明罪並非自證已罪
而是已有客觀上顯然可疑為非正當財產來源之下,
公務員有說明義務
若要用你的殺人罪來類比的話
就是若某人手裡拿著染血的刀,全身沾著另一人的血,
他的仇人還正好死在他腳邊
法律就規定這個人有說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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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7.58.151
→ stevegreat08:我不否認有說明義務,但是卻非成罪的 61.60.212.162 02/18 23:51
→ stevegreat08:理由,課予他們不利益即可,為何要成罪 61.60.212.162 02/18 23:51
→ stevegreat08:台灣喜歡的就是不爽就設例外, 61.60.212.162 02/18 23:52
→ stevegreat08:因此例外太多讓人都看不到原則 61.60.212.162 02/18 23:52
→ stevegreat08:再者,財產申報不明構成要件是?? 61.60.212.162 02/18 23:52
→ stevegreat08:檢方的舉證責任也經不是原則而已, 61.60.212.162 02/18 23:53
→ stevegreat08:而是一種上推至憲法層次的原則 61.60.212.162 02/18 23:53
→ stevegreat08:真要類比,譬如平等原則之類的 61.60.212.162 02/18 2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