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great08 (厚黑教主門下)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討論] 論台灣新憲政的可能
時間Mon Feb 28 14:01:45 2011
: 推 CrazyMarc:你先分清楚你指的是規範密度、具體性還 111.241.130.194 02/28 12:41
: → CrazyMarc:是規範層級再來談 111.241.130.194 02/28 12:41
: → CrazyMarc:憲7到憲22全都是憲法予以保障的基本權利 111.241.130.194 02/28 12:42
: → CrazyMarc:差別在於憲8的規範更具體,但是憲8可沒 111.241.130.194 02/28 12:43
: → CrazyMarc:要求到人身自由的限制完全由憲法規定, 111.241.130.194 02/28 12:44
: → CrazyMarc:「依法定程序...」依的當然是法律 111.241.130.194 02/28 12:45
: → CrazyMarc:憲法文本不夠具體和憲法未予保障是兩回 111.241.130.194 02/28 12:46
: → CrazyMarc:事 111.241.130.194 02/28 12:46
: 推 CrazyMarc:其次,個案中不能援引憲法來拒絕適用限 111.241.130.194 02/28 12:49
: → CrazyMarc:制基本權的法律,其基礎也不是因為憲法 111.241.130.194 02/28 12:50
: → CrazyMarc:文本對基本權規範的具體性,而是我國釋 111.241.130.194 02/28 12:51
: → CrazyMarc:憲權是集中壟斷,只有大法官會議對憲法 111.241.130.194 02/28 12:51
: → CrazyMarc:有權威性詮釋的地位,以下法院自然不能 111.241.130.194 02/28 12:51
: → CrazyMarc:直接援引憲法而拒絕適用法律(未經大法官 111.241.130.194 02/28 12:52
: → CrazyMarc:解釋),是以,不止是基本權的部分,包括 111.241.130.194 02/28 12:53
: → CrazyMarc:其他條文在司法實務上自然也只有對法律 111.241.130.194 02/28 12:54
: → CrazyMarc:進行合憲性解釋而適用時有出場機會 111.241.130.194 02/28 12:54
很好,「請你」搞清楚,在討論的過程中,
不時有網友會說,基於國家安全或xxx的理由,法律應該xxx,
根據他們的想法,是憲法都說了是人民是「依法」享有權利的,
法律的能耐似乎被放諸在人權保障之上
再者,「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到底是何所指?
而「法律保留原則」是否本身就有其限制,不能不察,
之前有網友提說,不生孩子就幹麻幹麻,
或說竟然有廢死刑的聲音乾脆讓警察有直接將匪徒處決的權限云云,
請問,為何會有這些說法?
我國歷次修憲,請問修的部分是哪些,是針對哪一個法律在修?
政府組織變更七次,對於人權條款似乎不是那麼重視,
這不能不說是國內政治芬圍的影響,因為政黨只在乎政治權力而已,
但是所謂的「憲政」指的是什麼?閣下想過沒有?
竟然政府組織與權力分配可以這麼常變更,
在下要求讓人權保障更加具體,
讓法律對人權限制或課義務予以更高期待,似乎也很正常吧!
大法官依法有解釋憲法的權力,但是知道嗎,
當法官發現法律明顯瑕疵時,雖然不能拒絕適用,
卻可以停止訴訟逕向大法官請求解釋,
然而大法官解釋時,有一個不成文原則那就是「合憲」解釋,
換言之,除非該法條明顯具有瑕疵,且無論從任一角度切入皆無法使之合憲時,
才會將法條宣告違憲,但為了因應法安定性與可能該法條實屬緊急必要,
則大法官將會指示「限時改正」,而不會逕行宣告立即違憲,
這種「限時改正」的做法,只要一翻開大法官解釋,比比皆是,
但是立法院是可以不與回應的,有一個很扯的案例是這樣的:
釋字530號解釋,最後大法官明文要求立法院兩年內要改變法院系統,
要讓司法院真正的變成「終審法院」,而非單純的釋憲機關或司法行政機關,
廢除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而讓第二審法院分工化,
貫徹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第二審為事後審查審或法律審,強化第一審,
那是90年公佈的,至今.....
「憲政」這個概念,是說人權凌駕於政府權力之上,
而人權的核心精神在於「人性尊嚴」,至於人權條款,
會將其「至少」該保障的人權範圍與法律可限制的範圍作出具體規範,
反觀目前的中華民國憲法,由於歷史因素的影響,
至今以為,憲法只要揭諸基本人權的抽象概念,其餘靠法律與大法官解釋即可,
以為這樣可以減少變更憲法的人權條款變更的次數等等,
在法律保留上,說了四個理由: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促進公共利益,
但是最後一項是否該有一定的行使範圍呢?
看看他國憲法,再看看我國憲法,我們法律的發展強過德日?
人家規範的如此具體,尚有很多學說與判例去深入討論,我們.......
最後要提醒各位可能會忽略或誤會的是,「法律保留」原則不是在規範人權內涵,
而是在說「限制人權須以合理正當的法律始得限制」,
換言之,憲政國家中,人權保障至高無上,政府為有限政府,
只有在人民可能會濫用或會導致他人無法享有相同的權利時,
法律要制定出一定的「法秩序」卻不代表法律可以肆無忌憚的限制,
閣下是否了解而只是故意跟我抬槓呢?
馬英九之前說要簽署國際人權兩大公約後,
要在國內推動人權法的制定,
這在無法變更憲法下,不失為一個好方法,
且這樣的法律是有相當憲法效力的,就如法院組織法之類的,
然而,現在銷聲滅跡了,然後繼續開始譁眾取寵的「專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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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要算劉備,他的特長,全在於臉皮厚:
他依曹操,依呂布,依劉表,依孫權,依袁紹,東竄西走,寄人籬下,
恬不為恥,而且生平善哭,做三國演義的人,更把他寫得維妙維肖,
遇到不能解決的事情,對人痛哭一場,立即轉敗為功,
所以俗語有耘:「劉備的江山,是哭出來的。」這也是一個有本事的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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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0.212.162
推 houkoferng:你根本的問題一直只有一個,一廂情願118.161.232.140 02/28 14:20
→ houkoferng:你講的所有問題,憲法修正後依然會出現118.161.232.140 02/28 14:20
→ houkoferng:因為那不是修正憲法可以處理的問題118.161.232.140 02/28 14:21
→ houkoferng:你可以認為,別人不可以認為?118.161.232.140 02/28 14:21
→ stevegreat08:說到底,這裡哪個人不是一相情願? 61.60.212.162 02/28 14:26
→ stevegreat08:至於這篇我只是告訴大家「憲政」在國 61.60.212.162 02/28 14:26
→ stevegreat08:際發展的當前認知而已,至於其他的, 61.60.212.162 02/28 14:27
→ stevegreat08:各位自行看去,我的想法就是政府不能 61.60.212.162 02/28 14:27
→ stevegreat08:失信於民,當然這又是一相情願.... 61.60.212.162 02/28 14:27
→ stevegreat08:就像廢死刑、促進社福、提高稅率, 61.60.212.162 02/28 14:28
→ stevegreat08:我這行為不過就是烏鴉在叫而已^^ 61.60.212.162 02/28 1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