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great08 (厚黑教主門下)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討論] 論台灣新憲政的可能
時間Mon Feb 28 16:00:10 2011
※ 引述《CrazyMarc (What The Fuck <WTF>)》之銘言:
: ※ 引述《stevegreat08 (厚黑教主門下)》之銘言:
: ^^^^^^^^ ^^^^^^
: ^^^^^^^^
: 首篇『憲法保障』所引發的第一個問題是『定義』
: ps:〔批判思考導論第3頁〕missimer著 蔡偉鼎譯 學富文化出版
: ISBN:986-7840-05-4
: 你所主張憲法保障一語所指為何?
: 現行憲法不保障基本權?
: 如果現行憲法已保障基本權(釋憲文很多,不贅述),那麼你所主張的憲法保障
: 又是為何?
: 憲7到憲18、憲21、憲22不是憲法明文保障嗎?
: : 很好,「請你」搞清楚,在討論的過程中,
: : 不時有網友會說,基於國家安全或xxx的理由,法律應該xxx,
: : 根據他們的想法,是憲法都說了是人民是「依法」享有權利的,
: 他們的想法???所以憲法該為他們的想法負責囉?
: 以下基本權條文
: 第 7 條
: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
: 第 8 條
: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 第 9 條
: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 第 10 條
: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 第 11 條
: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 第 12 條
: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 第 13 條
: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 第 14 條
: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 第 15 條
: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 第 16 條
: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 第 17 條
: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製及複決之權。
: 第 18 條
: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 第 21 條
: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 第 22 條
: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
: ==================================================================
: 條文從沒說『依法律』才保障
: 看看義務和限制權利的條文
: 第 19 條
: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 第 20 條
: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 第 23 條
: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這時依法律就出現了
: 也就是說,憲法所規定的基本權,憲法本身即肯定地保障,當國家要予以
: 限制時,『法律保留』
: 基本權的限制法律保留=基本權的保障法律保留=憲法未保障基本權
: 你的意思是這樣嗎?
: ====================================================================
: 一項一項來
: 如果你硬要把定義(論證的前提)跟後面的憲政運作整個放一鍋端
: 恕我沒那個時間奉陪
很好,既然閣下提到了,我可更深入答辯,
「法律保留原則」是憲政基本原則,自不待言,
但我所謂,憲法保障人權的深度以及具體性,
使人民能夠具體的了解自己在憲法上地位,是否也有相等的重要呢?
閣下非如他人,想必是專業人士,因此容在下正言以對,
對於基本權的看法與重視程度,以及個人是否有「權利」去反對群體,
國人到底所站在的立場為何呢?這是我之所以一直強調的原因
我這麼說好了,
人權原則至高無上不得侵犯,例外的在一定條件下給予法律限制之,
法律由於是人民依合法正當程序選出的國會制定,且具以一般性普遍性,
足以代表大眾意志,且不能違反當前憲法的諸多原則,
是以,「良法」理所當然可以限制人民權利,課予義務,
然而違被民意或憲政原則的「惡法」,人民是否該當遵守呢?
答案是有種就違反,然後遭到起訴在一切救濟程序無效下,則可以釋憲,
在美國不時有人會這樣做,悉求能獲得最高法院重視,台灣則無!
我要闡明者,人權條款的規範方法與原則的揭櫫,
英美法系是判例夠成的,除非聚集了夠多判例得到國會重視才會與以立法修憲,
歐陸法系則靠憲法給予「最低」內涵的保障,不足的部分才由判例與學說補充,
台灣無法學習英美那樣靠判例去一一確立憲法原則,
只能靠憲法去「明示」,因為國人很多還保留在「明文規定」者為限,
各國憲法中的人權條款,不時還在修正、補充,
台灣呢?卻仍保留在具體保障由判例形成,或由法律具體規範,
然而,「罪刑法定」原則、「證據裁判」原則是不是憲法原則?
但是國人對於這些概念,是怎樣認知呢?
基本權限制由法律保留,「並不等於」基本權保障由法律保留,
因為基本權是憲法直接保障的,之所以給予限制是因為「必要且不得已」,
要知道,基本權條款對抗的是什麼,政政府還是人民?
人民法益受到人民侵犯,或者人民之間糾紛,政府要出來插手,
但是政府對人民的侵犯呢?就只能靠憲法了,
換言之,我希望的是憲法至少要有「最基本」保障內容,
而非通通概括規定,我不斷說我國法律發展上不及他國,
當各國不時的提出新的人權概念時,總會最後修顯擴充之,
越往後代的憲法,人權保障條款越細密,甚至是具體規範法律可以限制的範圍,
至於國民義務,也給予相當基本權利保障,並非「一言以敝之」
我認為,各國制度之所以能夠運作流暢,
不只因為他們更替憲法或制度很少、很穩健,
而是當初制定憲法的那群人或主導的那個人,雖有眾人擁護卻仍克己守法,
美國華盛頓雖說是懶得當第三任總統因而下野,第二任遵循,
從此建立了這項慣例,但是如果當初還在邦聯條款,那麼這制度會被討論嘛?
英國歷經光榮革命、清教徒革命,以及某個國王的人頭,
加上後繼君王迫於無奈而任命國會多數黨魁出任首相以保命,
能夠建立這樣的「君主立憲式的內閣制」嘛?
法國第五共和,因為有鑒於第四共和總是無法讓內閣穩定,造成朝野動盪,
因此戴高樂出來修訂憲法,加強總統權限,但始終依照傳統任多數黨魁為總理,
若非如此,法國雙首長制所可能引發的左右共治,會是討論的重點嘛?
德國威馬共和憲法在當時可以說是「最先進」的憲法,
可是卻因為總統與總理互相爭權,以及德國當時政經環境混亂,
終於出現了希特勒之流的人來,
中國先秦時代,申不害在韓王支持變法,卻因為「舊法不廢,新法又生」,
加上國內封建貴族的反彈,終就無法取得如齊、秦那樣的成功
因此憲政運作的有兩個大前提,
其一要有「強人」遵守法律而建立的傳統,其二要有明確的明文制度,
同理,目前台灣對憲法的關切重點,仍在國會要有幾席,要怎麼選,
但是這些反而是可以由「法律」具體規範即可,
憲法只要規定議員消極條件,要求法律要注意代表性等就夠了,
現在憲法修成這樣根本明擺著反正還有第八次,
而當前憲法修改要全體過半數,若以最高投票率(七成)來算,
相當於要有參加投票的四分之三「才有希望」通過,
已經自我閹割,斷絕後路,這或許說要各政黨遵守憲法不要隨便更變,
但是當憲法喪失了一定的修正功能,又期待立法院不理會的司法院做解釋,
這......該如何呢?因此至少先把人權保障制度規範好,
其餘的,就是等強人出來建立「如何守這個法律」的傳統
我很重視人權保障那一塊,就政治活動而言那比選舉與政府組織更切身,
國人不會去看判例啦,偶有如閣下或某些專業網友,會去翻翻判例或學說,
能把法條複製下來給大家看,那已經是要對他刮目相看了,
也因此,我才說更應該增修人權條款或制定「人權法」
--
其次要算劉備,他的特長,全在於臉皮厚:
他依曹操,依呂布,依劉表,依孫權,依袁紹,東竄西走,寄人籬下,
恬不為恥,而且生平善哭,做三國演義的人,更把他寫得維妙維肖,
遇到不能解決的事情,對人痛哭一場,立即轉敗為功,
所以俗語有耘:「劉備的江山,是哭出來的。」這也是一個有本事的英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0.212.162
→ ryannieh:大法官解釋過那麼多條法違憲還沒有? 74.111.48.3 03/02 05:06
→ stevegreat08:有算過多少是限時改正嘛? 61.60.212.162 03/02 1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