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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oukoferng (GHOTBI監督,我要冠軍~)》之銘言: : 講了老半天,也只是在繞那個全部混在一起的死胡同 : 套專業用語=\=專業、長篇大論=\=專業,你只是把一堆含糊不清的概念混在一起 : 一點用處都沒有。就像你也沒有辦法告訴任何板友。規定政府組織的規定在憲法 : 當中為什麼不重要?只會死套著一句人權至高不可侵犯就亂填充一般,也沒辦法 : 告訴任何人為何現在這部憲法不列舉就無法保障? : 就如同你之前談經濟與法律的關係一樣荒誕,應把外交官跟政務官畫成等號, : 無視最基本的國際因素,一廂情願的認為沒有人才。 : 講回這篇,抓著人權至高沒甚麼大不了,但問題是浪費那麼多篇幅完全在講不著 : 邊際的東西。法律、憲法會有很多套學說、觀念,為的是甚麼?就是法律施行上 : 有不同的看法,不同的程度之差。那不是把法條列出來或著照你所講的有個人權法 : 就可以做到的,也不是有人權法就代表人權進步,你自己都知道威瑪憲法號稱先進 : 卻死在政治運作上,但政治運作反應的是甚麼是社會現實。美國建國先賢、戴高樂 : 的做法都是有其政治環境下的反應,完全無視此點光在那邊講理論講原則。那就 : 是無視現實一廂情願 : 完全不顧現實社會的運作,就躲在一堆專有名詞觀念裡面打轉,說甚麼因為民眾 : 不看判例云云,這已經不是躲在象牙塔而是根本的「自以為專業的無知」。你要 : 推動修憲,就要先說服我們這些「不具專業」的一般人,而不是像游盈隆之流 : 選輸還要怪選民民主素養不夠~╮(﹀_﹀")╭ 推文,無法盡說,在下就再用回文吧,姑且看之: 民主法治國家要能夠真正確立,並非只是「政治現實」而已, 有時候就是要根除這些「政治現實」,所以才有這些法與制度, 有了制度,還必須要去做,且能有效的作,否則也稱不上法治 人權法的制定,只是初步;重點是之後的施行, 但是,沒有法制就「沒法可守」,華盛頓、戴高樂先做的是什麼? 先讓自己不當兩任總統,先任多數黨黨魁當總理,還是先主持憲法改革? 試問,目前台灣在人權保障方面,能做到哪些? 除了偶有廢死聯盟、環保團體、婦幼聯盟、日日春等出來喊人權、環保, 或者靠著大法官每任有各每任的說法,架構著憲政秩序, 講句「不切實際」的話,大法官憑什麼解釋憲法?因為憲法有規定? 而當他們宣告某些法律違憲或合憲,所根據的是什麼? 我說,台灣目前的憲法只是在說有「這個東西」, 卻不去定義「這個東西」,至少「最基本」的保障界線要有, 換言之,例如言論自由、財產權哪些是「絕對」不容侵犯, 而哪些自由、權利是施行時必須符合社會公益的, 又有哪些自由、權利是必須由法律建立制度家以保障的, 基本上,依照各國國情與不足的部分,總會在憲法中反映出這些狀況, 日本憲法中的夫妻平權、德國憲法中家庭制度與拒絕兵役的保障及替代, 以公共利益限制財產權時,對於「補償」是否應該注意, 徵稅時,人民有哪些權利,可否積極對國家要求社會福利呢? 每家學說,都是在施行憲法上有所出入, 但是更多的是分歧是,發現了現實制度的不足而希望改善目前制度, 這無論是我國還是外國最終都是如此, 當一個概念或作法走到盡頭時,就是必須靠改善制度來解決, 譬如美國雖然慣例是總統不能當超過兩任,但是小羅斯福打破了傳統, 而國會在小羅斯福去世後,就修憲讓總統只能當兩任, 美國有很多法律是為了改變判例,認為法院的認為與自己認知產生出入而修改, 但也有法律是為了讓分歧的判例得到統一或確立,而以法律加以規範之, 德國、美國的人權條款至今仍在考慮是否要增加,該增加哪些, 台灣非判例法國家,且人民總是以具體明文當作依據, 因此,制定人權法或修現實增訂人權條款是必要的 板上有網友說,憲法只需要「原則性」規範即可,何必事事規定, 同理,政府組織只要確保「三權分立」或「五權分立」, 或者確定「內閣制」或「總統制」,國會是否可以倒閣,如何倒閣即可, 何必管國會如何選,選哪些人,該選幾個人,這些是原則? 那麼我是否就可以也一樣拿來當作是讓人權各條款內涵更充實的理由呢? 到底憲法該規範哪些,而規範的目的是什麼呢? 之所以制定消費者保護法,不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如果是現實那就是消費者活該, 制定兒少保護法、菸害防制法,不是為了要根除當前弊病? 我發文或回文,主要說的是,要有制度當出現強人能克己而形成慣例時, 自然而然,這個制度可以完全的流傳下去,剩下的就是遵守與改善, 台灣短短二十年修憲了七次,造成如今憲法依然無法好好的正常運作, 原因在於人們還在思考可能會有的第八次; 另一方面,台灣修憲等於是修改憲法增修條文而非修改整個本文, 憲法增修條文不過類似於憲法施行法,然而卻凍結了三分之二的條款, 所為者都還是在政府組織的細節,最後又提高修憲門檻, 導致未來發現立法院的選舉方法不合乎時代時,卻又難以修改, 要知道台灣投票率最高不過七成,要全體的半數通過, 等於是要最高投票率時的有效票七成多才可能通過, 比罷免總統、變更領土、通過條約還要困難,不能不說是閹割自己,斷了後路 只有先制定好制度與法律,告訴人民就是有這些東西, 至於執行方面,只要出現一個「強人」無論基於何考量都能克己守法, 「制度+習慣=法秩序」,等號左邊少任一個不行,這就是要改變現實的現實, 順帶一提,有人曾拿某日本動畫來說嘴: 「陽泉酒家的傳統是顛覆傳統,大法官的原則是沒有原則」,不信看看釋憲去 -- 其次要算劉備,他的特長,全在於臉皮厚: 他依曹操,依呂布,依劉表,依孫權,依袁紹,東竄西走,寄人籬下, 恬不為恥,而且生平善哭,做三國演義的人,更把他寫得維妙維肖, 遇到不能解決的事情,對人痛哭一場,立即轉敗為功, 所以俗語有耘:「劉備的江山,是哭出來的。」這也是一個有本事的英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0.212.162
houkoferng:顛覆傳統也是在實質基礎上,118.161.232.140 02/28 22:14
houkoferng:泉陽酒家不會要你加鹽去變酸味118.161.232.140 02/28 22:15
houkoferng:你就是一職在搞這套唯心煉金術118.161.232.140 02/28 22:15
stevegreat08:唯心?那你就是純唯物了! 61.60.212.162 02/28 22:24
stevegreat08:法律功用在兩者,一是改變,另一是確定 61.60.212.162 02/28 22:25
houkoferng:我從來不否認我偏向唯物至上論118.161.232.140 02/28 22:28
houkoferng:問題在於任何東西都要回歸現實,特別是118.161.232.140 02/28 22:29
houkoferng:法規、政策你要談思想做學術唯心沒差118.161.232.140 02/28 22:29
stevegreat08:唯物的後果你知道的 61.60.212.162 02/28 22:47
mapleone:修憲本就該比罷免總統、變更疆域困難。 24.68.45.4 03/01 01:58
---------------------------------------------------- 我一直強調的,制度的確立是由「具體條文」與「實踐習慣」, 國人的認知是什麼?   有具體明文就是一切,管他何為憲法原則? 歷次修憲的討論範圍,總是在政府組織方面大作文章,   請問,憲法的目的是什麼呢? 當一個國家的某個法律依判例或習慣發展到極緻或仍為不足或發生阻礙時, 只要靠「修法」或「修憲」解決,沒錯!其他法律也有保障人民的功能, 然而能夠與國家權力相對抗者,只有「憲法」與「基本權」, 現在台灣的人權發展已經面臨到了「瓶頸」,   這個「瓶頸」來自於當人權通通依靠司法部門做出解釋,    而無法提出「最低保障」,或者當違憲宣告的原因頻頻受到挑戰時,   請問,人民靠什麼去保衛自己呢? 是否有發覺到,某些人總以「促進公益」當作限制基本權的原因,  當「公益」無線上綱時,個人自由將如何受到保障呢?   我不斷的重複著很多事情,尤其是「歷次修憲」的內容, 當立法院該有幾個席次、分配與選制一直修改時,  請問對於基本權著墨了多少?拿一點精力去討論點人權與憲政原則吧! 至於說,保留後代可以解釋憲法權限的同時,  是否意味著制憲者制定的範圍越少越好呢,讓後代去補充呢?   如果是這樣,也請考慮前人是否有位我們見了什麼憲政傳統呢?  公民教育總要有教材,沒有法律誰人會聽?誰人會信?   各位認為人權保障有了司法部門的判決與法律就能維持?    那麼對於司法部門,你們信任乎?國人信任乎? 政治本是「唯心」,民眾哪在乎「唯物」?  與各自利益與所信任者相同則趨向結合,反之則互相攻訐,   誰理會具體事實如何?只有在於心理感受而已!    陳水扁在第一任內就已經被人攻擊了,為何第二任仍能打贏連宋? 當國內學者急呼國會減半過於倉卒,    然而人民卻仍認為「國會減半國會不亂」,立委不用太多云云,   那麼,為何又人認為政治能「唯物」呢? 當國人與某些版友以具體條文來當作是憲政的全部時,法律就該跟著進步! 「釋字」哪一個沒有受到學說或其他法官批評的,   當換群大法官上台,就會找機會進行補充、廢止、新增,    管他是否有維持到法秩序「一致性」? 增訂人權條款,或制定人權法,雖說是讓人民知道有這回事,  但另一方面,也是要求司法部門至少能夠做出最低程度的保障,   由「條文」規定的憲法原則,與絕不容侵犯的人權,    至少能有讓司法部門與立法部門對抗的基本「能力」!  我斷言,除了從事涉及司法實務或學術研究,或如我們這種有閒會翻「釋字」,   國人可不會去動所謂的六法全書,更不會具體去討論某條文如何如何?    但是真拿出來討論的,多數人也只停留在法律怎樣怎樣,或實務上怎樣怎樣,     然後總能得到一個結論:「條文都是屁!我根本不會這樣做!」 憲政,沒有一個能夠與時俱進修改的「條文」,以及能夠適應情勢的「習慣」,  最後就是各自說各自的,別忘了三個部門都有解釋法律的權力,   只是最後的解釋權在司法部門,但別忘了其他兩個部門可以選擇不理會,  畢竟沒有法律就無裁判,裁判後沒有執行等於不存在!   只要改變法律規定,或修改憲法就夠了!  這就是各國之所以面臨重大憲法解釋時,總會修憲或修法的原因!   看看美國國會還有多少待通過的修憲案提議,看看德國修憲的狀況,再看看我國! 我不否認以成本最低的方法去從事相同的事已得到相同的結果,尤其是修憲方面  但那是在他們能夠靠著判例以及他們始終知道一些深植人心的憲政原則,   台灣做的總是在同個地方塗改,總是坐著其實是重複的事,這才是浪費成本的,  有些時候,當要該使往更進一步的民主法治國家方向發展時,   就該好好的反省一下當前憲法的不足以及過當,國人要學學德國的謹慎,    不是認為自己能夠如英美那樣的自我節制,我從信人可以自我節制! 人性本賤!看看歷次修憲結果,以及各政黨譁眾取寵的伎倆就能知道的!  什麼話最譁眾取寵?那就是「愛台灣、拼經濟」,  哪個聰明的投資人與企業主不知道台灣經濟走到盡頭了,但卻有默契的不說,   但就是有人會犯賤去自願當烏鴉,一直說「傻瓜、傻瓜」!    被人拿石頭扔到頭破血流.....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03/01 04:18)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03/01 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