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tevegreat08 (厚黑教主門下)》之銘言:
: 很好,既然閣下提到了,我可更深入答辯,
: 「法律保留原則」是憲政基本原則,自不待言,
: 但我所謂,憲法保障人權的深度以及具體性,
: 使人民能夠具體的了解自己在憲法上地位,是否也有相等的重要呢?
靠修憲來達成「使人民能夠具體的了解自己在憲法上地位」???
手段對目的的有效性是從哪裡推導出來的?
: 閣下非如他人,想必是專業人士,因此容在下正言以對,
: 對於基本權的看法與重視程度,以及個人是否有「權利」去反對群體,
: 國人到底所站在的立場為何呢?這是我之所以一直強調的原因
基本權條款具體明確化,於是「國人對於基本權的看法與重視程度」就會改善了?
手段對目的的有效性是從哪裡推導出來的?
: 我這麼說好了,
: 人權原則至高無上不得侵犯,例外的在一定條件下給予法律限制之,
: 法律由於是人民依合法正當程序選出的國會制定,且具以一般性普遍性,
: 足以代表大眾意志,且不能違反當前憲法的諸多原則,
: 是以,「良法」理所當然可以限制人民權利,課予義務,
: 然而違被民意或憲政原則的「惡法」,人民是否該當遵守呢?
說這些和「人權條款在憲法中具體化」的關連性是什麼?
有了人權條款,民眾就破除惡法亦法這種觀念了嗎?
: 答案是有種就違反,然後遭到起訴在一切救濟程序無效下,則可以釋憲,
^^^^
是誰有種呢?人民?法官?
: 在美國不時有人會這樣做,悉求能獲得最高法院重視,台灣則無!
如果指的是人民要有種的話,人民無種衝撞惡法,所以人權條款萬靈丹?
再問一次,手段對目的的有效性是從哪裡推導出來的?
: 我要闡明者,人權條款的規範方法與原則的揭櫫,
: 英美法系是判例夠成的,除非聚集了夠多判例得到國會重視才會與以立法修憲,
: 歐陸法系則靠憲法給予「最低」內涵的保障,不足的部分才由判例與學說補充,
: 台灣無法學習英美那樣靠判例去一一確立憲法原則,
: 只能靠憲法去「明示」,因為國人很多還保留在「明文規定」者為限,
所以為了用憲法文本教育民眾,要用現在的、有時、事、地侷限性的「我們」
來壓縮未來子子孫孫解釋憲法的空間?
Posner法官在『法律與文學』一書有段發人深省的陳述
: 各國憲法中的人權條款,不時還在修正、補充,
: 台灣呢?卻仍保留在具體保障由判例形成,或由法律具體規範,
: 然而,「罪刑法定」原則、「證據裁判」原則是不是憲法原則?
: 但是國人對於這些概念,是怎樣認知呢?
: 基本權限制由法律保留,「並不等於」基本權保障由法律保留,
: 因為基本權是憲法直接保障的,之所以給予限制是因為「必要且不得已」,
: 要知道,基本權條款對抗的是什麼,政政府還是人民?
: 人民法益受到人民侵犯,或者人民之間糾紛,政府要出來插手,
: 但是政府對人民的侵犯呢?就只能靠憲法了,
只有憲法?
刑事訴訟法不也有在限制國家強制力?
行政程序法、國賠法、刑法...etc.
這些都有針對國家對人民不正當侵害的具體規定
法的實踐(人的行為)出了問題≠法的內涵出了問題
也許變更、定義、具體化法的內涵有助於法的實踐
特定到你所談論的「人民的法的認知」
有所幫助嗎?推導的依據為何?
: 換言之,我希望的是憲法至少要有「最基本」保障內容,
: 而非通通概括規定,我不斷說我國法律發展上不及他國,
: 當各國不時的提出新的人權概念時,總會最後修顯擴充之,
: 越往後代的憲法,人權保障條款越細密,甚至是具體規範法律可以限制的範圍,
: 至於國民義務,也給予相當基本權利保障,並非「一言以敝之」
「我國法律發展上不及他國」
這裡產生一個有趣的問題
他國發展向『具體化、明確化』
那麼,具體化、明確化是較先進的嗎?
概括化比較不先進嗎?
我用Posner的話:不管制憲者多麼才華洋溢,群眾未必願意讓自己的選擇被兩百
年前的人所控制。
還有Marshall的話:憲法受限於本質,必須只能標出大綱,指出重要目標,並從
這些目標的本質推演出構成這些目標的次要部分。
ps:以上均引自『法律與文學』by Posner
: 我認為,各國制度之所以能夠運作流暢,
: 不只因為他們更替憲法或制度很少、很穩健,
: 而是當初制定憲法的那群人或主導的那個人,雖有眾人擁護卻仍克己守法,
: 美國華盛頓雖說是懶得當第三任總統因而下野,第二任遵循,
: 從此建立了這項慣例,但是如果當初還在邦聯條款,那麼這制度會被討論嘛?
: 英國歷經光榮革命、清教徒革命,以及某個國王的人頭,
: 加上後繼君王迫於無奈而任命國會多數黨魁出任首相以保命,
: 能夠建立這樣的「君主立憲式的內閣制」嘛?
: 法國第五共和,因為有鑒於第四共和總是無法讓內閣穩定,造成朝野動盪,
: 因此戴高樂出來修訂憲法,加強總統權限,但始終依照傳統任多數黨魁為總理,
: 若非如此,法國雙首長制所可能引發的左右共治,會是討論的重點嘛?
: 德國威馬共和憲法在當時可以說是「最先進」的憲法,
: 可是卻因為總統與總理互相爭權,以及德國當時政經環境混亂,
: 終於出現了希特勒之流的人來,
以上你所引的例子,不正是說明了法的實踐的重要性?
以上那些人有用立憲、修憲作為手段嗎?
: 中國先秦時代,申不害在韓王支持變法,卻因為「舊法不廢,新法又生」,
: 加上國內封建貴族的反彈,終就無法取得如齊、秦那樣的成功
: 因此憲政運作的有兩個大前提,
: 其一要有「強人」遵守法律而建立的傳統,其二要有明確的明文制度,
: 同理,目前台灣對憲法的關切重點,仍在國會要有幾席,要怎麼選,
: 但是這些反而是可以由「法律」具體規範即可,
: 憲法只要規定議員消極條件,要求法律要注意代表性等就夠了,
: 現在憲法修成這樣根本明擺著反正還有第八次,
: 而當前憲法修改要全體過半數,若以最高投票率(七成)來算,
: 相當於要有參加投票的四分之三「才有希望」通過,
: 已經自我閹割,斷絕後路,這或許說要各政黨遵守憲法不要隨便更變,
: 但是當憲法喪失了一定的修正功能,又期待立法院不理會的司法院做解釋,
: 這......該如何呢?因此至少先把人權保障制度規範好,
憲法基本權規定的解釋空間很大,加上憲23的比例原則
已經足夠大法官們操作
: 其餘的,就是等強人出來建立「如何守這個法律」的傳統
: 我很重視人權保障那一塊,就政治活動而言那比選舉與政府組織更切身,
: 國人不會去看判例啦,偶有如閣下或某些專業網友,會去翻翻判例或學說,
: 能把法條複製下來給大家看,那已經是要對他刮目相看了,
: 也因此,我才說更應該增修人權條款或制定「人權法」
增修人權條款或制定「人權法」
國人就會去翻翻判例或學說、貼貼法條?
最後還是問一次:手段對目的的有效性是從哪裡推導出來的?
並附上奧坎剃刀一把:
切勿浪費較多東西,去做『用較少的東西,同樣可以做好的事情』。
臺灣欠缺的,從來都是法緒教育和「真正」的公民教育
而不是以為修修憲法或法律,人民就會當下頓悟
真的滿腔熱血的話,不如修教育學分去考各中小學公民老師
啟迪下一代的公民意識
影響遠比「法律人」喊喊修憲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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滾滾長江東逝水 浪花淘盡英雄
是非成敗轉頭空 青山依舊在 幾度夕陽紅
白髮漁樵江渚上 慣看秋月春風
一壺濁酒喜相逢 古今多少事 都付笑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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