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great08 (自詡為暴君)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討論] 論台灣新憲政的可能
時間Tue Mar 1 19:07:54 2011
請問那些認為憲法「只是」規範政府組織的人,
憲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是不是「保障人權,有限政府」?
而之所以要「有限政府」,是為了什麼?
要知道,某些東西是「先驗的」,也就是非「經驗」所能主導的,
民主法治國家的前提是什麼?是憲法!那台灣憲法是成文或不成文呢?
台灣「不是」判例法國家,哪怕是判例法至少也要數十年至百年,
或許有人會拿英美法國家當作例子,但是請注意台灣是承襲歐陸法系的
既然台灣是「成文法」國家,最高指導政府原則的是什麼?就是法律!
那麼法律是誰制定?是國會!法律是全體國民公意的表現,
那為何大法官有權利解釋憲法?只是因為憲法有規定嗎?
又為何有些法律條文不是如判例那樣解釋的,為何法官可以做限縮或擴張呢?
憲政國家,就是民主法治國家,而台灣是成文法國家,要依的就是法律,
哪怕是判例也不能「反對」法律,但是卻可以在適用提出「限縮」,
這乃是防止法律條文規定不明為免過於擴張,在一定範圍內做目的性限縮,
但是可以說判例可以拿來作為法律的補充呢?不行!因為判例不應該違反法律!
同理,憲法解釋是歷代大法官們所形成的判例,其地位相當憲法位階,
但是仍然不可以違背諸多憲法原則!也因為政局不重視這點,
所以大法官頂多只能「無奈」的「積極造法」,但這是錯誤概念!
因為,成文法國家,法官不能「造法」,而是「法續造」,
前者是判例法國家可接判例作為判決依據,但是後者是只能當做參考!
法律之所以要出現,是為了要確定法律秩序,
也是要看那個「法律所要針對的事實」,是立法者所要維持還是要廢止的,
如果通通是為了符合實情,為何要要制定公平交易法與證交法呢?
若還在可以由判例作為補充時,就繼續依照判例來當作「判決理由」,
一旦立法者認為這該由制度保障或廢止,就會將其法律「具體化」,
例如,民法第425條之一,民法第988條之一等,都是這樣產生的
發了、回了、推了這麼多文,要說其實很簡單!
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這是廢話),但要肯定有先於憲法的原則先出現,
譬如人們應該有主權,人們的自由與財產應該不容侵犯,但仍需服從社會化,
譬如政府應該要服從分權原則、要服從民主原則、要平衡國內各族群,
譬如人民與政府都要服從法治國原則,人民應受到政府照顧等等,
譬如人們有反抗壓迫的權利,而所有基本權來自於「人性尊嚴」等等
也因此人民才有「資格」去制定憲法、組織政府、向政府請權利救濟等,
回應那些質疑憲法性質的人,憲法是人權典章與政府組織法,
再回應那些憲法只需要「原則性」規範的人,真正需要原則規範的是組織法,
很多人喜歡說「現實」,「唯現實」主義至上,那反而是最忽略現實的
法律就規範性質而言,可以分為「組織法」與「作為法」兩種,
如果真的是要照顧現實,應該是讓「組織法」最大彈性化,
而讓「作為法」確定行政機關「能做、該做」的事以及其「權限」,
甚至,後來更出現了各種「基本法」用來約束「作為法」,
這在行政法規就是一堆了,而這樣的基本法是「最低限度的保障」,
基本法與普通法不同,沒有「特別法優先適用」的原則適用,
當受到約束的法律不足「基本法」要求的保障時,基本法依然適用!
憲法之所以被稱作國家根本大法,甚至被有些國家稱為「基本法」也是如此
回過頭來,為何我一直希望能夠增修人權條款,或者期待人權法的制定,
是因為目前台灣的人權條款是以「判例」作為補充,
不去思考是否要「提升基本權保障的『最低規範內涵』」,
言論自由的範圍是什麼?新聞自由為何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
是不是只要依照法律保留的那「四個目的」就算正當呢?
現代化的憲法所要求是「最低程度的基本權保護」以及「制度性保障」,
各國一直在精進,也一直在反省,我國也是,只是似乎不被國人所重視,
國人所重視是政府組織到底該麼選而已,但這些東西反而可以原則限制即可
看看大家最熟悉的美國憲法,然後去看看日本與德國的憲法,
請問有誰是僵硬的給予規定呢?還是賦予法律加以細節性規定呢?
但基本權保護不能用法律作「細節」定義,而是要使之「具體」呈現,
然而,要讓他具體呈現是否需要憲法給予一定的「不容侵犯性」呢?
而這些不容侵犯的部分正是拿來抵抗政府的理由,也是人民可以要求的
憲法不能隨變更動,會浪費社會資源,但早已經經歷七次憲法了,
而每次所修的部分又是什麼呢?
所謂怕造成社會資源浪費,不只是投票的浪費,有更多是法律的整頓,
以及政府部門權力的重新配置與熟悉「新」的憲政習慣,
但是基本權條款的修訂會動到新的憲政習慣?會重新分配政府部門權力?
一連串的憲法解釋逐漸形成的保障模式,用基本權條款加以確立,
把可能會發生的問題盡可能一次清理,這就是憲法的修訂不是嗎?
譬如美國總統連任限制從「習慣」變成「第22條增修案」
之前我說「陽泉酒家的傳統是顛覆傳統,大法官的原則是沒有原則」時,
有人說,就算要顛覆傳統也要有一定的基礎事實,不可能忽然誕生!
同理要改變某些政治文化,只有改變目前法律制度,進而施行形成習慣,
不用對「修憲」這兩個字感到敏感,我可不想動動某些人的「神主牌」,
也知道施行的重要,但是施行到一定時間,而遇到瓶頸或想要更進步時,
終究還是要「改變當前法律」,而台灣政是面臨到這個時期了
然而憲法修正的可能幾乎被「閹割」了,因此我只是小小的要求制定人權法,
這也不是我說的,而是馬政府所許諾的,只是.......
說「愛台灣、拼經濟」,但是真正的「愛台灣」是確定「民主法治」的成果,
而真正的「拼經濟」是確立資訊透明制度,以及促進訴訟時程與客觀,
人權,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先驗性」概念,而成文法要保護人權只能靠憲法,
除非認為「判例」就是「法律」,但是只是表象不是事實.....
--
無法用道理說服,就用事實讓其懾服,
無法用事實懾服,就用武力讓其臣服,
無法用武力臣服,就直接讓其穿喪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9.128.1
推 houkoferng:整篇鬼扯,最好法律或憲法是先驗的 111.249.180.76 03/01 19:52
→ houkoferng:整篇只證明你根本不知道甚麼叫做先驗 111.249.180.76 03/01 19:52
→ houkoferng:連現象的表象都沾不上 111.249.180.76 03/01 19:53
→ houkoferng:我要向唯心論者道歉,稱你唯心論根本是 111.249.180.76 03/01 19:53
→ houkoferng:對唯心論者的污辱 111.249.180.76 03/01 19:53
→ assistking:樓上也別這麼氣啦 有話好好說嘛 61.231.140.48 03/01 21:38
→ stevegreat08:樓樓上你看清楚,我說什麼是先驗的? 111.249.132.26 03/01 22:39
→ stevegreat08:我是說某些東西,那是先於憲法存在的 111.249.132.26 03/01 22:39
→ stevegreat08:我整偏鬼扯 你只看前面沒看後面, 111.249.132.26 03/01 22:40
→ stevegreat08:搞唯物的現在似乎都沒好下場 111.249.132.26 03/01 22:40
→ stevegreat08:要抨擊人,不要看到影子就放槍 111.249.132.26 03/01 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