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great08 (自詡為暴君)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討論] 論台灣新憲政的可能
時間Thu Mar 3 03:23:44 2011
: 推 bettery:唷,國會制訂憲法性質法律,你的法位階理 210.69.124.40 03/02 17:45
: → bettery:論還真是獨特啊,在不成文憲法國家明明就 210.69.124.40 03/02 17:46
: → bettery:只是一般法律,哪來的憲法性質?您老人家 210.69.124.40 03/02 17:46
: → bettery:自己封的?更不說不成文國家一堆憲政層次 210.69.124.40 03/02 17:47
: → bettery:的判例法,那些判例也是跟其他判例同位階 210.69.124.40 03/02 17:47
: → bettery:有比較高嗎? 210.69.124.40 03/02 17:48
: → bettery:再加上大憲章的憲法層次定義,很多根本都 210.69.124.40 03/02 17:49
: → bettery:成文憲法國家的學者硬冠上去的,在他們自 210.69.124.40 03/02 17:50
: → bettery:己本國也都不知道為什麼被搞成那麼高 210.69.124.40 03/02 17:50
: → bettery:許多不成文國家的判例中,法律去搧你所謂 210.69.124.40 03/02 17:52
: → bettery:「憲法性質」法律的巴掌的案例很多,如果 210.69.124.40 03/02 17:53
: → bettery:拿來位階論來說,這根本很突兀,但是如果 210.69.124.40 03/02 17:53
: → bettery:要硬凹說這只是性質分類,那分這個有什麼 210.69.124.40 03/02 17:53
: → bettery:特別的必要性?分爽的? 210.69.124.40 03/02 17:54
不用覺得奇怪,國會制定具有「憲法性質」的法律,
就涉及到,你到底對「憲法性質」的定義是什麼?
不成文憲法國家為何被人稱為「不成文憲法」,
那是因為他們心中自己知道憲政分際,
國會與國王之間有一定平衡關係,英國大憲章,其目的是在幹麻?
我的憲法位階理論很奇怪?這可不是我說的呢!
你自己也說「歐陸法系學者」云云,代表歐陸法系學者也這麼認為,
不然為何歸納英國為「不成文憲法」?
況,你拿歐陸法系的法律位階去思考英國沒有憲法,
你自己也犯了自己對我的責難了,不是?
若按照你的「法律位階」理論,不成文憲法等於沒有憲法?
請不要拿歐陸的成文憲法概念去討論不成文憲法國家的憲政概念!
不成文憲法國家有很多是屬於「憲政慣例」的,不等於他們沒有權力,
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理論上」英國國王可否拒絕接受國會通過的法案?
如果不行,請舉出哪一條條文「不准」英國國王去否決?
若「限制王權的法律」不等於具有憲法性質的法律者,那麼國王為何要遵守?
英國主權屬於國王,可不是英國國民,這點是很重要的概念!
回過頭來,英國國王是否一定要任命多數黨黨魁為閣揆呢?
如果答案為肯定,是哪一條條文規定一定要任多數黨黨魁為閣揆呢?
認命多數黨黨魁出任閣揆不是出於憲法,而是一般憲政習慣,
而國王要遵守國會通過的法律,又是基於什麼要求呢?
答案是基於大憲章的要求,這種限制王權的規定,難道不能視為「憲法性質」?
這就回到了,何謂具有憲法性制的法律或文件,
一般而言,如果某些法律不具有憲法位階,那麼如何可以約束其他法律呢?
若真的是「一般法律」,基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規定,
很多「基本法」根本也不能發揮其作用,為何不能說他具有憲法性質呢?
「憲法」的意思是說「限制」政府或法律,防止公權力其過度侵犯到人民的「法」,
這個法可以是一份歷史文件,可以是一個法理,也可以是一個習慣,
但是若非成文,是可以自行去突破的,只要周圍的認為允許,
卻也不代表那些你所謂的「一般法律」不具有憲法性質,
我們只能說,我們無法去「明確」定義出不成文憲法國家的憲法範圍何在
所以我才說,國人一直對「法」的概念還在「要明文才是法」,
卻不知「法」包含了成文法、習慣法、法理、習慣等,
「憲法」這一概念也包含了憲法條文、各國法院對憲法的解釋、憲政原理與習慣、
以及基於憲法規定制定的法律等等,只是最終還是必須服膺「成文的憲法」
基於現代憲法的兩大重點:「基本權保障」與「有限政府」,
而近代憲法是以「基本權保障」推導出「有限政府」的這一大原則,
在法國人權宣言第16條就說了,「在權利未保障或未權力分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
換言之,無論是英美、法國或德國,都認為「有限政府」的原因在於保障人民自由,
「有限政府」的具體做法就是「權力分立」,至少要維持司法獨立,
也因此哪怕是「議行相容」的內閣制也會盡可能讓司法獨立,
無論是具體的規定,或實際運作的習慣上,譬如以前英國上議院擁有司法權,
但是真要審判時,是少數幾個稱為「司法貴族」的人組成會議審判之,
至於其他上議員會選則迴避(故意不說議行合一,原因請看宋玉波的民主憲政比較研究)
但是,為了「行政權」也能獨立,一般而言,行政機關的組織法往往只做原則規定,
細節則由總統或行政首長來負責制定,決定要成立、廢止或合併哪些部門,
只是有時候會經送往國會進行審議,但是國會基於尊重行政權也少與干涉,
這在美國、英國屢見不鮮,但是對於台灣的立法院似乎對行政院該設幾個署備感興趣呢!
反而對那個署、局或司,應該「做些什麼」不太搭理似的,這就是我們議員素養囉!
----重視「組織法」,輕視「作為法」
當然現在比較不會了,出現了「行政三法」與「警察職權行使法」,足見進步!
有時候我會覺得規定最高部會數,並限制預算就能監督好行政機關了,
有必要對於「該設哪些部」審議這麼久嘛?
正好可以看到歷次修憲總是在政府部門調整與國會席次大作文章,
至於政府該做什麼事,不該做什麼事,基本權是否要明文給予「最低保障」就沒差了!
不要進說我「法位階」概念奇怪,比我奇怪的多的是!
「判例」與「法律」誰高誰低?為何下級法官必須服從上級法官的判例呢?
難道有比上級法官更進步的學說與解釋方法,也不能違背判例嘛?
釋字各號解釋文與憲法誰高誰低呢?各號解釋文之間又是怎樣關係呢?
你可以去想想!法官「依法」「獨立」審判,那麼法律與判例位階是?
而大法官解釋是否就可以完全代替「修改憲法」擴充憲法呢?
我個人認為不行,但是在現況之下至少可以期待一下「人權法」作為「基本法」,
當有法律「不足」基本法所要求的保障時,至少還能用基本法保障之
憲法問題,用修憲最正當但卻費工,定人權法最妥適卻遲遲不見,
靠判例可以長年累積形成習慣法,但是當習慣法變成「重要普世原則」時,
為了防止被破壞,或肯定這一項成果,會變成法律或憲法修正的基礎,
例如我之前常舉的美國總統連任限制從「習慣」變成「憲法增修條文」,
難道,目前我國人權發展到現在程度,還是只能用「比較法」去引用外國憲法法理嘛?
還不需「肯定」成為一項「重要的成果」嘛?
相信大家都認為人權重要,
只是對於人權是否可以拿來要求政府卻似乎還沒想法,
是否可以要求政府要給予最低程度的人權保障,而最低程度是?
所以若要請求政府或認為法律可能違反最低訴求時,就打個憲政官司?
人民「依法」不能直接打憲法官司唷!
為何不乾脆把「最低限度」明文化以及「社會化」要求規定好,
免得立院諸公又說,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不好、偏離社會觀感,拿來拖延時日,
如此,有心人士也可以拿著這些「明文規定」指給立委諸公們說:
「不要太難看,這裡都寫明了,不要再破壞自我形象了....都白紙黑字了!」
這是目前唯一能夠讓人民真正的知道到底哪些是自己該做或不該做的,
哪些是自己可以請求或不可以請求的,
畢竟,台灣人不是英美與歐陸各國那種靠著流血與長期薰陶,
哪知道不成文的憲政原理,又哪會有時間去難看判例啦,解釋啦,
能拿幾個條文出來說說,或者拿來當作公民教材,就算謝天謝地了!
我們這一代靠判例與解釋,至少讓下一代知道這「人權法治不是胡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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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用道理說服,就用事實讓其懾服,
無法用事實懾服,就用武力讓其臣服,
無法用武力臣服,就直接讓其穿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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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0.212.162
推 oodh:這篇講的很詳細,但其實你說到了一個重點 223.138.239.48 03/03 05:41
→ oodh:要修立憲法,這些被修進去的條文其共識度和 223.138.239.48 03/03 05:42
→ oodh:所謂「普世」「重要」「價值」程度有多少 223.138.239.48 03/03 05:42
→ oodh:五權改三權 多有價值、多重要、多普世? 223.138.239.48 03/03 05:43
→ oodh:國會採聯立制 多有價值? 多重要? 多普世? 223.138.239.48 03/03 05:43
→ oodh:我說不是不是你順著能不能為它們找到理論支持 223.138.239.48 03/03 05:43
→ oodh:改制後的敝病 和整體的不確定 改制的成本和 223.138.239.48 03/03 05:44
→ oodh:過程,整個加起來有沒有正價值? 有沒有普世 223.138.239.48 03/03 05:44
→ oodh:這些對人民有沒有重要到值得修憲? 223.138.239.48 03/03 05:45
→ oodh:你可以說憲法很重要,但這不代表需要修憲 223.138.239.48 03/03 05:45
→ oodh:你可以說需要修憲又不代表需要修成你的提案 223.138.239.48 03/03 05:45
→ oodh:那如果討論出來的結果,不修了、修憲內容不是 223.138.239.48 03/03 05:46
→ oodh:你所想的那些,你還是支持修憲很重要應該修嗎 223.138.239.48 03/03 05:46
→ oodh:在之前「縣市合併」的時候我也講過類似的話 223.138.239.48 03/03 05:47
→ oodh:像這種被認為是一切根本、又操之不在鄉民的 223.138.239.48 03/03 05:47
→ oodh:「五權架構」、「政院組織」、「國土規劃」 223.138.239.48 03/03 05:47
→ oodh:最容易被 切蛋糕似地被提出看法。 討論者 223.138.239.48 03/03 05:48
→ oodh:可能從「縣市合併應該由下而上」或其他國土整 223.138.239.48 03/03 05:49
→ oodh:合規劃的重要性說起; 但卻往往募名導人他個 223.138.239.48 03/03 05:49
→ oodh:人最後的理想分法;這前後兩者非但沒有必要關 223.138.239.48 03/03 05:50
→ oodh:聯,甚至有時候會矛盾。 如果不修訂三權分立 223.138.239.48 03/03 05:50
→ oodh:和國會聯立,那你還希望修憲法? 如果不是的 223.138.239.48 03/03 05:50
→ oodh:話,那三權和聯立在台灣既不是普世,也不見重 223.138.239.48 03/03 05:51
→ oodh:要,不見重要的原因在於不確定性高、換軌成本 223.138.239.48 03/03 05:51
→ oodh:高,而風險加權後淨價值不明或偏低 223.138.239.48 03/03 05:52
→ oodh:那既然如此還要修憲嗎? 你覺得呢? 223.138.239.48 03/03 05:52
→ oodh:不好意思,打太長了,我應該回的 223.138.239.48 03/03 05:52
改制?還改啊......這次一改就該一次改齊了,
我曾沒說要改變五院體制,因為有國民黨老一代在的一天,
怎可能會改?國民大會廢了是他們最大限度了...
我所認為重要的,是那些長期被人民或政客忽略的人權,
人權的基本制度保障,法律該為基本權給予界定行使範圍,
而限制基本權的法律應當服從哪些原則呢?
憲法要求國民要盡義務,但是國民義務是否總是要給予保障呢?
雖說目前大法官可以引用德國基本法法理、世界人權宣言等,
用比較法的方式建立起憲政秩序,但是大法官的解釋為何常常不被立院重視呢?
因此我認為,就算不能修憲,至少可以依照當初馬英九的諾言制定人權法,
這人權法在第三波民主國家中常常會制定這種法律,
並交給人權保障機關是服務人民,但是不用設置新機關了,我們有監察院!
當立院不遵守人權法時,其他人可以將納人權法拿出來告訴人民:
「立院違憲了,因為人權法某某規定怎樣」至於人權法是否會無線上綱呢?
將基本權給予可限制具體的具體理由,並切明確的規劃出社會制度,又會怎麼樣呢?
聯立制、內閣制重要嘛?對於德國學者來說是奉作圭臬啊!
但是兩院制、三權分立重要嘛?對於大多數先進民主國家的學者,都是真理啊!
但是總有不是連立制的民主大國,也有非內閣制的民主大國,
更有非兩院制的民主大國,還有非完全三權分立的民主大國呢!
雖然制度不同,總有一道共通的:保障人權、有限政府,
所以制度都是為了這兩個精神做的,但是前者又是後者的基礎,
有人說台灣憲政「制度」有很多是不妥,但是那可以靠實行來解決,
自己要知道自己的規矩,
譬如美總統連任只兩次、法總統認命多數黨魁當總理,英王不會違反國會的法律,
這些都是法條沒有明文時,在位者可以做的---自我約束
可是他們有一套人權保障系統,
告訴人民自己應有的權利以及社會化的必要,
重要的是人權的基本保障,到底要到怎樣的程度,這就並非只是自由權而已,
更是政府必須要做的,立院諸公只知道組織法怎麼幹!
反正東弄一個西弄一個,左邊攤手右邊伸手,不過就問設幾個人而已,
但是具體該機關作啥,不該做啥,似乎太專業就不該他們來做,
人權法制定也是如此,總是知道立院該怎麼組織,
怎不多多反省一下自己應該幹啥不應該幹啥,只是....立院還是只會搞組織法
竟然動個組織可以修到七次,那麼我希望第八次能否加幾道人權保障,也不過分吧!
況,也可以堵那些「以為人權是為罪犯多罪」的人的嘴巴!
嘿嘿!就是有人會以為人權可以無線上綱,或認為凡法律都可以限制人民權利,
這也是制定人權的好處,讓大家知道一下,自己能幹啥,政府不該做啥!
應該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集會遊行法到底哪裡不對了,
或者告訴大家為何「不可以」處罰不生孩子不結婚...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03/04 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