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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到底是不是刑罰? 民主憲政秩序與法治之下,到底該不該存在死刑? 社會是否有權力去決定是否要存在死刑? 這三個問題,看似不同,但是當整理清楚時, 就能大致上知道死刑需不需要存在 首先,社會是否有權力去決定是否要存在死刑? 很多人尤其在東方,一定會說:應該! 無論理由為何,是殺人償命也好,是不要浪費資源也好, 就是一種「個人權利始終不該超過社會」, 但是我必須說這種觀念,其實是大錯特錯! 這與大家認為健保是否應該存在,政府應不應該救失業一樣, 甚至認為政府就是「社會的代言人」,但事實上如此嘛? 一般來看,「社會」似乎有權力去決定怎樣的「價值」該存在或不存在, 而這「價值」總是會漸漸發生「質變」, 譬如,以前曾有人民可以投票去決定國家元首或官員呢? 或者可有想過,一個農夫可以去參加國家考試呢? 而以前「士農工商」四民之中,士是有特權的,工商是末流, 如今來看,多少人是電子新貴呢?而「士」現在有司法特權嘛? 不管之前的社會如何改變,但是如今社會的普世價值就是「民主、人權、憲政」, 曾聽有些人會發出質難:哪來的人權,說人權的都是在保護壞人的! 然後高舉牌子、大聲說著, 「不信你們看看,廢死就是殺人犯的保護者;支持環保就是在妨礙經濟」 是這樣嘛?要知道如果沒有「人權」,這些話是不是仍會出現呢? 也不可能有什麼政論節目可以call in幹麻的, 這些人之所以能在媒體上罵,是因為有人權!今天政府禁止了,我們會怎麼樣呢? 「人權」這概念就跟空氣一樣,摸之不著,視之不見,但卻充盈在周圍 但是,這概念卻是不斷演變而誕生的,東方人如果否定了這個, 等於是在宣告,我們不需要「人權空氣」也能生活在目前的「政治活動」之中, 這是騙人的!是睜著眼睛說瞎話 俗諺說:「富不過三代」,很多時候前輩為我們爭取來的, 卻因被我們的視為理所當然,最後拱手讓人! 或許沒有流血過,不知道和平的好,不知道爭取自由的不易! 或許也可以問,社會為何可以在道德上非難那些想要或執行自殺的人呢? 人們是否有權力去決定當面臨已無藥可醫、任何醫療只是在增加自身痛苦時, 能要求醫生注射藥物死亡,或者事前或事後簽署切結書說明放棄一切維生系統呢? 再試著想一個社會,政府決定男女的結合,以及小孩是否該生下來, 決定哪些人不能生小孩,決定哪些人該生幾個,生下後把那些小還拿走撫養, 決定小孩該學什麼,小孩長大後該做什麼,決定幾歲後要淘汰,這樣社會是怎樣呢? 足可確信,除非是「極權社會」,否則是不會出現這樣的社會, 我們知道社會決定事實上就是「一群『個人』共同意志與習慣的綜合運作」, 社會不是一個有自我意識的「個體」,終究是一個「總體」 回到命題,社會是否有權決定哪些人該生,哪些人該死? 應該要視為「社會是否有『能力』或『理由』去決定個人生死」? 人之所以為人,是因每個人把他當作是人,所以才是人, 奴隸雖然有人的身體,但是卻被人視為「動物」,所以「不是人」, 普世價值否定了「『正常狀態』下,人可以成為『客體』!」 進而肯定人有自主與自由,前者是其身分上的無拘束狀態,後者是其行為與內心, 既然人可以為人,自然而然就須肯定每個人不應該被他人當作是物品, 甚至有權力自己決定自己想要幹麻,這才是身為一個「主體」所應有的 但在一般狀態下似乎不是如此,之所以「看似有拘束」, 那是因人們依據理性的有限,為了方便(效率)與保護自己(自衛), 漸漸的達成某一種「自然的契約」,也可說形成一種「習慣」, 而市場開始產生了,部落、部落聯盟產生了,國家產生了, 廟堂與政府存在的目的只是為了確定與評價這些「自然契約」或「習慣」而已, 從封建、專制到了近代的民主,從人治到了現在的法治, 這個「政府」須更加的自我約束,而非去干涉人們的生活, 人才有意志,也實際決定著個人或社會怎麼運作,社會無法替個人決定什麼 那麼在民主憲政與法治秩序之下,死刑的存在到底是為何呢? 支持死刑者也好,廢除死刑者也好,都只是在「道德層面」上在操作, 但是死刑本來也是依存於道德的討論之上,所以不能有責難, 該責難的是,人們本身的道德觀念本身是衝突的,以及不明晰的 我一直不斷的用「普世價值」與「正常狀態下」去做推論, 但是若要討論某些「先驗」的概念,必須先把「我們的經驗」暫時放下, 上述所說的「正常狀態下」,泛指「活在可以依著最符合自己要求」的時候, 「普世價值」是說,「目前這社會」在理性下都能肯定的價值觀, 但時空改變時,普世價值就會改變,譬如以前的儒家,現在的民主 回到正題,目前人們的道德觀是衝突的,尤其是政治上的, 譬如人們是否有自由說話的權力,與人們是否可以被決定該說些哪些話, 或者,人們死亡與否是否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可以安樂死,或是否可以死刑? 「社會干涉與個人自由,是絕對衝突的」,當我有能力去說或你反對這說法時, 基本上肯定了你我已經具有「身為人的資格與該有的權利」, 「社會」不可能決定一切,真實能夠決定的是「人」,只是在於多數或少數而已, 社會干涉就像史達林時代,所說的是:在「國家」或政黨下,人人平等, 換言之,平等的是黨國之下的人民,而非包含史達林本人在內的「高幹」, 這樣的平等是「普世價值」下的平等嘛? 在說「某個人」可以決定個人生命價值時,到底是誰有這個「決定權」呢? 人願意服從的,是可以保護自己與方便的習慣,使之在外成為規則,在內成為道德, 若肯定了可以剝奪「某些」人的生死是否就是否定了「全部」人的人格呢? 這非「以偏概全」而是一種基本能推證得出的論調與可預測的發展, 人不是「奴」而是「主」,要知道自己總會變成少數的一天, 如果否定了少數人或特定人的權力,相對來說就否定了我們自己, 況且社會發展,總是需要一些少數幾個具有天才的人的引導,但他們是少數, 如果今天不尊重少數的權利,是否人類還能持續進步呢? 基於上述理由,否定了「社會有權力可以決定個人生死」, 也否定了,「在自由民主憲政續下可以存在死刑」,因為存在明顯的矛盾, 而這個矛盾是因為,每個人長期道德傳統薰陶下的結果, 所謂「殺人償命」,「惡有惡報,善有善報」的應報概念, 但這個概念前提是,東方人長期相信「輪迴轉世」與「靈魂」的概念, 以及各朝各代統治者的「以暴制暴,以刑去刑」的心態, 先有「以人祭祀」,然後是「死刑」,之後「執行方法」,以致「夷九族」 在以前那樣的宗教認知下,或許還真能把死刑當成「處罰」, 但更多時候,不過是統治者的「統治工具」,所謂「殺雞給猴看」者是, 今日若把死刑當成是一種補償,那麼手腳被砍斷了,為何不能以手腳補償呢? 簡單來說:就是「於事無補」! 死刑真正的目的,似乎就只是「政策工具+保安處分」而已, 但一般而言「沒有人想被當成工具」,換言之,「人不可能想讓自己成為客體」, 也因此如果出現這種目的的法律,本身就是違反一般的「普世價值」, 客觀來說就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若具體來說就是「違憲」, 咱憲法沒有「人性尊嚴」的規定,但大法官卻已引進解釋文, 人性尊嚴的核心就是「人的主體性」與「自由意志」, 一般來說,盡可能要做出「合憲」解釋,故不能把死刑「當成」政策工具, 凡是有種行為或想法的,都應要加以非難! 譬如,被判死刑而窮一切司法救濟仍無法變更時,卻遲遲不執行, 然後說要「人權治國」,制定「人權法」,強化法治基礎云云, 但是當民心下滑,普遍人們無法被說服,換掉支持廢除死刑的法務部長, 似乎跟大家宣示「政府是正義的政府」時,這種心態是不是該非難呢? 一一刪除各命題後,所餘下的就只剩:死刑是一保安處分! 所謂的「保安處分」是,法院未防止再犯而隔離高度危險行為人所採取的措施, 換言之,就是已經不是「刑罰」了,而只是一種「一般性保護」了, 這無須考慮是否有行為能力,只要這些再犯機會很大,且造成危害也高時, 法院就會採取這些措施,譬如監護、感化教育、強制治療、酒與毒禁戒等等, 未滿十四歲也好,超過八十歲也好,或精神障礙也好,不能用刑罰卻可以保安處分, 其實「死刑」真的是在期待那人還能悔悟嘛?還是說那人根本「無法」活著了! 也就是所謂的「那人已經無法以『人格尊嚴』見容於這世上」, 簡單來說,就是他已經不是人了,難聽一點就是這畜生不該活著, 既然身為人卻無法作為人而自知與自主,那就讓你「尊嚴」的死去吧! 只是我不希望真的把死刑變成「保安處分」,這樣死刑反而更會氾濫.... 相信支持存在死刑的,也絕非認為死刑是啥什麼刑罰, 就只是單純的認為那人不該活著、該死,才能「補償被害人家屬」, 但死刑真的能讓家屬心情平復,損失衡平嘛?我很懷疑! 而死刑的防止犯的最功用到底能多高呢?我也很懷疑! 當我們抱持著這「致命的自負」時,別人是否也可為我們決定呢? 那麼我們到底是走向民主,還是走向「被奴役的路」呢?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若使民民常畏死,而為奇者,吾得執而殺之,熟敢? 常有司殺者殺,夫代司殺者殺,是謂代大匠斫,夫代大匠斫者,希有不傷其手矣!」 ---道德經第七十四章 「民不畏威,則大威至.無狎其所居,無厭其所生.夫唯不厭,是以不厭.」 ---節自道德經第七十二章 -- 天之道,損有餘而補不足;人之道,損不足而補有餘。 ---出自「道德經下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0.212.162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03/26 05:36)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03/26 05:40)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03/26 05:43)
caseypie:所以說有些人還活在十七世紀咩 128.146.33.26 03/26 05:41
caseypie:把死刑名詞更換成有期徒刑,論述一樣成立 128.146.33.26 03/26 05:46
caseypie:這種論述的結論就是拒絕任何法律而已 128.146.33.26 03/26 05:47
stevegreat08:現代的自由主義論者並非完全否定法律 61.60.212.162 03/26 05:53
stevegreat08:要知道主張人有自由的那群人,最先 61.60.212.162 03/26 05:53
stevegreat08:都是法學者 61.60.212.162 03/26 05:53
caseypie:那群法學者也沒說不該有死刑 128.146.33.26 03/26 05:55
caseypie:要講社會契約論,契約本來就是大家來決定 128.146.33.26 03/26 05:55
caseypie:哪有說合你意就是自由反你意就是極權 128.146.33.26 03/26 05:56
stevegreat08:那群法學者也不會說絕對支持死刑, 61.60.212.162 03/26 06:13
stevegreat08:我這裡說的集權者是指那些極權統治者 61.60.212.162 03/26 06:13
stevegreat08:如果你要對號入坐,也要看看你夠不 61.60.212.162 03/26 06:14
stevegreat08:夠格,以及是否能爬上那個位置 61.60.212.162 03/26 06:14
caseypie:那就更糟了,你的主張背離自由主義更遠 128.146.33.26 03/26 06:14
caseypie:你是在否定一群人獨立思考的能力 128.146.33.26 03/26 06:15
caseypie:把這些擁護死刑者都描述成被極權者洗腦 128.146.33.26 03/26 06:16
stevegreat08:自由主義指的是啥,你知道嗎? 61.60.212.162 03/26 06:52
caseypie:這個問題應該先問問你自己 128.146.33.26 03/26 06:54
stevegreat08:至少我熟知的,絕非放任主義的同義詞 61.60.212.162 03/26 06:56
stevegreat08:更不會是干涉論者的計畫社會模式... 61.60.212.162 03/26 06:57
caseypie:不過放任正好是你這篇文章的結論 128.146.33.26 03/26 06:57
caseypie:所以你顯然完全誤解了自由主義 128.146.33.26 03/26 06:57
caseypie:干涉論這種東西,只有你在提而已 128.146.33.26 03/26 06:58
caseypie:傳教士腦中自創的敵人,可以不必說出來 128.146.33.26 03/26 06:58
stevegreat08:我的結論,看來已經預設立場的, 61.60.212.162 03/26 06:59
stevegreat08:說啥都是白說 61.60.212.162 03/26 06:59
stevegreat08:干涉這詞,至少比獨裁統治或計畫好聽 61.60.212.162 03/26 07:00
stevegreat08:而且更為「具體」... 61.60.212.162 03/26 07:01
caseypie:那也一直都是只有你在講而已 128.146.33.26 03/26 07:01
caseypie:我知道傳教士的激情有時候很難維持 128.146.33.26 03/26 07:01
caseypie:不過也不必向聽眾宣揚自己心中的敵人 128.146.33.26 03/26 07:01
stevegreat08:這剛好也是反自由主義者所做的事, 61.60.212.162 03/26 07:02
stevegreat08:有時候自由主義比較不激情了! 61.60.212.162 03/26 07:02
caseypie:這裡是傳教場合,不是宗教法庭 128.146.33.26 03/26 07:03
caseypie:反自由主義是異端審問時的罪名 128.146.33.26 03/26 07:03
caseypie:不要搞不清楚場合 128.146.33.26 03/26 07:03
CrazyMarc:用康德的話來說,脫離經驗所做的先驗推 114.25.233.100 03/26 12:36
CrazyMarc:論,不過就是理性的誤推 114.25.233.100 03/26 12:36
stevegreat08:不知我在說啥的,就別說我在審判你們 61.60.212.162 03/26 20:59
stevegreat08:到底是誰在審判誰呢? 61.60.212.162 03/26 20:59
caseypie:大家都知你在說啥,只有你不知別人說啥 99.103.133.119 03/26 22:15
stevegreat08:你真的知道我在說啥?就不會有這麼多 61.60.212.162 03/26 22:50
stevegreat08:要問我的東西了..... 61.60.212.162 03/26 22:50
一直以來,我們生活在一個價值觀極度矛盾的社會中, 從沒有一個真正一貫的脈落, 也因此面對問題時,常常會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先驗」這詞在米塞斯的「人的行為」中是這樣說的, 人的經驗因為每個人經歷、背景不同, 在討論一些「共同價值」時,或在整理一般化的基礎時, 必須要先拋棄我們每個人彼此的差異 當在討論憲政的本質,或者在討論基本權或公益的衡量時, 我們所討論的是一些「目前」、「普世」、「合乎邏輯」的準則, 譬如,自由、生命、私人財產要受保障,違反道德規範要受譴責, 傷害別人要補償別人,行使自己權利時要謹慎,是為了讓自己權利更加永久, 平等原則、民主原則、共和原則等「討論的方法」也應要繼續存在, 確定了這些準則後,之後會去討論「為何會有這些準則」, 然後逐漸的建立一套可以用來解釋、適用與判斷的「理論」, 此時當理論與這些準則有衝突時,就是修改理論或者揚棄理論, 當時空背景改變,「這些準則」不認為還具有價值,或與現實生活脫離, 就會修改,或者放棄,譬如東方儒家的忠君,西方基督宗教的事神, 到今日不一定會成為大家普遍接受的價值! 能夠拿在手上的資料,或者能夠被看到的事實, 到底是不是就是真的能夠證明「某些事情就是這樣呢?」 又或者,反而會因為蒐集資料的方法不同,取得樣本不足之類的, 導致資料所呈現的,往往各自有各自的答案? 海耶克在「致命的自負」中提到: 「有些表面上看起來最科學的方法常常是最不科學的.... 在討論人的行為的科學也是如此.....如對科學相信過度,認為我們可以按照 科學原則去控制人的行為,那就超過了它們所能完成的程度,是會產生惡劣後果的」 我所要說的是, 當我們看到「人的行為是因社會結構或是其他什麼群體因素所影響的」, 就認為這是對的,或者說這難以改變而依賴社會改變, 那麼,很多時候受到傷害的人會是自己,而非只是單純的個人 姑且不論立場如何,就坐下來兩手一攤開始提出適用於這社會的「通用規則」時, 到底可以得出多少「通用規則」? 這些規則若真能普遍為大家承認且適用,就是屬於「先驗」的, 因為人的行為是複雜的,並非由客觀方法可以探求的, 憲法中各種條文的背後價值,其實就是這種「先驗」的概念, 並非可以從當前我們所生活的社會中可以清楚表達, 也因此,我們肯定了基本權利的保障,社會公義的平衡,分立政府等, 而下位階的具體憲法條文、法律、規則、命令、判決,都是要適應社會而稍作更改, 但卻不能違背那些在適用於社會前的「原則」,否則自當違憲, 今天,討論死刑存在與否就法律或道德層面上, 到底有沒有一個「一貫的、普遍的判斷基準」呢? 在種討論上,本來就是「應不應該」的問題, 為何總是有人喜歡說:「某某某這就是存在啊,哪來應不應該」? 我們的討論應該是一種「價值判斷」的問題,似乎不是在做「實證分析」吧? 我的立場一直很鮮明,那就是「死刑與生命權的保障是有衝突」的, 而站在現代憲政秩序下,我們的核心概念是「人性尊嚴」, 肯定了生命可以剝奪時,是否也否認了其人格,那麼與憲政精神是否衝突? 自由刑與財產刑,其目的或理由是在「實質補償」與「再社會化」, 而非單純的只是「處罰」與「一般性預防」而已, 若按刑罰學的「教育刑」觀點,死刑是不是應該要廢除呢? 當然若以「應報刑」的觀點,死刑似乎是用來損害他人生命最適當的, 但是若行為人傷害了不只是一條的人命時,死刑的功用是有問題的! 因此,死刑不過是「一般預防」的功能而已,但是否有其他方式代替呢? 終身監禁未嘗不可,但是就不該有假釋的可能之類的討論,不是我所要談論的, 真正的問題,應該是實質補償、治安維護與法律生活教育等, 若真要存在死刑,就是要徹底執行,而非沽名釣譽, 如果那些已經四年不執行的死刑犯沒被報導出來, 到底多少人會知道,或去重視死刑有沒有被執行呢? 那些死刑犯的過去在怎麼不堪,令人髮指,但是政府面對那些人的心態, 也實在不是一個憲政秩序下的政府應有的作為,完全把「人」當成工具而已! 這才是,我反對死刑真正的原因!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03/27 00:02)
CrazyMarc:有一項先驗規則叫做「罪人該死」,至於 114.25.233.100 03/26 23:53
CrazyMarc:這項先驗規則怎麼來的?諸位得先把以往 114.25.233.100 03/26 23:54
CrazyMarc:所學全部拋棄,那些都是經驗,從經驗是 114.25.233.100 03/26 23:54
CrazyMarc:得不到先驗知識的,因此,請關閉您的經 114.25.233.100 03/26 23:54
CrazyMarc:驗系統,用您的先驗理性去體會先驗規則 114.25.233.100 03/26 23:55
CrazyMarc:自然會得其奧妙,也會聽到宇宙的聲音跟 114.25.233.100 03/26 23:55
CrazyMarc:您訴說:「罪人去死吧」 114.25.233.100 03/26 23:55
Eventis:推大宇宙的意志.........XD 61.64.152.7 03/26 23:57
downtoearth:願風指引你的道路..... 121.11.237.101 03/27 00:24
caseypie:沒有人在問你東西,因為傳教士就那幾句話 99.103.133.119 03/27 00:47
caseypie:大家都是在要你聽一下別人說話 99.103.133.119 03/27 00:47
罪人該死,與人的性命應予保障, 這兩個觀念是否衝突, 如果有衝突點在哪?如果沒有是為什麼? 先驗理性會同時告訴你 在一般保障下,哪些人該活著,某些人該死? 憲法保障是一普遍性的保障, 為何某些人生命該保護,某些則應該去犧牲或剝奪? 死刑根本不是什麼刑罰,也不是什麼補償之類的, 就只是一種一般性保護而已,既然如此就應該徹底執行, 之前停止執行四年,原因是什麼? 法國也好,英國也好,停止死刑後他們是在宣傳, 以及盡可能想辦法使社會衝突減到最低, 讓被害人家屬心理與實質上都能得到補償與照顧, 甚至,之前英國的死刑,往往會由英王直接赦免之, 今天台灣政府的心態是我不執行死刑,但也不去宣傳或改變, 只是在那邊停止死刑,當廢死聯盟出來說話而人民反彈時, 就開始一一「拿」出來殺掉給人看所謂的「政府決心」, 似乎,正義的一方都是政府,邪惡的一方都是廢死聯盟, 該非議的是政府那種心態,那是執法精神問題! 學刑法的也好,學憲法的也好,都會討論到死刑與生命法益的衝突, 但是,那也只是學法律的會去在那裡從法理學上討論, 政府前說人權治國,減少死刑,但是後說又去執行, 那是如何呢?難不成直接推說,這都是社會討論的結果? 法律上的問題,就該攤在法院上用法律解決, 解決後,就應該要讓結論不斷反覆的去施行去運作, 如今的狀況是,既沒有辦法在法律層面上站住腳, 又無法說服大家去改變想法,也沒辦法拿出決心繼續停止執行, 這到底是誰該有的責任?通通推給廢死聯盟? 大家都知道,現代的死刑很「人道」了, 沒有凌遲處死,沒有車裂,沒有絞刑,沒有亂棒打死, 更沒有菜市口斬首,也沒有誅滅九族的刑罰, 那為何判決後不立刻執行,剛好是所謂「一般性預防」, 沽名釣譽,完全把人當作政治工具, 停止死刑與民眾對話,在外國可不是馬上就廢除死刑, 都要十幾年的時間,從減少死罪、減少死刑判決、停止執行到最後廢除, 每個階段都要與民眾溝通對話,尤其在停止執行時更是如此, 停止多久而已,四年!就想得到什麼結果? 要嘛就是一開始就是執行,要嘛先把死刑犯依次殺光在減少判決, 再要嘛就是繼續停止執行死刑,然後想辦法去做其他補償或維護治安等, 嘿嘿!可是啊,就是等到被別人罵了才又恢復,其心可誅! 死刑到底是什麼呢?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03/27 11:42)
CrazyMarc:在我放空經驗系統後,大宇宙的意志和先 114.25.233.100 03/27 12:42
CrazyMarc:驗理性躍然出現在我的腦海裡,以無上威 114.25.233.100 03/27 12:42
CrazyMarc:光發出誡命:汝等須知罪人當死。有大宇 114.25.233.100 03/27 12:43
CrazyMarc:宙的意志做背書,顯然我的先驗理性是對 114.25.233.100 03/27 12:44
CrazyMarc:的,大哥一定是對的 114.25.233.100 03/27 12:44
downtoearth:在我放空經驗系統後,腦海中浮現了 121.11.237.101 03/27 14:31
downtoearth:大地之母會照看你們的 121.11.237.101 03/27 14:34
原來每個人都是只會看自己的不認同的, 先預設立場,然後推論,所以我後面是白說了....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03/28 05:09)
downtoearth:我道不覺得你有哪部分不是白說的... 61.146.40.131 03/28 08:25
downtoearth:願風,指引你的道路.. 61.146.40.131 03/28 08:25
CrazyMarc:等你聽到大宇宙的聲音,自然理解 114.25.232.143 03/28 10:36
stevegreat08:嘿嘿,那就各自看各自要看的囉 61.60.212.162 03/29 03:29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03/29 0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