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ighthearted:很理性阿~ 163.29.35.145 05/26 10:53
→ durg:問題在於,要求快速破案和製造冤案是兩回事喔 122.147.118.43 05/26 11:37
→ durg:江國慶案最大問題是用非法刑求把犯人屈打成招 122.147.118.43 05/26 11:37
→ durg:然後用口供去壓制其他的證據 122.147.118.43 05/26 11:38
→ durg:說實話這根本不是制度問題,而是程序上錯誤 122.147.118.43 05/26 11:40
→ durg:參與江國慶案的檢察官與審訊人員都違法了 122.147.118.43 05/26 11:41
推 durg:要快速破案又不代表就能製造冤案啊ORZ 122.147.118.43 05/26 11:44
想一個問題,現在還有沒有刑求或威迫利誘的辦案方式?
當輿論認為「該有一個人出面認錯」時,真的會在乎「那個人」是誰呢?
「程序上的錯誤」到底是誰容許的呢?
依據當前刑事訴訟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非法取得證據時,
請問兩個問題,該證據是否有效?該證據是否「應該」有效?
英美法有「毒樹毒果理論」,德國法有「權衡理論」,這是法官心證的規範,
但在台灣,證據是否合法取得,真的很重要嗎?
在中國法家對法治所下的注解,我認為十分精闢:大公不公,大仁不仁,
很多時候,我刑事訴訟法中,法官的角色到底在「偵辦程序」應該是何地位?
而在「起訴程序」與「審理程序」中,又該是怎樣的角色?
今天我們看到江案的無辜,但是有看到其他類似的人的無辜嗎?
法官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應該要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譬如偵辦過程的監督、起訴程序的審核(是否不該讓檢方可裁量起訴),
以及審理程序中,對於「被害人與被告的陳述」與「審查證據合法性」等,
是不是應該發揮更大的功能?這是一個可修正的「制度上的問題」,不是嗎?
到底誰有權依軍法程序審理犯人呢?那麼事前與事後該不該有所監督呢?
程序的錯誤有兩種,一種是當事人因過失或故意違反制度而產生,
另一種是制度上本來就有紕漏,而當事人鑽漏洞而產生的,
如果是前者,也不能以目前的方法處理,還需要修法課予他們責任,
但如果是後者,更是應該「從速」修法來修正未來可能的錯誤
江案的發生是只有前者,還是後者呢?
→ IBIZA:說實話 當年這個案子大多數人看了大概都覺得 60.248.201.66 05/26 12:08
→ IBIZA:鐵證如山....誰能料到那麼巧 江國慶的精液 60.248.201.66 05/26 12:08
→ IBIZA:噴到有被害血跡的衛生紙上.. 60.248.201.66 05/26 12:08
→ IBIZA:而且其實我說真的 到底誰是犯人 這也難說 60.248.201.66 05/26 12:11
→ IBIZA:許榮洲的涉案也只有他的自白跟現場的手印而 60.248.201.66 05/26 12:12
→ IBIZA:已 60.248.201.66 05/26 12:12
→ IBIZA: ^證據 60.248.201.66 05/26 12:12
記得新聞有說,那「精液」似乎不是「我們所熟悉的『那種精液』」
推 downtoearth:所以我說,判出來再激憤... 183.63.21.51 05/26 12:34
推 guare:現在群情激憤的態度,就是當初間接造成冤案 140.123.185.72 05/26 14:25
→ guare:的元兇。因為激憤,所以法制都不顧了! 140.123.185.72 05/26 14:25
現在不是也一樣...對於所謂「眾所皆知」的事實不也可以不用審理就判罪嗎?
台灣似乎只有「有罪推定」,而非「無罪推定」...法條有寫但實際上是另一回事
推 chosenone:漢文化期待聖人治世 四海一家 天下為公218.166.193.191 05/26 17:11
→ chosenone:從孔子念念不忘周公到現在 真的有出幾個218.166.193.191 05/26 17:12
→ chosenone:聖人嗎?218.166.193.191 05/26 17:12
就是因為一直期待所謂的「聖人」,所以法治才會一直失敗,
我們應該期待是「能夠正確使用法律」的人,哪怕是循吏,
而非期待「依照個人明察秋毫與大眾輿論來判案」的人,哪怕他是聖君,
韓非子不是有說,聖君千百年能有幾個?暴君千百年能有幾個?
大都只是平庸一生的庸君昏君與一般人罷了,對於這種人能守好法就很不容易了
→ saram:別說小說包青天的情節好嗎? 那是編出來的.218.172.236.160 05/26 21:11
推 shipinchi:我希望水果日報能追蹤那8人的現況.死掉 110.28.70.181 05/26 22:15
→ shipinchi:那個就算了.但是一定要拿超強放大鏡來查 110.28.70.181 05/26 22:17
→ douge:都已經有人承認犯案 然後告訴人被刑求 96.42.27.193 05/26 22:49
→ douge:拖這樣久才再審 96.42.27.193 05/26 22:50
→ douge:這樣叫做鐵證如山? 96.42.27.193 05/26 22:50
→ bloodrose23:拿包青天當例子很適合啊 有何不妥?118.167.133.131 05/26 23:43
→ bloodrose23:包公案系列深植人心 明顯影響了大眾對118.167.133.131 05/26 23:43
→ bloodrose23:法律及公義的觀感 只是很可惜的包公案118.167.133.131 05/26 23:44
→ bloodrose23:教導人的法治概念其實非常粗淺118.167.133.131 05/26 23:45
→ bloodrose23:無非"天理昭昭""善惡有報"的童話概念118.167.133.131 05/26 23:46
天理?法治社會講天理人情的後果,就是江案二度復生,
包公案這小說,不是說法治,而是在滿足一般人對聖君賢相與良臣的期待...
一直以來,中國人的文化就是這樣,說「禮」而不講「理」,我指的是法理...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05/27 03:55)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05/27 03:56)
※ stevegreat08:轉錄至看板 NEW_ROC 05/27 06:52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05/27 07:32)
推 semicoma:吳銘漢夫婦命案 蘇三嫌有沒可能是受害者 108.21.74.2 05/27 09:12
→ semicoma:家屬殷殷企盼的"犯人" 而無論是不是他們 108.21.74.2 05/27 09:13
→ semicoma:犯案 都想讓他們被定罪? 108.21.74.2 05/27 09:14
蘇案讓我們對刑事訴訟開始考慮所謂的「速審法」,
江案讓我們對刑事訴訟開始懷疑「『妥速』造成非法取供與程序瑕疵」的問題,
重點是在刑事訴訟中,我們到底要求的是什麼?
是「速度」還是「無枉無縱」呢?
→ IBIZA:當年誰會知道有刑求? 有人承認犯案更是不能114.136.209.174 05/27 10:19
→ IBIZA:當證據114.136.209.174 05/27 10:19
→ roxinnccu:反過來思考個問題,現在大家就會講,刑 114.43.115.235 05/27 10:24
→ roxinnccu:求不管怎樣都是不對的,但如果不是先確 114.43.115.235 05/27 10:24
→ roxinnccu:認了江國慶無罪,講刑求有多少人在乎... 114.43.115.235 05/27 10:24
→ roxinnccu:所以說,就算刑求又怎樣,如果呈獻在大 114.43.115.235 05/27 10:25
→ roxinnccu:眾面前的犯罪人還是江國慶的話? 114.43.115.235 05/27 10:25
→ roxinnccu:s兄講『說禮』,我個人認為是還抬舉了~ 114.43.115.235 05/27 10:25
這裡的「禮」,絕對不是道理,或禮貌等,而是「禮教」,
包含了如上面某些網友提到的「天理循環,報應不爽」的道德觀,
常言道:「禮教殺人」,在中國人文化中幾乎只有「人常」而沒有「法」,
也因此期待聖君、賢相與良臣等,但是明明知道這些都不易得,
每一個政治人物、達官貴人或官員議員能「守法」就很不容易了,
剩下來的就是等聖君、賢相或良臣出世來檢討整個法體系,讓法體系更進步而已
推 semicoma:刑求跟有沒犯案完全沒相關吧? 今天罪證確 108.21.74.2 05/27 10:45
→ semicoma:鑿的話 就算不刑求而嫌犯死不認罪 法官不 108.21.74.2 05/27 10:46
→ semicoma:是也能將嫌犯定罪嗎? 108.21.74.2 05/27 10:46
→ durg:刑求所得的證據原本就不能當法律證物 122.147.118.41 05/27 15:42
刑求到底能不能當證據?
我們來看看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的規定: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
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這條規定代表著,法官擁有最後決定的權利,那麼想一下江案到底是不是呢?
今天的問題是:
如果輿論說某人有罪,法官或檢察官一定會上窮碧落下黃泉的追求證據,
哪怕是偷偷的刑求,故意用詐術或威迫利誘去引被告自白或證人供詞,
然而輿論說某人無罪,哪怕證據確鑿,在法官「自由心證」下,
該人的罪行可能會輕判,或在上級審法院發回更審或自行判決
就算大家都知道某人是十大槍擊要犯,但是在法庭上他就是「無罪推定」的清白之身,
因此他有依法獲得辯護的權利,法官與檢察官也要保護調查證據是合法的,
但是一般國人對司法的感情,似乎是保留在小說的包青天,這是十分有害的,
刑事訴訟法兩大支柱:「罪刑法定原則」與「證據裁判原則」,
都是建立在「無罪推定」上,也因此哪怕他強姦數十名婦女,殺了幾十人,
但是如果檢察官調查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某一行為構成殺人罪呢?
是不是說反正他都一定會被判死刑了,多一個死罪也不算多的心態,
他就必須承擔了可能是莫須有的罪呢?
要知道法治國下,法律是客觀標準,判決不是有沒有罪而已,而是適用法條正確性,
因此在窮盡一切手段而證據仍不充分的情況下,就是「罪疑唯輕」,
可是這似乎很難深入民心,因為司法的判決始終與社會法感有一定的距離
再拿之前過失跌死玻璃娃娃的案例,到底責任歸屬是誰呢?
就過失而言,該小孩沒有過失?還是說完全都是學校的過失呢?
實體法與程序法都擺在我們眼前,是不是過失致死,該不該判刑或民事賠償,
法官難道會比一般人的法感弱嗎?還是法治之下本來就不能違背法理呢?
社會給予法官太多無法完成的期待了,因為法理與法感情或多或少都有差距,
江案告訴我們一句話,證據取得的規定與法官在程序的監督,是不是太過鬆弛了?
而法官、軍法官或常人對於「無罪推定」到底知不知道呢?
說一句更難聽一點的,追究江案的責任時,
難道大家說陳某有罪他就該有罪嗎?或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呢?
還是說一切等到證據已經合法取得了再說呢?
法治的無奈在於「大公不公,大仁不仁」,因此盡可能把法律規定完善點,
然後法官在守法的操守下,不斷的透過判決,
使得某一法律價值可以變成法理,作為「補充實體法的不足」的方法,
這才是台灣目前該有的反省與修改方向
強調:我不是說責任不該追究,而是認為追究責任後總該為法律運作做點什麼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05/27 20:31)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05/27 20:39)
→ eemail:理想化的太多,腐爛的更多.理想當然是判決出 220.129.125.16 05/29 09:45
→ eemail:來再說.問題是那個環境__軍方根本就跟外面 220.129.125.16 05/29 09:45
→ eemail:不一樣.軍方會發生這種事其實不意外,做假這 220.129.125.16 05/29 09:46
→ eemail:樣多做到把人幹掉也不意外. 220.129.125.16 05/29 09:47
→ stevegreat08:也因此把姓陳抓起來激於義憤判罪, 111.249.130.39 05/30 06:36
→ stevegreat08:就夠了嗎? 111.249.130.39 05/30 0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