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jjooo64:這就是法律的滯後性嗎? 118.165.73.59 06/05 03:57
→ jjjooo64:法律的制定越來越難跟上社會變化 118.165.73.59 06/05 03:57
→ mocear:無罪推定原則可沒有什麼時代差異 59.126.25.107 06/05 08:00
→ jsports1:對 不分時代地被鄉民恥笑 科 180.10.104.183 06/05 09:01
推 kevinjl:不對 這不是法治的無奈 是人禍 就是有改革 118.170.35.29 06/05 09:07
→ kevinjl:的必要 才需要鞭策。誰有問題就鞭策誰 你 118.170.35.29 06/05 09:07
→ kevinjl:認為是檢察官的問題 就該鞭策檢察官 而不 118.170.35.29 06/05 09:08
→ kevinjl:是高呼 這是法治國的無奈。 118.170.35.29 06/05 09:08
→ kevinjl:如果你也覺得不是檢察官的問題 那就是記者 118.170.35.29 06/05 09:09
→ kevinjl:或是民眾的問題,這也不是不能批評的事 118.170.35.29 06/05 09:10
法治國的無奈就是「大公不公,不仁不仁」,
也因此我們不能因為他人闖紅燈警察沒抓,就說自己闖紅燈也不應該被抓,
當然也不能因為看不爽某人的作為,就認為應該把對方除去,
法治國講求的公平,是放在「法庭上」的,
而在刑事訴訟上,「無罪推定」就是最高指導原則,
證據的取得必須依法定的程序取得,否則不應成為證據,當然有例外,
證據判定事實應依循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的自由心證,
事實判定後就是依法裁判,並且有「罪刑法定原則」的適用
誰有問題就鞭策誰,這是一個十分「理想化」的說法,
如果今天是檢察官的問題,大家很容易會攻擊,但是卻不知其中到底內幕如何,
就好比今天醫生開刀把人醫死了,大家可能已為該病人原本不該死的是醫療過失,
然而就真的是醫療過失嗎?還是因為病人潛在的疾病因子呢?
如果今天是民眾或媒體的問題,那麼就是「如何處理鄉愿的問題」,
這倒是一個十分有趣的問題了,當立法限制這些言論時,馬上被攻擊剝奪新聞自由,
再者一旦真的限制了,那麼以後政府很多問題就很難浮出檯面了
今天的問題是,到底證據認定上是否真的有問題,
包含取得的問題、判定的問題,另外雙方當事人辯論或陳述,
但是絕對沒有「依照輿論判決」的做法,
哪怕是英美法陪審團,法官一樣要監督陪審團判定證據真偽與還原事實,
而非依照一般輿論而為判決,也因此陪審員被要求不能去接受有關案情的新聞或討論,
原因是為了讓整個司法審判的情形中,能夠「沒有」預設立場,
否則後果十分麻煩,因為這樣的審判是不公正的!
今天誰認為司法不公,就去檢舉啊,或者自己讀書當法官啊!
是不是真的能夠依照所謂的「一般通念」去理解法律呢?
「正義」是一個不客觀的評價,也因此當人說「司法是維護正義」時,
我們應該要問,我們所認定的「正義」是什麼?
難道大家認為的正確就是正確,認為的錯誤就是錯誤?
那麼就「廢了法院」吧,由人民自己審判,也不用三級三審了!
很多時候是民眾自己把自己的權利拿去犧牲了,
還規定什麼罪,或怎麼樣金額以下的案件,不得上訴到最高法院,
要知道,只要認為自己是無辜的,哪怕是一個月的拘役也可以上訴,
只要是自己的權益,哪怕訴訟標的只是一塊錢,也應該要可以上訴,
第三審上訴的限制應該是是否具備「當然違背法令事由」,
或者是從事法續造、確保裁判一致性與涉及原則性法律見解
又譬如,民眾根本無法也不願意去參與陪審團,就一味的指責法庭,
想想看你是個業務員,客戶對你的專業提出質疑,你會如何?
當你提出辯解,而客戶依然質疑時,你會如何自楚?
司法的問題,首先來自法律規定,其次是媒體腥煽色報法與民眾認知,
再次是法庭上的攻防與證據呈現的問題,最後才是法官的問題,
要知道法官一般來說是不能自己去調查證據的,必須仰賴檢察官或雙方律師,
有些時候新聞報導的司法案件,真的是「常態」嗎?
如果是個案就應該個別去了解,而不是把他炒作成「通案」
新聞報導,無非腥、煽、色,否則民眾會看嗎?
就好比八點檔或偶像劇,沒有兩個美女大聲爭吵的鏡頭,或者灑狗血的劇情,鬼才看...
推 downtoearth:不想讀書就找工作吧... 113.83.50.58 06/05 12:53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06/05 14:05)
推 ice01214:法治是一個國家的基礎,所以當檢察官或123.240.198.142 06/06 10:43
→ ice01214:官或法官除了用法律的規範之外,必須用123.240.198.142 06/06 10:44
→ ice01214:用人的角度去觀察,做出令人動人的判決123.240.198.142 06/06 10:44
法治國原則對刑法最基本的原則是什麼?
「無罪推定」、「罪刑法定」、「證據裁判」,不然你要維護法秩序?
今天到底是誰的問題要搞清楚,媒體「習慣性」斷章取義,
但民眾依然相信他們!如此,你要如何期待司法公正性呢?
法治國就絕非人治國,我們無法期待包青天再世,只能期待張湯之流復生,
民眾普遍不知法理,而又習慣依照東方傳統思維去評斷承繼西方的法律,
要知道,東方傳統是認為被告的不利自白是最好的證據,
而西方經過長期發展,則拒絕將自白當作唯一證據,這是東西方差異!
在東方只要是出自善意的幫助別人,就不應該為後果負責,
但是在西方有無因管理的問題,還是必須要有相當的過失責任!
在東方似乎只要自白就能直接判案,證據多少是被偽造呢?
然而,在西方如果只有被告自白是很難被判重刑的,因為證據很薄弱!
也因此會希望再自白的時候同時從自白中尋找凶器與案發經過,以求證據完備!
大家很喜歡講「人」,也因此很難變成「法治國」,
真正的問題是,那群報導的記者到底有沒有法律專業,還是故意創造新聞點?
其次是檢察官蒐集證據的能力,再次是被告的辯護律師是不是很強,
再次是法官的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最後是法律條文概念是不是太過不確定?
我認為,民眾無心去參與法庭裁判,有喜歡依照輿論與自己的道德觀去斷案,
但是這兩個是最會傷害法秩序的!
不然設立國民參審制與陪審團制,然後把整個判決公佈出來,
被選為國民參審員或陪審員的就關在「闈場」吧,沒判完前不能出來,
讓他們變成「義務職」,這比服兵役有用多了!
也可以讓民眾知道判案的過程,總比知道片面來的有用多了!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06/06 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