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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說,司法離譜,司法荒謬,司法不公, 但是大家是否有親蒞法庭呢? 要知道,刑事訴訟的上訴權不只有被告有,檢察官也有, 也要知道,法官就是依法裁判,檢察官偵查,辯護律師為被告辯護, 大家怎知被告或辯護律師就沒有提出抗告呢? 當一個法官主觀認知錯誤時,難道其他法官也通通都錯嗎? 又,檢察官在偵辦案件時,本來就該蒐集一切證據啊! 刑事訴訟上,法官的職業道德就是一上法庭就要「心如白紙」, 讓雙方當事人透過辯論與所提出的證據,經過調查後形成心證才依法判決 要知道,新聞既然被稱作新聞,就是因為「不常見」, 否則,新聞就只會報「好人好事」,而不會整天報誰殺人,誰司法不公了! 司空見慣的事,不會有新聞點,也因此我們應該要慶幸, 報導出來後,就可以開始開始產生輿論,讓政府去進行修正了, 但是有時候新聞真的亂報一通,也不會把事件來龍去脈說清楚, 永遠是講講爆點而已,畢竟新聞要賣就是賣腥煽色啊, 請問立委正常問政,哪個民眾有興趣,哪個民眾聽的懂? 所以只要立法院各黨有什麼需要製造輿論的,就是上演全武行或大聲叫囂! 司法如果是「常態」的不公,我想也不用設置法院了,改人民公審了, 最好是請鄉民一起去審最好了,判定證據哪一個人不是自由心證? 同一司法判決下來,無論判的多麼正確或妥適,一樣會有兩個評價, 原因很簡單,勝訴的會說明察秋毫,敗訴會說司法不公,不然有第三種嗎? 要知道「正義」是一個十分主觀的價值判斷,是不是說蝙蝠俠去懲罰惡棍殺人就無罪? 還是說,今天看到一個國中生在公車上罵老人,就過去搧他一巴掌,踹他下車? 又或者,某個建地的居民已經與政府達成共識說要拆掉重建,偏偏有一釘子戶, 此時當地居民共同把他的房子推倒,或者政府下令徵收呢?這就是正義了? 「大公不公,大仁不仁」是法治的無奈,也是必然的,因為客觀 所謂法治所以大公者,是因為無論貴賤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所謂法治所以不公者,無法以他人非法獲利來說自己可以獲利, 所謂法治所以大仁者,透過客觀的法秩序勾勒出一個和諧的社會, 所謂法治所以不仁者,不論你是基於如何犯罪立意,不講情面只說法律 我們能否因為某一個殺人犯沒被抓到,就說自己犯殺人罪可以不用被判刑? 我們是否可以因為殺的那個人該死,我們把他殺了自己是無罪的(正當防衛不算)? 無罪推定原則,就是依照法律與證據來判決,不是依照義憤! 不然,是否有人願意支持陪審制呢?每個人都有到法庭出任陪審員的義務! 很多時候,不是法官的責任,而是檢察官的責任與辯護律師的責任... 法官只有三個責任,適用法律不當、判決理由不完備、審判程序有瑕疵, 否則剩下的就是檢察官的責任了,這就是法治的無奈!一切依法裁判! 沒有可資適用的法律,或證據不足,就是推定被告無罪!進而給予無罪判決! 這就是法治國原則! -- 這是大四書荒症候群嗎~~ 不想讀書,哈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0.212.162
jjjooo64:這就是法律的滯後性嗎? 118.165.73.59 06/05 03:57
jjjooo64:法律的制定越來越難跟上社會變化 118.165.73.59 06/05 03:57
mocear:無罪推定原則可沒有什麼時代差異 59.126.25.107 06/05 08:00
jsports1:對 不分時代地被鄉民恥笑 科 180.10.104.183 06/05 09:01
kevinjl:不對 這不是法治的無奈 是人禍 就是有改革 118.170.35.29 06/05 09:07
kevinjl:的必要 才需要鞭策。誰有問題就鞭策誰 你 118.170.35.29 06/05 09:07
kevinjl:認為是檢察官的問題 就該鞭策檢察官 而不 118.170.35.29 06/05 09:08
kevinjl:是高呼 這是法治國的無奈。 118.170.35.29 06/05 09:08
kevinjl:如果你也覺得不是檢察官的問題 那就是記者 118.170.35.29 06/05 09:09
kevinjl:或是民眾的問題,這也不是不能批評的事 118.170.35.29 06/05 09:10
法治國的無奈就是「大公不公,不仁不仁」, 也因此我們不能因為他人闖紅燈警察沒抓,就說自己闖紅燈也不應該被抓, 當然也不能因為看不爽某人的作為,就認為應該把對方除去, 法治國講求的公平,是放在「法庭上」的, 而在刑事訴訟上,「無罪推定」就是最高指導原則, 證據的取得必須依法定的程序取得,否則不應成為證據,當然有例外, 證據判定事實應依循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的自由心證, 事實判定後就是依法裁判,並且有「罪刑法定原則」的適用 誰有問題就鞭策誰,這是一個十分「理想化」的說法, 如果今天是檢察官的問題,大家很容易會攻擊,但是卻不知其中到底內幕如何, 就好比今天醫生開刀把人醫死了,大家可能已為該病人原本不該死的是醫療過失, 然而就真的是醫療過失嗎?還是因為病人潛在的疾病因子呢? 如果今天是民眾或媒體的問題,那麼就是「如何處理鄉愿的問題」, 這倒是一個十分有趣的問題了,當立法限制這些言論時,馬上被攻擊剝奪新聞自由, 再者一旦真的限制了,那麼以後政府很多問題就很難浮出檯面了 今天的問題是,到底證據認定上是否真的有問題, 包含取得的問題、判定的問題,另外雙方當事人辯論或陳述, 但是絕對沒有「依照輿論判決」的做法, 哪怕是英美法陪審團,法官一樣要監督陪審團判定證據真偽與還原事實, 而非依照一般輿論而為判決,也因此陪審員被要求不能去接受有關案情的新聞或討論, 原因是為了讓整個司法審判的情形中,能夠「沒有」預設立場, 否則後果十分麻煩,因為這樣的審判是不公正的! 今天誰認為司法不公,就去檢舉啊,或者自己讀書當法官啊! 是不是真的能夠依照所謂的「一般通念」去理解法律呢? 「正義」是一個不客觀的評價,也因此當人說「司法是維護正義」時, 我們應該要問,我們所認定的「正義」是什麼? 難道大家認為的正確就是正確,認為的錯誤就是錯誤? 那麼就「廢了法院」吧,由人民自己審判,也不用三級三審了! 很多時候是民眾自己把自己的權利拿去犧牲了, 還規定什麼罪,或怎麼樣金額以下的案件,不得上訴到最高法院, 要知道,只要認為自己是無辜的,哪怕是一個月的拘役也可以上訴, 只要是自己的權益,哪怕訴訟標的只是一塊錢,也應該要可以上訴, 第三審上訴的限制應該是是否具備「當然違背法令事由」, 或者是從事法續造、確保裁判一致性與涉及原則性法律見解 又譬如,民眾根本無法也不願意去參與陪審團,就一味的指責法庭, 想想看你是個業務員,客戶對你的專業提出質疑,你會如何? 當你提出辯解,而客戶依然質疑時,你會如何自楚? 司法的問題,首先來自法律規定,其次是媒體腥煽色報法與民眾認知, 再次是法庭上的攻防與證據呈現的問題,最後才是法官的問題, 要知道法官一般來說是不能自己去調查證據的,必須仰賴檢察官或雙方律師, 有些時候新聞報導的司法案件,真的是「常態」嗎? 如果是個案就應該個別去了解,而不是把他炒作成「通案」 新聞報導,無非腥、煽、色,否則民眾會看嗎? 就好比八點檔或偶像劇,沒有兩個美女大聲爭吵的鏡頭,或者灑狗血的劇情,鬼才看...
downtoearth:不想讀書就找工作吧... 113.83.50.58 06/05 12:53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06/05 14:05)
ice01214:法治是一個國家的基礎,所以當檢察官或123.240.198.142 06/06 10:43
ice01214:官或法官除了用法律的規範之外,必須用123.240.198.142 06/06 10:44
ice01214:用人的角度去觀察,做出令人動人的判決123.240.198.142 06/06 10:44
法治國原則對刑法最基本的原則是什麼? 「無罪推定」、「罪刑法定」、「證據裁判」,不然你要維護法秩序? 今天到底是誰的問題要搞清楚,媒體「習慣性」斷章取義, 但民眾依然相信他們!如此,你要如何期待司法公正性呢? 法治國就絕非人治國,我們無法期待包青天再世,只能期待張湯之流復生, 民眾普遍不知法理,而又習慣依照東方傳統思維去評斷承繼西方的法律, 要知道,東方傳統是認為被告的不利自白是最好的證據, 而西方經過長期發展,則拒絕將自白當作唯一證據,這是東西方差異! 在東方只要是出自善意的幫助別人,就不應該為後果負責, 但是在西方有無因管理的問題,還是必須要有相當的過失責任! 在東方似乎只要自白就能直接判案,證據多少是被偽造呢? 然而,在西方如果只有被告自白是很難被判重刑的,因為證據很薄弱! 也因此會希望再自白的時候同時從自白中尋找凶器與案發經過,以求證據完備! 大家很喜歡講「人」,也因此很難變成「法治國」, 真正的問題是,那群報導的記者到底有沒有法律專業,還是故意創造新聞點? 其次是檢察官蒐集證據的能力,再次是被告的辯護律師是不是很強, 再次是法官的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最後是法律條文概念是不是太過不確定? 我認為,民眾無心去參與法庭裁判,有喜歡依照輿論與自己的道德觀去斷案, 但是這兩個是最會傷害法秩序的! 不然設立國民參審制與陪審團制,然後把整個判決公佈出來, 被選為國民參審員或陪審員的就關在「闈場」吧,沒判完前不能出來, 讓他們變成「義務職」,這比服兵役有用多了! 也可以讓民眾知道判案的過程,總比知道片面來的有用多了!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06/06 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