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william2001:怎麼沒人推呢? 59.121.130.154 06/30 23:24
世界上,沒有一個完美的制度,任何制度都是需要「人」的作為,
但這句話,卻忽略了一個根本問題,何謂「制度」?
每個人對制度的「定義」不一,也是造成表述有落差的原因
因此,我不評論他人對制度的看法,只提出我的淺見:
制度,是一個長期、普世價值、有公信力的規範或習慣構成的「體系」,
放到政治上,就有政治的制度;放到經濟上,就有經濟的制度,
放到法律上,就有法律的制度;放到企業上,就有企業的制度,
總之,每個「人文社會」領域,有了規範,並且透過「長期」施行,
建立起一系列的慣例、客觀解釋與人們信賴、服從的,就可能會產生制度,
而制度的「拘束力」來自於該團體的「自發」要求,
簡單來說,所謂的制度=F(規則,慣例,價值或原則)
制度,對法治國十分重要,而民主國家一定要是個法治國,所以更重要,
今天把「權力分立」當成了應該要有的價值,而制定憲法形成憲政,
但所謂的「權力分配」本身就是個「制度面」上的問題,
包含了「條文」,自然也包含了「人的作為」,但人的作為僅限於「慣例」,
當「遊戲規則」定好了,接著是制定這些遊戲規則的人,是否願意自己遵守,
倘若制定遊戲規則的人,不願意遵守且沒有人能逼迫他,該遊戲規則就還不是制度,
充其量,不過是一個短暫的、形式的條文,拘束力是來自該人的武力或權力,
一旦他死了,或喪權了,該遊戲規則就會被後人抹滅掉,否則就是開始形成制度
然而,不代表形成制度的遊戲規則,就永遠不會改變,
人會變,世界會變,也因此遊戲規則也會「被逼著」改變,
或許是武力、或許是出現一個更好的人糾正了制度,或許是規則下的人的解釋,
除了後者的改變方法外,前面兩個改變的方法是直接破壞既有制度建立新的制度,
接著就是「時間」,是否能夠重新形成「新的價值與公信」,進而形成「制度」
換言之,制度創立之初靠的是人,之後則是制度引導後人遵守或在既定價值之下變動,
除非武力推翻或出現更利害的人能重新構築一個大家信賴的制度
其次,制度底下的小規則很多,改變底下的小規則不代表就是改變整個制度,
就好比我們改變了民法或刑法某一條規則,不會改變整個法體系一樣,
但是,but,如果是更動了「關鍵的」規則足以推翻體系的價值的話,就是更改制度,
換言之,如果改變的是技術性的,或「早已經成為慣例」的規則,
或在既有的價值或原則下創立新規則,並不會造成問題,
但如果,是要改變關鍵性的規則,或者改變了價值或原則,就是改變制度了
我們知道,美國憲法前七條「只是」聯邦政府的結構,以及聯邦與各州的權力分配,
加了後面十條人權法案後,才使得美國憲法成為最早的「符合現代定義」的憲法,
往後的修憲,幾乎都是在該憲法體系下,去修訂的或由大法官解釋的,
一旦成為一個「當時人們希望永遠保留」的價值或慣例就會明定於條文,
倘若認為該規則不合時宜,則會被請出憲法法典之中,
德國基本法中有一條是說,當憲法不符合當代要求而需要更改其原則時,
可以用某一機制推翻該憲法,而該機制就是透過「公投制定新憲」,
法國第四共和到第五共和的時期,也是發生了根本上的制度性的變更,
所以,才被稱為「第五共和」,而非「第四共和的修憲」
我稍微歸納一下我的立場:
一、制度是一個「體系」,是有公信力且長期反覆施行的一系列規則或慣例,
並且能夠成為該體制下的人民心目中的價值,使之相信該制度的存在,
二、初期由人所建立,短期由人確立,長期則是由制度引導後人
三、制度下的規則是會隨時間改變的,除非更改了「原則」,否則不能算是改變制度
四、民主國家或法治國家,需要的是「制度」,但不是盡善盡美,而是可以自我修正的
五、除了處罰機制外,還有更多「道德譴責」來否定觸犯的人;
但卻不否定可以改善制度,或引進更好制度的人,只須體制下的人同意即可
最後,我認真的回答D大的問題,如果真要把美國制度原封不動的搬到台灣,
那麼請先把台灣改成聯邦制,並且引進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
還要放棄日、德等歐陸法體系的價值與法理、法學等,
只要能夠「原封不動」搬到台灣,我贊成!
但無論是搬制度,或者建立新制度,重要的是帶頭的人願不願意遵守,
而人民是否相信「該制度確實存在,而非短暫的」,且自發的服從與譴責不服從的人,
另外,必須保留能夠使制度自我修正的「機制」,這些才是我認為重要的
以上是我個人意見,望大家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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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而又實證的功能:發現原理以解釋和預測經濟事體
批判而又規範的功能:藉科學研究所得,應用於經濟政策之上
意識型態批判的功能:判別事實與價值,防阻學術為政府所濫用
這就是人文與社會科學的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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