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認為法官該有「退場機制」的網友,
在討論前,先看看以下的例子:
刑法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77條,
I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II犯前項之罪因而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8條,
I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II犯前項之罪因而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III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請教各位,您們認為:
何謂殺人?哪些行為算殺人?
甲跟乙借錢久久不還,乙揚言不還就要把甲殺了,結果甲依然不還,
於是乙將甲打成重傷拋棄在荒郊野外致甲死亡,請問乙該當何罪?
刑法第225條第一項,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請教各位,您們認為:不能與不知、心智缺陷何所指?
刑法第320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5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28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財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請教各位,您們認為:
今有一人見加護病房一植物人躺在床上,進去拿走放在桌上的錢包,該當何罪?
倘若將該植物人改成中風的人,又該當何罪?
如果被拿走的東西,從桌子上的錢包改成脖子上的項鍊,該當何罪?
再請教各位:
如果一個心智缺陷的人在其清醒時性侵一名女生,該當何罪?
如果一個人看到一個身障人士要下樓,周圍又沒有殘障措施,
他希望背該人下樓,結果該人沒注意樓梯凹禿不平摔了一跤,
造成對方跌下樓撞到頭顱而死亡,那該當何罪?
法官的存在,到底是為了什麼?身為一個法官,其責任在什麼?
台灣法律條文不確定性定義太多了,都是靠判例與學說補充,
而具體事實則依靠「證據」與「法庭陳述」,
為了法的「一致性」,因此誕生了「判例」作為判決理由依據,
違背「判例」構成訴訟法上理由不完備,可以當成「上訴理由」的,
此時該名法官就要被「扣點」,
請問,如果這名法官通通依照民意去判決,卻無法用證據證明或做出推論時,
又或者違背了判例對法條的解釋,你們覺得怎麼辦?
就是因為台灣法律各「構成要件」太過於簡陋,往往都要依靠大量學說,
具體事實上,檢察官又未能提出對被害人有利的證據,法官怎麼辦?
請問,各位網友,到底期待法官發揮怎樣的功能?
不是有人說要引進陪審團嗎?
上面例子,請各位陪審員們,用您們傑出智慧與過人經驗判斷事實是否成立犯罪?
然後請您們自行承擔「輿論壓力」,不要推說不懂法律!
請搞清楚「問題」出在哪,還是老話一句:
如果是少數法官如此,請將名單送到監察院檢舉,讓監察院諸公彈劾他們,
如果是多數法官如此,那麼是法律問題還是法官見識問題?
不要忘記還有上訴,不要忘記還有再審,不要忘記被害人或被告的權限,
更不要忘記法院「不是」用輿論開的,而是依靠法律!
法官的問題是篩選問題,法律條文用字模糊不清也是問題,
檢警無法取得證據也是問題,錯不是只錯在法官身上!
請問各位,對法官的期待是什麼?依「法」還是依「輿論」?
這是制度面主觀問題,不妨提出看法!
這不像f大舉的「廢核」那樣是客觀技術問題與觀念問題,
「司法改革」都有在做,但請問你們希望到什麼程度?
又建議用怎樣的方式達成呢?提出來,讓大家想想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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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法者,大公不公,大仁不仁,
有功於前,不為虧法,有善於前,不為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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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9.132.169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11.249.132.169 (07/21 03:34)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11.249.132.169 (07/21 0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