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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弄到簡體字翻譯的美國大法官解釋(書名《大法官的智慧》,共兩冊),正在 從中間找出美國的基本政治哲學和法律哲學。 其中這一篇大法官解釋讓我有些困擾,這是「普萊勒非法移民孩子免費教育案」( Plyler v. Doe 1982)。問題是在此美國大法官主張: 公立教育不是憲法授予個人的一種「權利」,但也不純粹是一種與其他 的社會福利沒有任何區別的政府「好處」。(頁122) ……教育也不屬於基本權利。(頁123) 這點和我對教育的認知不大一樣,想請問有沒有人可以進一步解釋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8.194.188
Scion:ROC把教育列為"義務"也蠻奇怪的 50.15.175.0 09/15 16:37
ladioshuang:訂為義務可以強迫人民就學,也沒不好 61.219.187.37 09/15 16:53
ladioshuang:那像美國,教育算是義務還是權利? 61.219.187.37 09/15 16:54
ladioshuang:有規定強迫就學嗎? 61.219.187.37 09/15 16:54
manfale:教育是權利又是義務乃兄弟吾人所獨創 202.39.226.12 09/15 17:38
valepiy:原來是兄弟所獨創 1.160.26.190 09/15 20:01
shaka1aka:能相同施與的才是基本權啊,受教是一種 114.40.156.3 09/15 22:08
shaka1aka:限制(不能人人中二或人人博士)。 114.40.156.3 09/15 22:08
shaka1aka:不能平等的自然無法由憲法施與。 114.40.156.3 09/15 22:09
shaka1aka:但一人一票或是把大家當人看,這是憲法 114.40.156.3 09/15 22:09
shaka1aka:做得到的事。。。 114.40.156.3 09/15 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