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hayabusa:給個推 123.194.13.183 09/18 22:18
※ 引述《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之銘言:
: 昨天弄到簡體字翻譯的美國大法官解釋(書名《大法官的智慧》,共兩冊),正在
: 從中間找出美國的基本政治哲學和法律哲學。
: 其中這一篇大法官解釋讓我有些困擾,這是「普萊勒非法移民孩子免費教育案」(
: Plyler v. Doe 1982)。問題是在此美國大法官主張:
: 公立教育不是憲法授予個人的一種「權利」,但也不純粹是一種與其他
: 的社會福利沒有任何區別的政府「好處」。(頁122)
: ……教育也不屬於基本權利。(頁123)
: 這點和我對教育的認知不大一樣,想請問有沒有人可以進一步解釋的。
我想,就「現代」觀念來看,教育屬於一種「社會福利」政策
一般而言,教育分為兩類,
其一為義務教育,其二為非義務教育,
我們說,「教育是權利」,這句話不代表「每個人都能上大學」,
否則,我們可以同理否定「工作權是基本權利」,
因為「不是每個人都能坐領高薪」,
社會上所謂「機會平等」是重於「公平競爭」,畢竟「資源有限,慾望無窮」,
那麼,我們是不是也可以說「平等原則」不是憲法保障的權利呢?
再說說美國憲法所謂的「基本權」,與德國所謂的「基本權」又有不同,
因為早期美國的基本權往往放在「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最初階的,
但是在福利國家,以及近代美國學者,也開始承認有某些「社會保障」,
這一類的社會保障,往往也都是基本權的「內涵」之一,
國際人權宣言下的兩大公約,就揭櫫了人們有「受教育權」,
但並沒有說,「人人都能上大學」,畢竟還是會存在社會競爭!
回到原PO的發文,該大法官所謂的「權利」,應該是屬於「自然權利」,
也就是人權發展最剛開始的那一部分,但是往後還有第二波、第三波人權演變,
譬如,工作權轉變為禁止童工、保障基本工資、允許工會與罷工等第二波人權,
也發展出原住民文化的保護、家庭與婚姻的保障、免費的基礎教育等第三波人權,
雖然當時早有學者提出,但這些尚無法為實務界所接受,這是有其歷史背景的...
我建議,把這篇PO到法律版或法理版,會得到更精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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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非菩提樹,心非明鏡台,
何必勤拂拭,難免惹塵埃
-----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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