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lgsu (停課不能見小可愛)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閒聊] 我2012會投宋的原因很簡單
時間Fri Oct 21 07:03:48 2011
關於依法行政,設個例子,
當然裡面講的法律程序可能會錯一些,
但是那無關緊要,
因為這裡只是表現法有時候不足恃、不可恃。
(無論是誰請勿自行解讀成:法根本不足恃、不可恃。)
八掌溪中有四名工人,已經被水淹過半身,
隨時有可能被激流沖走,此時剛好四下無他人,
只有X總統跟他的隨扈剛好搭直升機巡視地方經過。
工人們高聲呼救,
X總統說:
我很同情你們,
如果這是我私人直升機我想做什麼就可以做什麼,
一定立刻伸出援手;
無奈這是公務直升機,
而總統職權不包含搶救落水的人,
不過基於同情你們,把你們當人看,我可以替你們報案,
因為報案是每個人都有的權利,我跟你們解釋,基於釋字號XXXX號,總統也是人民。
(此時工人心中應該感激涕零、充滿敬佩:哇!總統真守法,什麼都有法源依據,
還機會教育我們! 還是覺得總統是白痴?)
於是,嘉義縣跟台南市的消防隊都來了,浪費了N分鐘,工人們腳都嚴重顫抖了。
因為是同時接獲報案,沒有誰受理在先、在後的競合判斷依據,
開始討論依法應該由誰來救,
工人們大聲求救說:總統啊,麻煩你隨便叫一邊救我們!
X總統說:不行,該由誰出手相救要依法解決。
兩邊不能得出結論,於是一邊通報內政部,一邊通報行政院,
剛好部長在喝粥,院長在剃頭,所以又過了N分鐘終於兩人開始討論。
又過了N分鐘甚至N小時,終於由行政院決定了要由台南市的出手救援。
這時想不到台南市的拋繩槍壞了,工人們已經腳軟了,
懇求著嘉義縣的消防隊說:拜託你們,救救我們!
嘉義縣消防隊很惡劣(?),已經確定劃給了台南市的權限,他們居然敢違法行政,
決定出手相救。
(積極競合權限畫給一邊以後另一邊是否可以接手我承認我不曉得,
不然這裡也可以改成,嘉義縣消防隊本來就沒權限,可是已經到場旁觀)
(接著再假設總統有權直接指揮消防隊)
X總統見狀怒斥:退下!如果由你們相救這是違法的!
消防隊員說:人命關天哪!
X總統說:豈有此理,只有依法行政才是對的!要是你們違法救人,違法就會成為常態!
如果讓你們超出權限的救人合法,(超經典的腦補邏輯出現,以下都是超權限:)
那以後台南市的各種消防業務都要歸你們管了,台南市消防隊員都要失業了!
不只台南市,全台灣所有的消防業務都歸你們管了!順便全球都歸你們了!
不是消防業務的也歸你們了!總統也你們來當而不是我了!
(甚至腦補更遠也行,擅用權限幹違法的事:)
你們以後隨便拿拋繩槍玩、甚至用拋繩槍射人玩、隨便拿斧頭劈開人家的門、
擅自打破人家車窗,通通都可以自稱是在救人,然後合法化了!
嘉義消防員不斷解釋,說個案是個案,不要把個案跟通則混為一談,
X總統完全無視,說:總之祇有依法行政是對的,要是個案可以,通則也就可以。
工人們有三個腳已經抽筋,狂喊:
總統,老話一句,你直升機就在這了,快救命,真的就要死了!
X總統:對不起,依法我實在不能救你們,不然我幫你們調空警隊。
空警隊直升機終於出現在遠方的天際了,
但此時最後一個工人也不行了,工人們終於被沖走了。
請問工人們在這一剎那的前一秒鐘,
應該眼中閃爍光輝,由衷敬佩總統是如此守法,真是人民福祉!中華民國有救了!
還是撕心裂肺地狂罵X總統不得好死?
又有某甲,老婆要生了,
或者說最親最敬愛的親人意外受重傷,
又無法CALL救護車,
或者說救護車來太慢,會來不及,
於是飆車送醫。
路上遇到警察攔下來了,
甲說:行行好,不送醫院不行了!
警察說:好啊!我依法給你開單,你居然聲明異議,根本是妨礙公務,
我加辦你一條妨礙公務罪,跟我回派出所作筆錄!
這時候甲應該眼中閃爍光輝、心中唱起聖歌、口中三呼萬歲讚嘆,
還是眼中悲憤交加,心中咒罵連連、口中怒不敢言?
當然甲可以主張行政罰法上的緊急避難阻卻違規,
妨礙公務屬於刑的部份不在行政討論範圍,
不過是否阻卻是法官、行政法官在判斷,
行政上當下當然要照員警這樣做才是依法的行政。
就這個例子來講,或許我沒搞清楚行政罰法上的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行政人員、
警察是否有權做合法與否的裁量,不過我猜我沒搞錯,
因為要是行政人員可以裁量這種阻卻違法違規的事由,
因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都是對別人受到的侵害或危險主張的,
以上這行原文漏寫"可以"兩個字,修文修正:
因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都是"可以"對別人受到的侵害或危險主張的,
就像我說的,我所提出的良性違法行政,其實也都可以依此主張乃合法的行政。
那本來就沒有違法行政可言。
其實也不用假設太多,
講到二二八,前面埋很多炸彈引線是沒錯,
可是怎麼會爆發的導火線眾所周知是緝煙的開了槍打死人。
這些公賣局緝私員當然是依法察緝私煙!
面對妨害公務甚至令他們處於險境開槍也當然合法。
就算有少部分技術細節不合法,比如敲破林江邁的頭,
總之抗議鬧事都是非法行為,
所以當時鬧事的都是該死的,他們豈可對依法做的事不爽?
請堅持依法行政不可例外的人,在二二八的時候去紀念公園對受難者家屬公告週知,
這樣做有積極抹平族群仇恨的意義!
後來國民黨對人民的屠殺、填屍基隆港,
高雄屠夫彭孟緝在高雄的屠殺,
清鄉有時據說把一個村完整滅村滅口,
白色恐怖等等,全部都是正義的!因為他們都是依法所做所為!
(戒嚴了,後來也動員戡亂了,既然把你當匪,宰你怎麼說都是合法合憲的)
臺灣人民真是無恥,對於即是正義的依法行為,你們居然敢不爽,居然敢反抗!
是這樣嗎???????
基本上,
為何提出有時可以適當違法行政,
原因早就說光了,
也論述過硬坳算得上合法。
依法行政最主要是讓行政不能隨意侵害人民,
所以"實質干涉"行政上,雖然我自我感覺希望一樣可以違法行政,
把一些很可惡但是不違法的也全部送去關送去槍斃,
但是讓我真正主張希望怎麼做,這部分我還是要贊同依法行政。
事實上民安所措其手足講的是這個,不是講給付行政。
所以才會有非主流的學者認為,給付行政不避法律保留,
而實務上也有釋憲文說重要的法律保留(亦即不重要的行政自便)。
這裡我講實質干涉行政,目前好像沒聽過這種詞,
不過我是要在這段跟干涉行政作區別。
因為比如拆違建就是干涉行政,都要依法就會把會逼死人的也拆了;
不依法,實質上對當事人反而像是給付行政,反而不是實質干涉行政。
在干涉行政之中的實質給付行政上,
為什麼不能合法化?
因為就會有腦補的一堆結論出現,什麼都會合法,或違法但不用罰。
行政處分是對個案,法是通則,例外怎麼可以給他當通則呢?
講的本來就是例外的東西,怎麼可以腦補出一堆通則結論呢?
只有錯誤地主張平等原則才會產生這堆通則的結論啊!
我一直覺得很好奇,論者既然知道平等原則不可錯誤主張,
那論者要怎麼憑個案得出所以誰也可以、誰都可以XXX@@@的結論?
事實上誰會因為嘉義市消防員個案中救了人,
就說以後台南市的問題都歸嘉義縣的來救呢?
通則既然是抽象的,通常的,就永遠會有例外問題,問題就要靠個案解決;
但個案當然不能成為通則,否則會嚴重擾亂通則。
尤其是無害的違建,拿來跟確實地侵害人家財產權相提並論實在落差太大。
還有就是基本上因為是個案,個案本來就是要一一討論,不能直接建立通則的,
所以就算腦補提出極為相近的例子,
也別"質疑":所以!@#$%^&也可以囉?
這只能"問"了以後,再依個案思考作處理。
我提出容許、甚至值得稱許,違法行政才符合正義的,除了上面講過的飆車救人以外,
基本上都是對人無害,只會對人有利。
(這裡不要又有人自行腦補:所以不會害到人的都不該依法行政,應該違法行政才對。
1是數字跟數字就是1完全不同,什麼叫必要條件什麼叫充分條件有腦的人應能分辨)
比如蘇嘉全的農舍(法律的10%是指包含各種建物在內,如原本存在的柏油路,
並非屋子占10%,然而蘇農舍是屋子就占10%,合法違法可想而知),
除了牆擋住既成道路以外,誰能說它會害人嗎?
或許這個例子會說那會使農地、建地使用不平等,那我改成某塊建地,
未申請執照而蓋了一間結構完整不會隨便倒塌壓傷人的房子,會害人嗎?
以上只是要證實有很多違建是不會害人的,不是在說這些不該拆,
我說過,有錢人你拆他一間他不會死,不能跟貧病交加的人拆他一間相提並論。
依法拆了違建他不會死的,既然依法就盡量拆吧!少拆了我才想罵咧。
又講到違法去救不救會死的人,那個不救會死的人他是在做害人的事嗎?
工人被困在水中會害人?
嘛幫幫忙,就算他是殺人犯,但專就他困在水中這個行為是不害人的。
甲困在水中乙就會被殺???還是甲困在水中是殺乙的預備作業的一環???
我講的違法不違背正義跟"其情可憫違法就不違背正義"有非常巨大的差別!
千萬不要只是略懂,而不深察差別在哪。
怎麼可以跟"所以可以偷東西"、"所以可以@#$$%"那些會去侵害到人的相提並論?
怎麼可以把救人飆車別開單跟沒事飆車也別開單混為一談?這乃是無限上綱。
無線上剛當然可以得出所以都不要法律,只要依情理判斷就好的結論......
不過這樣也太沒想像力了,要無限上綱何不上綱到天下大亂無情無義無法無理不是更好?
再順便扯遠提一下,
那些厭惡戰爭卻被為了侵略別人被派去送死的德國人,
以及只因為是猶太人或非日耳曼人被屠殺的人,是不是都該死?
德國人至今亦應對希特勒歌功頌德而不是居然連自己德國人都討厭他,
因為至少他當時是合法的,而違法就是不正義,合法就算不正義也是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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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質啊,他們那群藍衣怪客
張牙舞爪、青面獠牙、面目猙獰、兇殘暴戾、嗜血成性、殺聲四起、
目露凶光、手舞刀械、高聲怒吼、泯滅人性、期人必死、群魔亂舞、
凶神惡煞、如禽似獸地朝我猛撲,根本不是來救你們;
反之我乃:慈眉善目、笑容可掬、春風化雨、和藹可親、輕聲細語、
面帶微笑、滿心歡喜、口宣佛號、輕移蓮步、柔情似水、溫柔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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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8.114.173.154
推 jack0124:很歡樂 避免緊急危難這一條很好用 118.167.19.172 10/21 09:37
→ jack0124:違建拿出來講也太歡樂吧 118.167.19.172 10/21 09:37
→ jack0124:對法不太懂吧....... 118.167.19.172 10/21 09:38
→ jack0124:渠研究一下阻卻違法事由跟緊急危難 118.167.19.172 10/21 09:38
→ jack0124:再來想案例吧 總統可以救好嗎 118.167.19.172 10/21 09:39
→ ilgsu:第一,阻卻違法事由當然變成是不違法。問題 58.114.173.154 10/21 13:26
→ ilgsu:若是行政人員可以裁量的範圍,那他隨時都可 58.114.173.154 10/21 13:27
→ ilgsu:不按這個而去干涉行政,也隨時可擴充解釋這 58.114.173.154 10/21 13:27
→ ilgsu:個而故意不抓 58.114.173.154 10/21 13:27
→ ilgsu:去研究一下我在說啥為何要給違法行政空間吧 58.114.173.154 10/21 13:28
→ ilgsu:別不懂就跑出來放炮 58.114.173.154 10/21 13:28
→ ilgsu:至於總統那個,主要是在突顯法會有很多阻礙 58.114.173.154 10/21 13:29
→ ilgsu:和程序,我也早就在前提承認假設會有點違背 58.114.173.154 10/21 13:30
推 jack0124:你覺得違建不害人就可以違建哪幹嘛定呢 140.136.161.29 10/21 13:30
→ ilgsu:事實的法律。不過焦點在很多程序、很多限制 58.114.173.154 10/21 13:30
→ jack0124: 依法行政問題去翻翻法理學 140.136.161.29 10/21 13:32
→ jack0124:砲得很兇 還有現在的德國有 140.136.161.29 10/21 13:32
→ jack0124:認為行政處分只要符合國家需求就好了 140.136.161.29 10/21 13:32
→ jack0124:一切以專業考量這一派又開始興盛了 140.136.161.29 10/21 13:33
→ jack0124:給違法行政空間 就用阻卻違法是由去處理 140.136.161.29 10/21 13:34
※ 編輯: ilgsu 來自: 58.114.173.154 (10/21 13:35)
→ jack0124:你的意思就是要給模糊地帶這樣好玩了 140.136.161.29 10/21 13:35
推 jack0124:那就用阻卻違法 緊急闢難處理就好 140.136.161.29 10/21 13:37
→ jack0124:因為人民受到傷害提出就好了 140.136.161.29 10/21 13:37
→ jack0124:你還要行政人員更多裁量權的意思嗎 140.136.161.29 10/21 13:37
→ jack0124:聯有最多裁量權的法官都不感隨意解釋條文 140.136.161.29 10/21 13:38
→ jack0124:你現在要開放行政人員歡樂解釋嗎? 140.136.161.29 10/21 13:38
→ ilgsu:我說過違建不害人就可以違建?哪裡說的請指 58.114.173.154 10/21 13:41
→ ilgsu:出來如何? 58.114.173.154 10/21 13:42
→ ilgsu:我記得我是說拆了不會讓你去死,當然盡量拆 58.114.173.154 10/21 13:42
→ ilgsu:少拆了我才要罵。今天是為了不要殺死個案中 58.114.173.154 10/21 13:43
→ ilgsu:的人,所以基於反正他不會害人放一下水 58.114.173.154 10/21 13:43
→ ilgsu:還有關於你後面幾行所說,所以個案要個案依 58.114.173.154 10/21 13:45
→ ilgsu:當下什麼才是正義來處理,不能隨便裁量。至 58.114.173.154 10/21 13:46
→ ilgsu:於不能隨便裁量,又有人要說所以要有法律... 58.114.173.154 10/21 13:46
→ ilgsu:最基本要能提得出合法理原則的依據,同時還 58.114.173.154 10/21 13:47
→ ilgsu:必須是至少社會鄉民們會覺得是正義的 58.114.173.154 10/21 13:47
→ ilgsu:重點就在於行政人員不能隨便亂主張。都隨便 58.114.173.154 10/21 13:49
→ ilgsu:主張就變成通則。每一次都重新判斷,在正確 58.114.173.154 10/21 13:49
→ ilgsu:的狀況下才可以做正確裁量,這是個案,也是 58.114.173.154 10/21 13:50
→ ilgsu:我一直守著的不可把個案變成通則 58.114.173.154 10/21 13:50
→ ilgsu:莫要自己心中充斥著法,而法就是要通則化, 58.114.173.154 10/21 13:52
→ ilgsu:所以不斷把我講的通則化說所以怎樣也可以、 58.114.173.154 10/21 13:52
→ ilgsu:所以以後都會怎樣、會造成什麼結果... 58.114.173.154 10/21 13:52
→ ilgsu:你們提出會造成的結果,幾乎都是通則化以後 58.114.173.154 10/21 13:52
→ ilgsu:會出現的問題 58.114.173.154 10/21 13:53
推 jack0124:你要個案處理就用阻卻違法就好 140.136.161.29 10/21 13:54
→ jack0124:還要再開新的一條道路嗎? 140.136.161.29 10/21 13:54
→ ilgsu:那只是我這裡舉的個案。事實上良性個案、惡 58.114.173.154 10/21 14:12
→ ilgsu:性個案,每天都有各式各樣的發生出來。也有 58.114.173.154 10/21 14:13
→ ilgsu:不能主張的存在。 58.114.173.154 10/21 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