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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台灣,雖然法律逐漸完備,但很多人仍然不習慣「法治」,認為法治只要「依法而 治」就好,事實上是錯誤的.更遑論那些自以為有「錢、權、拳」三者就能一統天下的好 事者了.   現代的法治社會,第一是逐漸廢除「泛刑責」,而加重「公法上的義務」,這意思代 表刑法應具「謙抑性」,非刑法不可解決的或無法彌補的事件,盡可能減少刑罰的干涉, 而用「公法」進行處置,或者應該說以「隔離」、「補償」為主的手段;第二是加強「賠 償」,減少「刑罰」,換言之,應該是讓違法律而獲得利益者賠償受非法侵害的對方,可 能是個人、團體或整個社會,除了賠償之外,應減少「刑罰」的措施,原因在於刑罰是嚴 重傷害社會的,且無法解決問題;第三是健全「民法」而放寬「公法」,要知道公法賦予 國家行使公權力的作用法或組織法,是嚴重干涉個人自由的,因此應加強民法,讓私人問 題得以民法解決,而關於社會者才用公法處置;第四是充實人權保障的「內涵」與「制度 」,簡單來說,所有的法律應以「人權」為依歸,並以「社會安全」為基本保障,最後才 是「狹義的公共利益」,法治國最基本的是依法行政,倘若法為嚴重侵害人民的法,那麼 會不是發生法本身違法的現象?社會安全乃是保護個人權益與要求個人負擔義務的基礎, 因此要以此為制度的核心,而內涵是人性、尊嚴,更進一步言,憲法之所以要求「權力分 立」也是在於限制政府全力,分工是其次目的,政黨政治則是進可能保證不發生「一言堂 」的事.   最後,我要說的是,現代化的法治國必須以人性尊重、社會保障、權力分立為中心, 概括來說就是人權第一,而非國家利益第一,人民繳稅服役不是為了國家,而是為了自己 ,人性是「自利」的乃是滿足自己內心最深層的渴望,可能是提升自己生活,也可能是提 升他人生活,但是這是人民的「選擇」,不是政府或法律所應限制的,然而這些也正好是 目前法治國明顯缺乏的. -- 所謂法者,大公不公,大仁不仁,  有功於前,不為虧法,有善於前,不為損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0.217.44
mocear:我想這篇是不太會有人理會的,很多台灣人對 59.126.25.107 10/29 11:26
mocear:法的要求就是能幹掉認定上的惡者,而且最好 59.126.25.107 10/29 11:27
mocear:是越殘暴的手法越好(「觀眾」就愛看這個) 59.126.25.107 10/29 11:27
mocear:至於這麼做會不會造成更多、更嚴重的問題, 59.126.25.107 10/29 11:28
mocear:這些人在問題發生到自己頭上之前是不會理會 59.126.25.107 10/29 11:28
mocear:的~~ 59.126.25.107 10/29 11:28
CrazyMarc:看看白玫瑰(搖頭) 1.171.105.16 10/29 21:34
Yenfu35:也看了你在法理板的文章,同意你的看法。 122.116.25.235 10/29 21:41
Yenfu35:回五樓,很多人是「不見棺材不掉淚,死到 122.116.25.235 10/29 21:41
Yenfu35:臨頭才知錯」,或甚至死不認錯。 122.116.25.235 10/29 21:42
我認為,所有權力活動的經典,在近代著作上首推厚黑學, 但有趣的是,厚黑學卻告訴我們:千萬不要在厚黑大家前行使厚黑, 然而,誰是厚黑大家呢?就是因為不知道,所以盡可能不要對他人行使厚黑, 除非自己受到傷害了,或者為了保護無辜的人們,否則後果自負 厚黑學的功夫有三個層次: 第一:厚如城牆,黑如煤炭, 第二:厚而堅,黑而亮 第三:厚而無形,黑而無色 準此,我們應該要朝向第三項努力,而非與人硬碰硬,不是嗎? 我想眾人之所以喜歡看這些東西,是因為他們不知道「事的本質」, 要知道,事的本質自始自終究是自己與他人的作用共同形成的結果, 如果沒有「因」,也沒有「緣」,那麼「果」怎麼產生的? 不認識這個就會認為刑罰可以「無限上綱」 進一步而論,倘若真正要實行「以刑去刑」,反而需要更成熟的社會, 因為,果真要實行這樣的目標,反而要「赤裸裸」的揭露他人與自己的惡習, 甚至要有嚴苛的法條,殘酷的刑罰,公開的刑場與定期的處刑, 如果,訂刑不明確,判刑不公正,用刑不公開,那麼就無法收到「刑治」功效 為何秦國之刑嚴酷,雖然一統天下,但卻輕易被人推翻? 一統天下是刑治的「功效」,輕易遭人推翻是刑治的「惡果」, 為何商鞅之變法成功,雖然強秦四代以上,但卻遭人毀譽車裂夷族? 強秦四代是用法造成的民富國強,遭人毀譽車裂夷族是因得罪他人而造成的, 前者「成就了他人」,後者卻「傷害了自己」, 如果不是一個大聖人可以犧牲自己成就他人,就是一個大笨蛋不知因緣果報, 「刑治」在中國為何只有秦國一代敢明目張膽?原因不就可以不喻而明嘛? 民主國家,最重要的是建立一個「法」的秩序,而非「選舉」的過程, 孟德斯鳩乃至於洛克、彌勒與漢彌爾頓都說過了類似的話, 但是大家只喜歡「論戰民主」,而從不解決「實際上的民主問題」, 認為所有的事務都是「錢、權、拳」上,要知道比這三個我們永遠贏不了人, 既然如此,就更應該深化民主,堅固法治與憲法,因為這是「盾牌」, 有人說,法律是保護有錢人,這是不懂法律的才會這麼說, 法律是保護「懂得法律的人」,有錢人之所以往往可以沒事是因為律師強, 但是否可以因為如此,就拒絕承認法律,不可以!因為沒有法律更慘! 既然知道,法律是有錢人的遊戲,不接受法律又不行,那如何保護自己? 就是---建立更合理的法律,並且「服從憲法與民主」, 違反憲法的法律,無效!甚至可以說,他國若想侵犯我國,也可說:我們不能違法違憲! 一個掛著「民主國家」大名的大國,絕對不能夠侵犯到他國的法律尤其是憲法, 而當憲法明文的規範各種人權規範,倘若各個國家通通依循憲法運作, 那麼,一旦某大國「強人所難」,小國推託於自己憲法或法律,誰敢來犯? 想想看,新加坡與美國,新加坡很小,但美國很強,為何仍敢執意執行鞭刑? 這也是為何美國每每希望他國能夠接受自己的法律制度與文化了! 「民主」是保護自己的工具,也是保護人民的工具,甚至是弱者自保的工具, 要知道,民主不是「多數決」,而是「服從多數,尊重少數」, 進一步而論,民主是「在憲法之下,透過大家公認的法律治理的方法」, 憲法是「人權大法」,公認要「投票確認」,法律是「法條、法習慣與判決」, 因此,保護每一個人,肯定每一個人的人性尊嚴,自然也要保護所屬的文化尊嚴, 那麼「尊重原住民」或「尊重經濟弱勢」,就不是什麼「麻煩事」了 我們說,不要浪費社會資源,這代表什麼意思? 這代表著,社會上的所有資源理應由全體人類共有, 只是為了使用的方便、效率,從而「建立私有財產」, 換言之,譬如你住的是違建,自己也知道是違建,一旦發生問題時誰要負責? 消防隊是大家的,警隊也是大家的,自己違法又要他人他人保護,憑什麼? 為了保護你,可能會讓他人的生命受到傷害,其傷害由誰負責? 基本上,一個人違法就可能會造成全體社會有不良的影響,只是多或少而已! 稍有「良知」的人,就該知道必須避免這些,切勿造成他人負擔, 但這些人除了那些本身住違建的,還有那些管理著社會卻無法解決問題的人, 能不能為了隱藏自己的無知,而也無視於他人的錯誤與可能引發的結果呢? 民主,是一套「治理方法」,這是我在上面不斷陳述的, 由「公認的法律」治理是民主的基本要求,捨此無他! 至於這些論述,是否為他人所承認不在所問,但有這樣的心得就與大家分享囉! 畢竟,仍希望看到有人支持我,或者可以修改我的看法...但願啦...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11.249.134.50 (10/31 20:11)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11.249.134.50 (11/01 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