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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對於「建立內閣制」的想法越發強烈,甚至也反對混合制,這是因為就實踐上 ,台灣熱衷於「政治人物造神運動」,反而忽略「法的強化」,這不是個民主政治,而是 「潛主政治」,實非民主之福.準此,我認為要建立一個「沒有民選元首」的政府,政府 首腦由國會選出,並讓法院系統獨立於立法部門與行政部門之外,真正落實「司法獨立」 的精神,再者,成立若干「有固定任期的獨立機關」也是必須的,這是為什麼呢?      原因在於,行政權資源過多且與人民生活最接近,動輒侵害人民權益.倘若政府由一 政黨或一人主導可能會發生更嚴重問題.在內閣制中,國會與政府結合是一種不會更改的 趨勢.讓行政權進行分工,第一可以穩定政局,第二也可以拘束政黨力量,其中最需要自 行政部門分出的,首推貨幣.   貨幣,作為交易媒介、計價單位與價值儲藏,對於一個國家的經濟十分重要,不論是 奉行自由經濟的,或者奉行計畫經濟的,貨幣當局如果太過受到政黨干涉,往往會有十分 嚴重的後果,輕則深化分配不均,重則負債過多而主權減損.要知道,貨幣的權衡性變動 對產業或國家短期有所助益,但是長期而言是不利國家的,貨幣最嚴重的問題是通貨膨脹 ,對於民眾以貨幣形式儲蓄者傷害極大,從而使信用過於擴張,風險變成由大眾負擔的不 利後果.只有貨幣當局獨立,才有可能「最低程度」的保護人民的財產權.   另外,「監察制度」與「地方自治」也很重要.   監察制度在於「監督政府部門與人員是否違法或違憲」,追究其法律責任,與國會追 究政治責任並不相同.監察系統應採設立各專門領域、獨任且任期固定的監察官,盡可能 與「政治責任」分開,如不應設立專管內政或外交事務的監察官,而是建立廉政或審計的 監察官;設立公平交易與消費權利的監察官,而非建立經濟監察官.換言之,監察系統主 要在監督政府是否違法,或民眾受到政府、公部門因作為或不作為的侵犯,而非侵奪檢察 官的權限,如當民眾的工作權受到企業主侵害,應該尋求檢察官或政府主管機關的幫助, 但是若檢察官或主管機關不作為,則應該有監察官出面.對此,監察系統有的應該是向國 會報告、逕行糾正政府與彈劾某官員的權限,但非起訴他人,如此其權限不會過大,且又 能維護其客觀性、理性,在人數上也不應多,惟應注意他們應由國會選出,任期獨立.   地方自治,則應建立二級地方政府,第一級為地區(如縣市),主要是連結基層與中 央,其次是促進區域整合與分配資源,其三是監督地方自治,因此建立參議會是必要的; 第二級為社群,基於「直接民權」的理念,應該要選舉「專業官員」,而非「民意代表」 ,地方的意見可以透過選舉參議員的方式,讓國會重視地方的分別.另外,對於原住民族 則應該給予他們民族自治權,以及「真正參與國政的權限」,換言之,以「部落」為主體 ,向上為「各族」,再上為「原住民全體」,各族有保護自己文化而立法的權限,對於各 政黨對原住民的意見也應重視,絕非只在國會保留幾個議席即可,而是應該每每國會立法 前,對某些特定議題要先「諮詢」他們的意見,並盡可能採納之,這才是地方自治與原住 民自治最重要的.   總之,內閣制是台灣所必須的,總統應不再由民選產生,其權限由國會議長或另以其 他方式選舉之,國會議員改為政黨比例制,並保留地方參議員、原住民與少數語系漢族議 員的席次.其次,行政權要分工,監察制度要確認,司法系統要獨立,以此保護民眾權益 不容易受到侵犯.民主的精神是法治,捨此無他. -- 批判而又實證的功能:發現原理以解釋和預測經濟事體 批判而又規範的功能:藉科學研究所得,應用於經濟政策之上 意識型態批判的功能:判別事實與價值,防阻學術為政府所濫用 -----吾將永遠謹遵學習人文社會科學的職業道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0.217.44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11.249.134.50 (11/01 03:07) 補充一點,上述的監察制度,仍在「政府監察使」階段, 但近代監察制度,多以「人權保障」為出發點, 因此,現代化的監察制度應包含兩者: 其一,監督政府或公部門的行為、財政是否合法,人員是否違法 故應設立,廉政監察官、審計監察官等等 其二,保障人權,維護憲法上的社會保障 故應設立,人權監察官、公平經濟與勞動權益監察官等等 而人數不應多,採獨任制,任期應長達跨越兩個正常的國會任期, 由國會選出,得連選連任一屆,並獨立任期,各監察官任期應獨立計算, 如此,以維持相當的獨立性 至於監察官的職責,則應給予彈劾、糾正等,並應向國會定期報告, 監察官底下可以設置各副監察官或助理監察員, 然而有一點要注意,應該與檢察官要分開,畢竟兩者性質並不相同, 當然也有例外,請看丹麥、瑞典、挪威的監察制度, 想要「很威能」的可以看看以色列,想要「很獨特」的可以看看德國或南歐, 就別把監察制度想成我國監察院或對案的監察制度, 各國監察制度很複雜...沒有一個定型,就請各位多看看囉... 另外,請與我上一篇「重建『法』的秩序」一起看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11.249.129.145 (11/01 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