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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上面發了兩篇文章,「法的秩序」一文說的是,現代化的法律應遵循「保障人權」 與「維護社會安定」等兩個大方向;「權力的結構」一文說的是,民主制度選擇上,我偏 向內閣制,以及陳述台灣的內閣制應作的一些修正.前者是客觀的表述,後者是主觀的期 待,這篇文章欲整理「民主的一些基本原則」,一方面用來整理上面的論述,並加以補充 ,另一方面,則是解釋我之所以「傾心內閣制」的原因.   民主的原則,尤其是現代化的民主,首先要求的「人權保障」,其次是「社會安定」 ,再次是「政府穩定」,最後才是「最狹義的國家利益」,也就是國防、外交啦之類的. 民主的基礎在於「憲政」,因為「憲政」乃是統治者的自我約束,重點在於自律,而非他 律,而用哪些方法自我約束呢?共有兩道,其一是「基本人權」與「社會保障」,其二是 「權力分立」,如果一個法律的制定違反了「基本人權」與「社會保障」,我們不能說這 樣的法律是「合法(憲)」的法律;而制定法律的機關,如果沒有依循「權力分立」原則 的模式組織,且制定法律的程序沒有依照憲法規定或慣例的施行的話,也不能承認這是一 個「合法(憲)」的法律.前者違反了憲法對法律的實質要求,後者違反了憲法對法律的 程序要求,無論何者都是憲法所不喜見到的,也是民主國家不喜見到的.   在法律解釋上,我們總是會希望先探求立法者原意,還後再根據條文用字,參考學理 、歷代判決、立法(憲)者在理由書上陳述的精神,由法院形成「判決」,進而變成一種 「客觀化的法秩序」.之所以要求三權分立,孟氏當初的精神是希望立法者能夠結合各階 層的意見,形成多數制定成文法律,由元首或政府頒布實行,之後的解釋則由法官負責, 如此「分工」一方面是在防止機關權力過大,另一方面是期待建立一套客觀化的秩序,而 非某個階層或某個階段的主觀秩序.進一步言之,三權分立是在於保護人民免受「少數人 」把持政府而專斷,以及希望在不同的人身上能夠找到一個大家都能認為「法」應該的「 樣貌」,因此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才會拿英格蘭與羅馬共和當作例子,不可不察.   就實踐上,第一個將三權分立變成一套治國藍本的是美國,美國制定聯邦憲法將三權 分立的原則,並參考羅馬共和的建制及英格蘭文化,從而施行總統制.但熟悉羅馬歷史的 ,或者熟悉講解羅馬共和政治制度的人,應該會知道美國總統、兩院其實是參考羅馬政制 的執政官、元老院與平民大會.查一下,羅馬體制的運作會發現,羅馬執政官設置兩名, 一名在戰前被認命為獨裁官,之後漸漸變成常設職位,另一名執政官則負責主持元老院, 元老院對執政官所提出的各級市政官人選與副執政官的人選有同意權,對外有宣戰媾和權 ,還能審判羅馬貴族與官員犯的罪,並修改平民議會通過的法案或決議,平民議會則有法 案提出權等.美國引用了這些建制,配了三權分立的原則,形成了兩院制的總統制.美國 最高法院的設置則是參考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建制,由幾名法官主掌,並接受來自各 上訴法院的上訴,並在未來的馬歇爾大法官建立司法審查制度,目前沒有一個國家的總統 制作的如美國這麼好,這是為何呢?有人說,最基本的原因在於美國的政黨分歧其實不嚴 重,或許應該說兩黨人員組成其實沒有什麼太大的差異,容易形成「共識」,加上美國憲 法中,每一個制約方法都可能使政府三大部門癱瘓,因此沒有人敢如此明目張膽的用!美 國總統制之所以成功,可以歸功於先賢們對憲法的尊重,倘若美國先賢不重視憲法,那麼 其結果與第三波民主化的各國幾乎相同,歷史上能與美國總統制相當的也只有法國短期出 現的總統制,但最後依然擺脫不了內閣制,從而建立偏總統制的混合制.   講了美國的制憲概念與我所要討論的民主精神有何關係呢?   世界上老字號的民主國家中,總統制多,還是內閣制多?多少國家從總統制或偏總統 的混合制改回內閣制呢?如果很好,為何要改?思考一下,內閣制的制衡原理與總統制的 制衡原理,可以發現一些端倪.我這麼說好了,內閣制的精神在「政黨」,行政與內閣是 有「組織上的連結」,當內閣不獲國會支持,國會可以倒閣,而內閣或想確認國會意志, 可以發動信任投票,選民可以選擇不同的政黨,透過某些制度仍能產生相對穩定的內閣, 就算內閣十分不穩定,或空窗長達幾個月,只要法律能夠正常運作,基本上對人民是無傷 大雅的.討論民主的制度時,我們應該首先思考哪一項對人民負擔最大?哪一種制度又能 使政局穩定且能夠解決政爭呢?回想一下,陳水扁時代,總統與國會之間的關係吧!想想 看,倘若台灣真的是雙首長制或混合制,憲法能夠提供的解決機制有哪些?總統有主動解 散國會權嗎?內閣可以發動信任投票嗎?當這兩個都無法正常運作時,還能叫做總統制嘛 ?再者,總統在國會倒閣時,可以解散國會,這又與總統制要求的「清楚的分立」又有衝 突,總統制雖然各機關有互相制衡的機制,總的來說各機關獨立性是有的,而且無法使他 人被解職,是無法解決政爭的!   一個先進的民主國家,人權保障也有一定的程度,言論上的分歧也會越來越大,而各 政黨各有其利益支撐,如此當發生政爭時,紛爭如何透過憲政機制解決?內閣制的彈性很 大,對於倒閣的提出可以很嚴格使得內閣不易更疊,又能讓政治責任歸屬於各該政黨,與 總統制相較,算是突出了!德國的「建設性不信任案」就是一個例子,德國是個多黨制國 家,因此組成聯合內閣的機率很高,北歐各國也往往如此,為何他們的政府仍能維持一定 的穩定呢?民主的基本原則不就是「人權保障」與「權力分立」嗎?「三權分立」不過是 「權力分立」中的一個模型,模型的功能在於解釋現象,與提出解決方案,並非一成不變 ,只不過「三權分立」是一個最穩定的模型而已,監察使制度也並非在三權分立之外,而 是屬於國會,只不過將法律責任交給專業的人負責,並能夠更客觀的保障人權免於政爭. 「政爭」在所難免,我不怕「多黨制」,反而擔心「一言堂」.一旦如此,民主的原則將 不復存在,這非我輩所樂見!   說了這麼多,到底民主的原則是什麼?服從法律,服從憲法,憲法應該要符合一般的 、世界共通的憲法原則,不是因為台灣沒有主權,而是因為台灣的民主走了很多冤枉路, 當有人可以請教時,為何不虛心求教呢?台灣沒有憲政慣例,更沒有一成不變的憲法條文 ,人權條款也是東缺西缺的,既然如此,該重新制定就要重新制定!制定新憲不會因此形 成一個新的國家,瑞士、法國等國的憲法大修幾次了?重頒幾次了?怎還會想不開呢?或 許真正想不開的是,那些以為變更五院就等於叛國一樣的人吧....這我不知道. -- 批判而又實證的功能:發現原理以解釋和預測經濟事體 批判而又規範的功能:藉科學研究所得,應用於經濟政策之上 意識型態批判的功能:判別事實與價值,防阻學術為政府所濫用 -----吾將永遠謹遵學習人文社會科學的職業道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0.21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