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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XSZX (沉默‧封印......)》之銘言: : 這裡正是我跟你的見解最根本的不同之處 : 是的,我並不認為生命、自由、財產與追求文明是與生俱來的 : 我認為你認為這一切應該是「先天具有」的東西其實是後天所形成的 : 也就是人類在形成社會組織之後,為了適應社會組織生活方才形成的行為規範 : 換言之,一但脫離了人類「現有」的社會組織之後 : 這一切所謂的「天賦人權」就完全是無意義的事物 : : 不是憲法賦予我們權利而是憲法「還給」我們權利,並確定了「社會義務」, : 所以不是憲法「賦予」或「還給」我們權利與社會義務 : 是憲法將我們的權利與義務用明確的文字書寫出來 : 並且期盼我們去遵守 在這裡我要說的是,生命、自由確實是人的天生秉賦 人的意志本能地追求生存,本能地追求自由 (但是也有一個懶惰的天性,懶惰容易形成依賴,依賴後逐漸走向奴役) 但是在社會產生規範性之前 無所謂權利 (以下的法不等於實證法) 人權,並不是先於法的存在 沒有了法,人權根本無存在必要 實證法的規制並不是全然符合社會成員的利益、本性 而實證法的形成,在多數決下必然使部分人的意志、利益被忽略 因此,社會上必然有人與實證法對抗 但是這種對抗若導致人類整體對法的信心動搖 不利人類社會的交往活動 因此,在法的系統中,會有一種需求去創造一個在法的範疇內 但是卻與現存的不利於己之實證法的對抗性概念 人權便是其中之一 然而,這只不過是一種既信仰法又不滿實證法的彆扭思維 若把實證法單純視為是妥協、是行動 對於有所不滿的實證法,根本不需要建構一個「尸」 直接對「我要」給予神聖的肯定 不必用「我有權」來美化對實證法的反抗 拿出權利這東西來發出你應的誡命,只是看起來比較聖潔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228.122
XSZX:基本上我所講的生命、自由就是指「生命權」與 58.115.9.76 11/03 18:03
XSZX:「自由權」,也就是跟你第一段的意思是一樣的 58.115.9.76 11/03 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