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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razyMarc (What The Fuck <WTF>)》之銘言: : 人的意志本能地追求生存,本能地追求自由 : (但是也有一個懶惰的天性,懶惰容易形成依賴,依賴後逐漸走向奴役) : 但是在社會產生規範性之前 : 無所謂權利 : (以下的法不等於實證法) : 人權,並不是先於法的存在 : 沒有了法,人權根本無存在必要 : 實證法的規制並不是全然符合社會成員的利益、本性 : 而實證法的形成,在多數決下必然使部分人的意志、利益被忽略 : 因此,社會上必然有人與實證法對抗 : 但是這種對抗若導致人類整體對法的信心動搖 : 不利人類社會的交往活動 : 因此,在法的系統中,會有一種需求去創造一個在法的範疇內 : 但是卻與現存的不利於己之實證法的對抗性概念 : 人權便是其中之一 : 然而,這只不過是一種既信仰法又不滿實證法的彆扭思維 : 若把實證法單純視為是妥協、是行動 : 對於有所不滿的實證法,根本不需要建構一個「尸」 : 直接對「我要」給予神聖的肯定 : 不必用「我有權」來美化對實證法的反抗 : 拿出權利這東西來發出你應的誡命,只是看起來比較聖潔而已 「權利」是法律概念,但並非法律所給予,那只是個「名詞」, 沒有「法」,人一樣可以可以當人, 所謂的「人權」一詞,只是用來對抗現存社會概念的「說辭」, 但其價值與內涵,卻是先天的! 需求到底是什麼?什麼來的?人們為何可以反抗? 難道「沒理由」,就不能反抗嗎? 人權沒有是非對錯,更沒有所謂神聖或邪惡, 只是在說,別把後天出現的東西,或後天才給予定義的東西, 拿來反對與生俱來的東西! 權利與義務,脫離法律或道德,沒有「存在於法」的必要, 但不是說,他們「自始」並不存在,這很重要 所謂的人權清單,只是在告訴那些主流者: 除了這些東西之外,可以用多數決去決定社會發展與文明, 換言之,人本來就有屬於自己的東西,只是為了社會化而付出, 一個無法保護人的「法」根本「不存在」 -- 身非菩提樹,心非明鏡台, 何必勤拂拭,難免惹塵埃                    -----暴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9.129.145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11.249.129.145 (11/03 18:00)
XSZX:首先你必須承認一件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有能 58.115.9.76 11/03 18:07
XSZX:力無法保護人,是人們對法律的遵守才讓法律有 58.115.9.76 11/03 18:08
XSZX:保護人的功用。 58.115.9.76 11/03 18:08
XSZX:.....打錯,是「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有能力保護 58.115.9.76 11/03 18:09
XSZX:人」才對....囧" 58.115.9.76 11/03 18:10
XSZX:接著,現在的問題就是我不認為你所認為與生俱 58.115.9.76 11/03 18:11
XSZX:來的東西是與生俱來啊......XD 58.115.9.76 11/03 18:11
XSZX:權利與義務的確「自始」並不存在,那是依附在 58.115.9.76 11/03 18:12
XSZX:社會組織的存在上而存在,一但社會組織不復存 58.115.9.76 11/03 18:13
XSZX:在,所謂的權利與義務便隨之消逝...... 58.115.9.76 11/03 18:14
CrazyMarc:詳情請洽George Edward Moore 114.25.228.122 11/03 18:23
stevegreat08:這就是我們認知上的差異, 61.60.217.44 11/03 19:23
stevegreat08:權利與義務是法律這個領域所說的東西 61.60.217.44 11/03 19:24
stevegreat08:放到其他地方未必是這樣的用法, 61.60.217.44 11/03 19:24
stevegreat08:但不代表這些東西並不存在 61.60.217.44 11/03 19:24
stevegreat08:別把後人附加的東西當作理所當然, 61.60.217.44 11/03 19:24
stevegreat08:然後把天生有的當作沒看見,但還總是 61.60.217.44 11/03 19:25
stevegreat08:享受他的好處 61.60.217.44 11/03 19:25
stevegreat08:法律的目的是保護人,但人是否受他保 61.60.217.44 11/03 19:26
CrazyMarc:從實然導出應然的謬誤 114.25.228.122 11/03 19:26
stevegreat08:護端視人所為,不能把目的與過程混為 61.60.217.44 11/03 19:26
stevegreat08:一談,否則當我們討論到憲法時,很多 61.60.217.44 11/03 19:27
stevegreat08:時候會失去討論的基準 61.60.217.44 11/03 19:27
stevegreat08:憲法到底是誰基於什麼資格而制定的?? 61.60.217.44 11/03 19:28
stevegreat08:再者,憲法作為法源,那麼憲法本身是否 61.60.217.44 11/03 19:28
stevegreat08:就已經是規範法的法了?? 61.60.217.44 11/03 19:28
  「人權」這東西(不稱為概念),是不是「先驗」的?這很重要!如果是法律或統治 者所賦予的,那麼也可以隨時侵奪,如此民主國家是否堪稱民主呢?   我不認為「人權」只是個概念,相對的我認為他是「自始」存在,譬如「人性、意志 、身體、生命」等都是「與生俱來」的,就算它們不是「權利」,也不能否認其確實存在 ,那為何還討論「人權」存在與否呢?因為,一旦將這些東西放到法律上,就必須用「法 律概念」加以分析,才能夠在現代法秩序上運作,即「人權」是依附在「人」上的,並非 藉由法律加以賦予,而是由法律加以「確認」,並加以「保障」.韓非子曾舉個例子,市 集上賣兔子的很多,為何沒有人敢去攫取呢?那是因為這些攤販上的兔子是有「人」的, 即這些兔子的「所有權」屬於該人,沒有所有權也否定這些兔子是屬於攤販的,更白話點 ,將「人」與「人的特性」將以權利化,也只是讓他們「正名」而已,不以法律規範而有 ,法律取消而無.人之所以受到規範,是因為社會需要,而這些規範來自歷史與文化使然 ,但「人與人的本質」是不可改變其「存在」的.難道,所謂的「存在」必須要他人「承 認」嗎?   退一步而言,法治的基礎是什麼?法律依「誰」而存在?民主的特質又是什麼呢?沒 有人權保障的民主法治,堪稱「民主法治」嗎?法律關係的演化,已經不是單向的了,而 是雙向的,換言之,統治者與法律除了課予人民義務外,也必須負擔義務,這是這權利義 務很複雜難以釐清,就算是法律學說發展到現在這樣的狀態,也很難說明清楚,否則就不 會分成這麼多學派了.因此,我們只能借用他人的學說來「闡述」目前的情況,用經濟學 語言來說,法律理論就好比「模型」,能夠解釋現象,並容易操作且能解決問題的,就是 好模型.如何驗證模型好壞呢?就看前提與現象其「因果關係是否能夠與模型推論一致」 .如果民主與法治沒有「人權」的概念,那麼利用民主方法是否可以滅到一個民族或其文 化?譬如說,要求台灣的原住民族要與漢人必須融合,或者將其夷滅?請問,這樣是「民 主政體」,還是「暴民政體」呢?我們「在法言法」.現代化的民主法治,如果屏除了「 人權」這個概念,是否能夠運作呢?甚至,我們可以把所有現代化法律理論通通推翻,重 新建立一個法律秩序,但將又是一連串的攻防了,這已非我們在這所能討論或預測的.   不能因為後天文化因素或社會認知有所差異或不足,就否認既有存在的事實.「權利 與義務」是法律的概念,沒有這個就不是「法律體系」所能討論的,因此在某些程度上, 我們只能「在法言法」,卻不能忽視那些原來存在的「東西」.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11.249.129.145 (11/04 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