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SZX:首先你必須承認一件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有能 58.115.9.76 11/03 18:07
→ XSZX:力無法保護人,是人們對法律的遵守才讓法律有 58.115.9.76 11/03 18:08
→ XSZX:保護人的功用。 58.115.9.76 11/03 18:08
→ XSZX:.....打錯,是「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有能力保護 58.115.9.76 11/03 18:09
→ XSZX:人」才對....囧" 58.115.9.76 11/03 18:10
→ XSZX:接著,現在的問題就是我不認為你所認為與生俱 58.115.9.76 11/03 18:11
→ XSZX:來的東西是與生俱來啊......XD 58.115.9.76 11/03 18:11
→ XSZX:權利與義務的確「自始」並不存在,那是依附在 58.115.9.76 11/03 18:12
→ XSZX:社會組織的存在上而存在,一但社會組織不復存 58.115.9.76 11/03 18:13
→ XSZX:在,所謂的權利與義務便隨之消逝...... 58.115.9.76 11/03 18:14
推 CrazyMarc:詳情請洽George Edward Moore 114.25.228.122 11/03 18:23
→ stevegreat08:這就是我們認知上的差異, 61.60.217.44 11/03 19:23
→ stevegreat08:權利與義務是法律這個領域所說的東西 61.60.217.44 11/03 19:24
→ stevegreat08:放到其他地方未必是這樣的用法, 61.60.217.44 11/03 19:24
→ stevegreat08:但不代表這些東西並不存在 61.60.217.44 11/03 19:24
→ stevegreat08:別把後人附加的東西當作理所當然, 61.60.217.44 11/03 19:24
→ stevegreat08:然後把天生有的當作沒看見,但還總是 61.60.217.44 11/03 19:25
→ stevegreat08:享受他的好處 61.60.217.44 11/03 19:25
→ stevegreat08:法律的目的是保護人,但人是否受他保 61.60.217.44 11/03 19:26
推 CrazyMarc:從實然導出應然的謬誤 114.25.228.122 11/03 19:26
→ stevegreat08:護端視人所為,不能把目的與過程混為 61.60.217.44 11/03 19:26
→ stevegreat08:一談,否則當我們討論到憲法時,很多 61.60.217.44 11/03 19:27
→ stevegreat08:時候會失去討論的基準 61.60.217.44 11/03 19:27
→ stevegreat08:憲法到底是誰基於什麼資格而制定的?? 61.60.217.44 11/03 19:28
→ stevegreat08:再者,憲法作為法源,那麼憲法本身是否 61.60.217.44 11/03 19:28
→ stevegreat08:就已經是規範法的法了?? 61.60.217.44 11/03 19:28
「人權」這東西(不稱為概念),是不是「先驗」的?這很重要!如果是法律或統治
者所賦予的,那麼也可以隨時侵奪,如此民主國家是否堪稱民主呢?
我不認為「人權」只是個概念,相對的我認為他是「自始」存在,譬如「人性、意志
、身體、生命」等都是「與生俱來」的,就算它們不是「權利」,也不能否認其確實存在
,那為何還討論「人權」存在與否呢?因為,一旦將這些東西放到法律上,就必須用「法
律概念」加以分析,才能夠在現代法秩序上運作,即「人權」是依附在「人」上的,並非
藉由法律加以賦予,而是由法律加以「確認」,並加以「保障」.韓非子曾舉個例子,市
集上賣兔子的很多,為何沒有人敢去攫取呢?那是因為這些攤販上的兔子是有「人」的,
即這些兔子的「所有權」屬於該人,沒有所有權也否定這些兔子是屬於攤販的,更白話點
,將「人」與「人的特性」將以權利化,也只是讓他們「正名」而已,不以法律規範而有
,法律取消而無.人之所以受到規範,是因為社會需要,而這些規範來自歷史與文化使然
,但「人與人的本質」是不可改變其「存在」的.難道,所謂的「存在」必須要他人「承
認」嗎?
退一步而言,法治的基礎是什麼?法律依「誰」而存在?民主的特質又是什麼呢?沒
有人權保障的民主法治,堪稱「民主法治」嗎?法律關係的演化,已經不是單向的了,而
是雙向的,換言之,統治者與法律除了課予人民義務外,也必須負擔義務,這是這權利義
務很複雜難以釐清,就算是法律學說發展到現在這樣的狀態,也很難說明清楚,否則就不
會分成這麼多學派了.因此,我們只能借用他人的學說來「闡述」目前的情況,用經濟學
語言來說,法律理論就好比「模型」,能夠解釋現象,並容易操作且能解決問題的,就是
好模型.如何驗證模型好壞呢?就看前提與現象其「因果關係是否能夠與模型推論一致」
.如果民主與法治沒有「人權」的概念,那麼利用民主方法是否可以滅到一個民族或其文
化?譬如說,要求台灣的原住民族要與漢人必須融合,或者將其夷滅?請問,這樣是「民
主政體」,還是「暴民政體」呢?我們「在法言法」.現代化的民主法治,如果屏除了「
人權」這個概念,是否能夠運作呢?甚至,我們可以把所有現代化法律理論通通推翻,重
新建立一個法律秩序,但將又是一連串的攻防了,這已非我們在這所能討論或預測的.
不能因為後天文化因素或社會認知有所差異或不足,就否認既有存在的事實.「權利
與義務」是法律的概念,沒有這個就不是「法律體系」所能討論的,因此在某些程度上,
我們只能「在法言法」,卻不能忽視那些原來存在的「東西」.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11.249.129.145 (11/04 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