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分享了一些美國憲政的「特徵」,以及美國先賢如何讓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引入
美國的憲法當中,包含了一個行政首長、兩院制、任期制、聯邦制、獨立的司法系統等,
也比較了羅馬共和時期的政治體系,來說明美國先賢如何建構美國三權分立的架構。
可以發覺,美國政府的組成與羅馬共和時期的政府組成十分類似,這是因為孟德斯鳩
在其「論法的精神」一書中,拿了羅馬共和時期的政治形態當作例子,另一個例子則是「
英格蘭政制」,但孟德斯鳩觀察到的英格蘭政制與後來的西敏寺制度不同,這或許是因為
時代背景不同,當然也有可能是孟氏刻意忽略,這部份留到稍後解釋。歷史上,羅馬共和
雖然名為「共和」,但是事實上卻非如現代化的民主制度,簡單來說是一種「民族國家的
政治體制」,因為當時所謂的共和僅限於「羅馬人」,至於羅馬人以外則是「被統治者」
,自然不在「共和」之列。所謂的「共和」,其實並非民主政治,而是一種「混合政制」
,即融合君主制、貴族制與民主制三者:兩名執政官,皆自貴族中選出;元老院由各地貴
族與地主組成;平民會議則是百人團組成;另外還有監察官與保民官等。由羅馬共和國的
全稱:羅馬元老院與其人民,不難發現這個「混合體制」的特徵,也因為這個「特徵」,
孟德斯鳩認為可以有效的減緩或防止政體的腐化,因為當其中一個階層腐化時,另一個階
層的「制約」將會發生功效,而將國家權力不但分屬於不同的機關,更應該分屬於不同階
層的手中會更好。這是他認為「分權」的好處,也成為他支持貴族存在的原因(註:孟德
斯鳩本身就是出身貴族世家,而且也擔任過法國法院的法官)。
說到這邊,孟德斯鳩又拿了一個國家的體制作例子,那就是英格蘭的制度,熟悉英格
蘭體制的人,一定知道英國國會的傳統:王臨國會。所謂的「王臨國會」指的是國會是由
三個部份(階級)組成的,而非一般所稱的兩個部份,分別是:國王、貴族院與平民院。
就立法程序上,法案在下議院(平民院)被提出,三讀通過後即送到上議院審議,審議後
送至「國王的樞密院」,由國王用章發出敕令頒佈全國,這道敕令就是有名的「樞密院令
」,才能成為正式法案,。內閣其實就樞密院的核心部份,這又是後話,有興趣的人可以
直接讀相關歷史,但這是「憲政傳統」上。目前只要下議院通過,內閣簽署了,基本上法
案就通過了,國王雖有權力否決,但是鮮少用之,就是避免造成憲政衝突。每年國會第一
次開會時,在新聞上總是可以看到國王坐在上議院,旁邊有個秘書官或上議院議長,宣讀
著去年所通過的法案(重要的法案才會宣讀,次要的法案則不會出現),在轉播中可以看
到女王雍容華貴的坐在長背的皇座上,秘書官每讀一個法案,女王都會一直說「是,我同
意」然後蓋章,一直到宣讀結束,再送女王回宮,幾乎每年都上演著同樣戲碼。這是英國
的傳統。之所以介紹英格蘭政制,就是要解釋孟德斯鳩所觀察到的「權力分立」原則,而
「三權分立」是權力分立原則中最好的方式,但英格蘭後來並沒有如孟德斯鳩所說的一樣
如此貫徹「三權分立」,而是形成另一套系統,稱為「西敏寺制度」(註:以英國國會開
會地點的西敏寺教堂來命名)。孟德斯鳩主張「貴族應該存在」,就是要建立兩院制的議
會,以及「讓司法得以獨立、公正、客觀」。社會一定會有階級之分,最傳統的分法就是
貴族與平民。所謂的貴族是一群有著「顯著世家、優良傳統且與王室有著親近的血緣關係
,或歷代侍奉王室」的家族,有時包含一群「高級僧侶、祭司或宗教領袖」等,前者是世
俗貴族,後者稱為靈職貴族,英國上議院的全稱就是:「英格蘭與聯合王國的靈、俗貴族
們」,帶者著英國的上流社會,與平民院相對之,立法權之所以賦予這樣兩院構成的兩院
,是為了「協和」來降低矛盾衝突或一方侵害到任一方,且兩者追求利益不同,可以容納
更多聲音。關於立法權由兩院組成的國會職掌,相信大家不陌生,就幾言帶過。這次要說
的重點在「司法權」。
在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一書中,有一節專門討論「怎樣架構公正且客觀的司法
系統」,他分為兩個方面來講,一個是犯罪事件,另一個是私法糾紛。若案件為前者,倘
若涉嫌犯罪的人是平民,應該要交由平民組成的法院作審判,倘若是貴族,則應該要由貴
族組成的法院作審判,這是因為要讓「被審判的人沒有感受到來自其他階層的人壓迫或強
加的規範」,且形成判決後也會拘束審判者自己,是以必須更謹慎的判決,另一方面,法
院不時常存在,每年定期組成法院,依照法律審判,如此人民害怕的將不是「時常擔任法
官的某個階層」,而是法官這個「職位本身」。還有一個觀點,是各階級所被要求的道德
程度不同,所以其他階層並不能以自己階層的觀點去拘束他方。這是關於刑事案件的審判
,以上的原則正是為了保障被告的自由與權利,免於他人侵犯而設計的。但是民事糾紛卻
非如此,兩個平民發生糾紛時,應該要由貴族在第三者立場作審判,而非由平民組成的法
院審判,這是法官自人民中產生,其立場也一定會是兩造當事人之ㄧ,譬如今天是審判租
賃契約的糾紛,平民法官一定是時常為出租人或承租人之ㄧ,如此將有偏頗,於是由第三
人審判,會是解決糾紛最好的方式,這正是孟德斯鳩希望建立貴族制的原因。除了貴族有
異於人民教會重視公益與國家長遠利益,以及其家族傳下的優良道德傳統與治國經驗,使
立法權的行使更為安定外,更重要的就是「司法權的公正性」。在近代,上述的審判原則
在美國憲政中也有將其實現。或許有人會質疑,美國沒有貴族院啊,也沒有貴族,又哪來
貴族審判貴族的機制呢?請注意,美國參議院的組成就是類似於「羅馬共和」的元老院,
其組成往往來自於上流階層,其代表性就類似於英國的「貴族階級」了,而可以注意到一
個制度--彈劾制度,官員或法官的彈劾由參議院投票決定,其實就是引用了各個制度的
精神,而非到審判一般人的法院,這又是美國憲政的一項「精心設計」。
回到現代的英國制度--西敏寺制度,基本上這個制度的精神就是:兩院制、內閣制
、容易形成硬性兩黨的文化背景、共同一個政治領袖(君王或總督)等,由於是內閣制,
自然與美國總統制的權力分立大相逕庭。進一步言之,西敏寺制度並沒有清楚的三權分立
,而是允許立法權與行政權在某種程度上的「結合」,這是因為英國歷史所慢慢形成的,
由於西敏寺制度的運作模式,往往容易造就兩大黨,這與「共識型民主模型」又有不同,
後者雖然也是內閣制,但卻往往是「大聯合內閣」,譬如瑞士、比利時等,就是屬於後者
,而大英國協會員國屬於前者。德國比較特別,但偏向後者,由於選舉制度的改變,使得
小黨在國會生存空間得以擴大,要知道「政黨比例制」容易空出小黨生存的空間,「相對
多數決」則容易造就兩大黨,前者如歐陸國家多採用之,後者則如美國、大英國協等。多
黨制有多黨制的好處,尤其在內閣制中更能讓各階層的聲音「得以聽見」,也很少有所謂
的「棄保」問題。政黨比例制的其中一個目的本來就是「減少廢票」,台灣人頻頻抱怨由
於兩大黨的政治傳統,因而必須做出「棄保」的動作,這點比例代表致有其優點。然而缺
點是由於很難形成「多數共識」,內閣壽命往往「較為短暫」,此時德國建立了一套「建
設性不信任案」就為了防止這個後果產生。也因此,德國雖然是內閣制,卻有很清晰的「
三權分立」架構,正是因為多黨制、建設性不任案與公正獨立的司法系統。這也是台灣能
夠引以為鑑的。
台灣的傳統是總統制,但事實上第三波民主化國家中,採用總統制的國家最後往往會
造成很長一段時間的強人政治,而且人民習慣「選擇一個領袖」,而非一個「政黨政見」
,對於憲政發展而言,其實並非有利。任何民主國家首要該建立的是一個能夠在憲法上定
出一套「制衡規範」與「解決紛爭的規範」,總統制利用的是「交錯的任期」與「獨立的
部門」,內閣制用的是「倒閣」與「發揮政黨制衡」,但是台灣到底建立什麼規範?在台
灣總統與立法院有「同樣、同進同退的任期」,幾乎不可能使用的「倒閣權」,以及嚴重
對立的兩黨,可以說是一個建立在「懸崖邊緣」的政制,竟然還能如此運作多年而不思改
進,難怪外國人說台灣「處處有奇蹟」,除了一個令人「稱羨」的經濟奇蹟外,還有一個
令人「咋舌」政治奇蹟。然而,我十分不希望這樣的奇蹟就這樣變成「常規、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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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非菩提樹,心非明鏡台,
何必勤拂拭,難免惹塵埃
-----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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