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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evinjl (無神論者-無神得自由)》之銘言: : 老爭議 : 這其實有兩種權利,路權 跟集會遊行權 : 如果你願意思考,這兩種權利的不同,就不會有問題了。 : 等一下一定會有人來回應 路權=集會遊行權 : 如果路權=集會遊行權 那跟本不必討論了。 很多吵這個問題的人會說, 憲法賦予人民的集會遊行權利, 不應該以戒嚴時的集遊法限制。 其中又很大一部分是說不應該以集遊法限制。 基本上如果是戒嚴的集遊法, 當然不應該以之限制。 所以我說應該修改, 但仍然應許可。 否則今天只要我高興就可以召集六七個好朋友, 跟警察機關說一聲即可坐在馬路中間討論事情? 如果報備制如我所想,報備就等於有權, 只要三人以上(公民課說三人以上才稱為開會), 高興就有權去佔用很多會妨礙別人的地方? 至於說道不影響公眾地走在路上, 我必須說,任何法律都有其規範的範圍, 所以那是根本不被集遊法規範到的事情。 否則六七人不影響公眾走在路上須許可乃莫名奇妙之事, 難道六七人不影響公眾走在路上須報備就不莫名奇妙嗎? 但若廢除集遊法,難道六七人可以高興就跑到馬路中間集會不莫名奇妙嗎? 我暫時對許可制改革的公益原則構想, 可以讓不妨礙公益的集遊就形同報備制(如果我對許可報備的理解無誤), 因為"應予許可",跟報備報備即可實質是完全一樣的。 但是會妨害公益的,當然還是要以許可制審查,不能報備就讓他集遊。 最後必須說,有些人說因為憲法賦予權利, 就不能以集遊法限制,根本完全是錯誤說詞。 憲法很多權利本來就需要法律的規範, 不然我有言論自由權,豈可有誹謗罪、公然侮辱罪......限制我? 我有人身自由權,豈可用刑法關我或用行政法管收我? 憲法賦予我財產權,豈可立法收我稅,憲法規定的義務是否有納稅我忘了, 但憲法總沒說有繳罰金罰鍰的義務,那豈可有法律處我罰金罰鍰怠金? 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實也是在保障其他人民的權利和公眾利益。 比如防止我隨便亂講人難聽話、防止我為所欲為。 所以我認為集遊法應該是以保障人民集遊權為目的, 而也當然會有一些限制, 那就是為了公益有不許可的空間, 也就是除非基於公益考量,否則應予許可(或:不得拒絕申請)。 -- 人質啊,他們那群藍衣怪客 張牙舞爪、青面獠牙、面目猙獰、兇殘暴戾、嗜血成性、殺聲四起、 目露凶光、手舞刀械、高聲怒吼、泯滅人性、期人必死、群魔亂舞、 凶神惡煞、如禽似獸地朝我猛撲,根本不是來救你們; 反之我乃:慈眉善目、笑容可掬、春風化雨、和藹可親、輕聲細語、 面帶微笑、滿心歡喜、口宣佛號、輕移蓮步、柔情似水、溫柔婉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4.10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