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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tevegreat08 (暴君)》之銘言: : ※ 引述《ilgsu (佳惠再也不理我了嗎)》之銘言: : : 憲法賦予人民的集會遊行權利, : : 不應該以戒嚴時的集遊法限制。 : : 其中又很大一部分是說不應該以集遊法限制。 : : 基本上如果是戒嚴的集遊法, : : 當然不應該以之限制。 : : 所以我說應該修改, : : 但仍然應許可。 : : 否則今天只要我高興就可以召集六七個好朋友, : : 跟警察機關說一聲即可坐在馬路中間討論事情? : 首先,何謂集會遊行?憲法為何要保障集會遊行? : 集會遊行是言論自由的集體化表現, : 換言之,即一個人的力量太小,故要展現這符合某些群體要求 : 申言之,言論自由之所以保障是因為政治自由,讓意見得以被他人所熟知 : 集會結社自由,自然也是政治權力的一部分, : 接著問,你一群朋友站在路中央其「目的」何在? : 是為了發表政治立場為目的?還是為了爭取自己或他人權益為目的? : 報備制是為了讓警察知道,你們待會有人要去講一些可能引發反彈的事, : 以及可能會造成公眾的不便,故而通知他們讓他們準備, : 但不代表你有「濫用」路權的權力 : 因為,任何權利都不能濫用,但這些權利是憲法直接保障而固有 你說的沒錯。 其實我說到六七個人、一群朋友,是因為有人先提到這樣的概念。 所以我說, 1.有的狀況莫說六七個人,六七十個人在一起也不是由集遊法來規範到他們。 2.若你的目的是要爭取權益或發表政治立場等等一般所謂集遊的目的, 其實也要看你對場合的使用,是否會造成其他人民(主僕說的其他主人)被妨礙。 所以我說不能濫用權利。 我對報備制的認知是你選定時間地點,報備就有權。 既然如此,當然包含你高興在路中間也可以; 因此當然要用許可制,來讓人沒有「濫用」路權的權力,因為這會違背公益。 反之,不違背公益,那當然不應拒絕,所以"應予許可",就像報備即可一樣。 : : 如果報備制如我所想,報備就等於有權, : : 只要三人以上(公民課說三人以上才稱為開會), : : 高興就有權去佔用很多會妨礙別人的地方? : : 至於說道不影響公眾地走在路上, : : 我必須說,任何法律都有其規範的範圍, : : 所以那是根本不被集遊法規範到的事情。 : : 否則六七人不影響公眾走在路上須許可乃莫名奇妙之事, : : 難道六七人不影響公眾走在路上須報備就不莫名奇妙嗎? : : 但若廢除集遊法,難道六七人可以高興就跑到馬路中間集會不莫名奇妙嗎? : : 我暫時對許可制改革的公益原則構想, : : 可以讓不妨礙公益的集遊就形同報備制(如果我對許可報備的理解無誤), : : 因為"應予許可",跟報備報備即可實質是完全一樣的。 : : 但是會妨害公益的,當然還是要以許可制審查,不能報備就讓他集遊。 : : 最後必須說,有些人說因為憲法賦予權利, : : 就不能以集遊法限制,根本完全是錯誤說詞。 : 其實,我國集會遊行法本來就是有問題, : 報備制與許可制不是重點, : 重點是若要審查,審查的機關與理由「合理」嗎? : 我剛剛有說,集會遊行權是言論自由的「延伸」, : 因此,如果要許可制的實質審查會不會發生「雙重標準」呢? : 但如果許可制是形式審查,譬如要求糾察員、秩序保證、負責人與路線等, : 這與報備制又有差別嗎?報備制不是通知一聲就好,而是有「基本要求」 如果是這樣,可能我會報備制有所誤解。 不過所謂「基本要求」是什麼呢? 基本上我同意重點在於審查的機關與理由是否合理是最大重點。 : 一樣回到剛剛說的,你與六七人在路上其「目的」何在? : : 憲法很多權利本來就需要法律的規範, : : 不然我有言論自由權,豈可有誹謗罪、公然侮辱罪......限制我? : : 我有人身自由權,豈可用刑法關我或用行政法管收我? : : 憲法賦予我財產權,豈可立法收我稅,憲法規定的義務是否有納稅我忘了, : : 但憲法總沒說有繳罰金罰鍰的義務,那豈可有法律處我罰金罰鍰怠金? : : 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實也是在保障其他人民的權利和公眾利益。 : : 比如防止我隨便亂講人難聽話、防止我為所欲為。 : : 所以我認為集遊法應該是以保障人民集遊權為目的, : : 而也當然會有一些限制, : : 那就是為了公益有不許可的空間, : : 也就是除非基於公益考量,否則應予許可(或:不得拒絕申請)。 正是這樣。 我也是在講權利不是無限上綱, 所以我說:有些人說乃是憲法賦予的權利, 所以法律不應限制, 這是完全錯誤的言論。 除非那是憲法保留的部份,比如說提審制。 : 權利不是無限上綱, : 刑民法與行政法是用來規範人民的,憲法是用來拘束政府的 : 因此,為了公益政府可以在憲法許可的範圍內課予民眾任何義務, : 但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與平等原則等, : 台灣最欠缺的是一般人權的概念,人權凌駕所有法律之上, : 因此法律在制定時,要考量人權保障與程序性保障 : 所有法律,幾乎都在處理權利發生衝突時,到底該如何解決, : 譬如你妨礙名譽,你用你的「言論自由」去打擊對方「人格權」, : 請問,法律應優先保障何者?這不是公不公益的問題,而是私人糾紛的問題! : 租稅、服兵役與接受教育是憲法所要求的義務, : 但是其背後都涉及到民眾的權利,然而政府與社會只知這是義務而非權利, : 要知道,德國可因良心與宗教拒絕服兵役,改以其他方式服役, : 但在台灣,誰知道且接受這樣的概念,光是為刺激生育率都能說課更多負擔了! : 公益與私利沒有誰先或誰後的問題,只有「機會成本」的選擇, : 租稅是法定義務,但是所得在免稅條件下的人可以免稅,那這是私利還是公益? : 權利與義務是一體兩面,但教育是權利也是義務,為何如此? : 因為教育是人民可以提升生活水準的手段,因此人人都應該「有權」受教育, : 而教育是訓練現代國家人民使之有民主素養的方法,因此人人都「有義務」受教育 : 集會遊行法合不合理,其實就先知道集會遊行是人民基本權利, : 許可制與報備制,到底何者能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呢? : 之所以要讓警察機關知道,有兩個原因, : 其一剛剛說了為了處理用路問題,其二則是為了保護當事人, : 想想如果警察不知道,台獨上路爭取權利,愛國同心會會怎樣咧? 如果是集遊,我是認為絕對必須讓警察知道。 但若不是集遊,像有人說六七個人走在路上也要申請許可...... 我只能說不要牽扯太廣。 要申請許可是因為行為屬於集遊法要規範的範疇, 換句話說行為不屬於集遊法規範的範疇,當然不受規範,也當然不用許可, 連報備都不用。基本上六七人怎樣這個問題不是我提的。 絕大多數六七人走在一起的狀況只是事實狀態,不是法律問題。 至於這裡說其一,是我本來就認為應採許可制的原因, 不然報備就我的認知是,即使路權有問題,仍然必須准 (甚至根本沒有准不准的問題,因為報備只是一個事實行為, 就像行政法中所說單純送至義務一樣...不過我不知道我對報備制是否有誤解)。 還有,即使警力什麼的不足以保護當事人,也不能不准。 所以我才說,應該要許可制,但審查的理由應以公益為原則, 不應該以人家的主張為審查範圍(大法官好像說過這是違憲的)。 -- 人質啊,他們那群藍衣怪客 張牙舞爪、青面獠牙、面目猙獰、兇殘暴戾、嗜血成性、殺聲四起、 目露凶光、手舞刀械、高聲怒吼、泯滅人性、期人必死、群魔亂舞、 凶神惡煞、如禽似獸地朝我猛撲,根本不是來救你們; 反之我乃:慈眉善目、笑容可掬、春風化雨、和藹可親、輕聲細語、 面帶微笑、滿心歡喜、口宣佛號、輕移蓮步、柔情似水、溫柔婉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4.102.67
stevegreat08:我認為應以形式審查為主,實質審查為 111.249.147.33 12/17 18:41
stevegreat08:輔,否則是不是以公益為理由打擊對手 111.249.147.33 12/17 18:42
stevegreat08:?再者,何謂公益?用路權嗎?還是言 111.249.147.33 12/17 18:43
stevegreat08:論自由權?這些都是集遊法的問題 111.249.147.33 12/17 18:43
stevegreat08:其實台灣是個知道守法而不知憲政的 111.249.147.33 12/17 18:44
stevegreat08:國家,不然早就像美英勞工抗爭了... 111.249.147.33 12/17 1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