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一詞,是現代化民主國家所必須具備的,
換言之,如果一個國家的政府要被稱為民主的政府,
首先必須保證「人權」,否則就不是民主,
其次必須將人權置於「憲法」之內,否則就不是民主的憲政,
最後必須將憲政的精神深入行政、立法與司法等國家機關,
否則就不是服膺民主憲政的「國家權力」
人權的核心,就是人性尊嚴,這是最基本的保障,
人與人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係時,有民法與刑法作解決,
而人與政府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係時,有行政法規與程序法規作解決,
但是,政府若以「高權」管理人民,就必須尊重人性尊嚴,
換言之,人性尊嚴就法律關係上,屬於制約政府的,並作為指導法律的準則
所謂的「公益」,不能被當作「一定」凌駕在人權之上的理由,
否則,人權幾無用武之地,反正只要符合政府認定所謂之公益就能阻卻違法,
那麼我國憲法洋洋灑灑寫了這麼多人權條款,有何實益?
也因此,沒有人權就沒有公益,因為公益只不過被特定人挾持利益的工具而已,
譬如,我們是否可以不顧同志權益?或我們是否可以排斥「少數意見」呢?
集會遊行自由,難道不是公益嗎?
為了表達政治意見或進行集體活動,難道不是公益嗎?
但是,權利不得濫用,換言之,我們是否可以說:我們才兩三人仍能佔據路邊?
誰說不可以?今天如果是為了表達某個政治或公共議題主張而集會遊行,
在「對」的地方,用「對」的方法,發表自己的言論,政府無權干涉你們!
然而,請注意!要主張合法集會遊行時,自己是否是在行使某項言論或表現自由?
申言之,人們有和平集會結社的自由,且人們不得濫用權利,
如果今天你要抗議馬總統爛或說他是獨裁者等,在總統府前抗議,
只要事先申請與報備,且能維持秩序,不會用武力衝撞總統府,有何不可?
有必要到馬路上?難道到馬路上比較多人看?那到底手段與目的合否?
我要說的是,政府沒有基於公益理由而可許可或不許可集會遊行自由之權利,
唯一能做的就是保護集會遊行能「和平」即可,也無需勞師動眾!
人權是用來拘束政府的,政府本身就代表公益,
但凡是「人」所組成的團體,就不可能不照顧到自己的私利,
也因此憲政就是用來拘束政府的,也告訴政府別「枉顧」人權,
甚言之,經濟政策也是如此,法律制定也是如此,沒有憲政啥都不必說!
譬如,政府要照顧人民的生存權,但不是像餵貓餵狗那樣「施捨」,
更不是藉由燒錢或完全利益關說妥協,說自己多麼勤政愛民,政策多麼有用!
憲政與市場機制都一樣,都是基於「自利心」而達到「利他」目的,
今天市場的失敗,到底是市場本身的失敗,還是政府干涉與市場不透明的失敗?
今天憲政的不彰,到底是憲法本身的缺失,還是政府枉顧人權所致呢?
沒有基於公益,就能夠否定人權,除非是為了正常社會運作與緊急避難,
譬如防止妨礙他人權利、維護社會秩序,或避免緊急危難等,否則何謂「公益」?
政府唯一的目的就是讓市場透明,法律嚴謹,
讓司法機關能獨立裁判並符合現代化要求,讓行政機關與國營企業效率變好,
其他的部分,政府本來就不該管,因為政府是「人」所組成的,
要有限的資源就最有效率的事,憲政是政府的限制,公益是政府的目的,
每個人都有權利決定自己應該做的事,否則人還能算人嗎?
那麼我們所謂的民主,也都是「假」的!以上,紓解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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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不依人,依智不依識,依義不依語,
依了義經不依不了義。
-----------佛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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