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olitics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kevinjl (無神論者-無神得自由)》之銘言: : 可惜你對集會遊行的考量 仍建立在『對立』 與『大中型』的前提上 : 前陣子有『快閃』的創意活動 : 人數不多,訴求在於創意(當然也有嘲諷政治的,但政治不是主要) : 根據目前的集遊法,他們是違法的。 : 修法應該考量所有的情況,模糊不清,選擇性執法 : 只是對法律的褻瀆。 : 一個活動的發起者,如果是毛頭小子,或許不會考慮太多 : 而這種發起者能造成什麼效果?執法單位不能預先知道? : 但是一個有經驗的社會運動者,怎可能不知發起活動會造成的阻礙? : 當他要和平理性的訴求,怎可能不申請路權避免敵對者抹黑? : 如果他要的訴求就是狂暴騷動發洩,怎又可能遵照集遊法或噪音,交通法規? : 所以集遊法有麼用? 就是成為政府合法管制言論的工具而已。 很好,那麼所有法律都是箝制人權的工具, 法律不好可以,除非立法目的本身就是違憲, 否則,如果只是手段出了問題,只需修法即可 我大概知道,你要說的,但是你完全不顧所謂權利濫用與平衡問題, 請問,當權利發生衝突時,你當如何解決? 況且集會遊行達一定時間與規模, 致造成所謂交通或噪音的傷害,行政機關自然有「裁量權」, 憲法規定什麼?避免緊急危難,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這些是廢話嗎? 任何權利之行使,如果無法取得平衡點,就是權利濫用, 法律,乃至於憲法,根本就不保護權利濫用的人, 集會遊行如果非和平,那該活動本身就是「違法」的, 造成傷害或秩序混亂的任何權利行使,本身就不該存在! 憲法是拘束政府與法律的,法律卻是拘束人民, 有人說憲法可以對第三人產生效力, 但是有出現直接適用、間接適用與折衷說, 如果是直接適用說,那麼你的集會遊行造成他人權利的傷害,更是憲法所不容, 如果是間接適用說,那麼你的集會遊行違反合憲的法律,也是相當違反憲法, 何謂「合憲」的法律?就是沒有直接明顯牴觸憲法的法律, 請問,當你說集會遊行法是違法憲法時,是哪個部分違反憲法? 當這部法律是為了和平集會遊行時,那他反而是合憲, 只要不對集會遊行自由的言論進行實質審查,那麼這就是合憲的法律 集會遊行法有其必要,不然就將其納入其他法律中,譬如社維法之類的, 報備與形式許可是要求至少能讓警察機關控制住場面, 否則,發生了傷害或妨害名譽或其他違法事件時,那才是真正的違憲, 違憲有分積極違憲與消極違憲,前者就是作為違反憲法,後者就是不作為, 譬如一般行政機關裁量時不依比例原則,或之前立法院不理會司法解釋者, 無論何者,憲法都是不容許的,警察機關無法掌握集會遊行秩序,就是消極違憲! 別以為,行政機關只有積極作為違憲,還可以消極不作為違憲, 只是前者容易發現,後者則不容易發現 總之,集會結社與暴亂的差別是,前者和平而後者暴力, 前者無傷人權太多,但言論自由涉及人權核心因而優位於其他權利, 但後者卻造成某些人的名譽或身體上的傷害,屬於權利濫用, 講句難聽點,如果將警察或行政機關對於集會遊行的管理收入其他法律中, 你也認為是違憲吧,但我要你知道你這樣的想法也是一種違憲, 如果認為只要「沒有」集會遊行法就沒關係,那麼你是太小看法律廣度的 --  依法不依人,依智不依識,依義不依語,  依了義經不依不了義。 -----------佛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9.147.33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11.249.147.33 (12/19 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