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evinjl (無神論者-無神得自由)》之銘言:
: ※ 引述《stevegreat08 (暴君)》之銘言:
: 我一貫的主張就是,妨礙交通就依妨礙交通處理
: 製造噪音垃圾,就依製造噪音垃圾的法律處理
: 現在的集遊法除了給政府方便管制言論外,還是給執政者方便的
: 執法手段,不管誰丟垃圾,不管誰製造噪音,就是罰主辦者就對了
: 所以主辦者如果沒有足夠的能力監督參與者,根本就準備被政府罰得慘兮兮
: 這也是等同限制,沒有足夠財力者禁止發起集會遊行
要發起集會遊行本來就要負有管理的責任
因為路是你要借來用的 交通是因為你辦遊行而被妨礙的
行路人要因為你辦的遊行而繞路走
結果你說 製造噪音/丟垃圾或甚至爆發衝突 造成更大的妨礙
這樣還不能處罰主辦者??
還是你想要的是政府在每次集會遊行的時候
派出百萬名警力 兩人一組
一人錄影兼收音 因為要抓每一個參予者是不是發出了超過標準的噪音
或有沒有亂丟垃圾
然後另一個馬上開單
這樣就可以不用罰到主辦者
您說對吧
不然您說 製造噪音就依製造噪音的法律處理
製造垃圾就依環境保護法處理
對!!沒錯!!要處理 不過請問除了處罰主辦者之外 要怎麼處理??
每次舉辦演唱會 如果超過時間或超過噪音許可量
哪一次處罰的不是主辦單位??
難道處罰的是那些觀眾嗎??
為什麼沒看到你出來主持正義??
這樣是不是也算政府箝制人民參與演唱會的自由??
想要搞集會遊行就要負擔起相對應的責任
不要甚麼責任都想丟給別人
還要怪別人箝制你的自由
肩膀硬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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