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evinjl (無神論者-無神得自由)》之銘言:
不知所云,請注意集會遊行法立法目的何在,
集會遊行法第二條規定,
何謂集會?何謂遊行?三五人聚在一起就是集會遊行?
這就是你對集會遊行的定義?莫名其妙!
集會遊行何所指?搞不清楚狀況,要知道現在是權利衝突的問題,
至今仍然看不到嗎?集會遊行法是箝制言論自由的工具,是嗎?
集會遊行法的立法本來就是要給予警察與行政機關一種「準備」,
難道路是你家開的?總統府與五院是你家府邸?
言論自由不可能無線上綱,沒有集會遊行法,請問發生道路問題怎麼辦?
對,政治訴求比較高級,宗教活動比較高級,其他權利通通讓開?
倘若你認為這樣,同樣的邏輯套用在新聞自由與名譽權,
你告訴我怎麼用法律解決?你有說等於沒說!
如果依照法律,依什麼法律?難道通通都是憲法?
集會遊行法之目的是在保護「和平」集會遊行,
請注意,自由是與生具來的權利,集會遊行法主要是賦予義務,
何種義務?就是當事人與政府都必須保證集會遊行是「和平」的,
還要符合手段與目的的正當關聯性,這是「權利不得濫用」的權利,
因此,如果沒有集會遊行法,我是不是只要有訴求就可以佔用凱達格蘭大道一周?
如果是,那麼你把法律小瞧了,無論是基於公益內容審查或通通廢除,都不對!
而是要以「形式審查」才是,審查負責人、使用場地方法、清理工作與秩序維護計畫等,
不要跟我說,政府要多強不能立法要求,又要派員去管理!
就像台獨份子與愛國同心會同時抗爭且互相叫囂,
但是也只能「嘴砲」,也不能發生一切造成對方或他人傷害的情事,
尤其請也尊重那些需要的人,你要去我也可以去,那一起抗爭就好了,
其他用路人或行政機關不用做事了,
法律要求衡平但你卻枉顧人權衝突而推委問題,一句法律解決?
真是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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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不依人,依智不依識,依義不依語,
依了義經不依不了義。
-----------佛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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